成都市修俐被非法关押两月 家人寻求法律援助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成都市法轮功学员修俐女士于2011年6月10日被中共警察绑架,至今仍被劫持。修俐的家人几次到派出所要求放人都被拒绝。修俐的家人寻求法律援助。

修俐,女,53岁,大专文化,在成都一家私营保健品公司当会计。2011年6月10日晚九点多钟,在成都金牛区青羊小区一居民租房内,修俐被西安路派出所一伙警察以家访为由骗开门、绑架进派出所。6月11日家属赶到成都,向派出所询问并要求放人,遭到无理拒绝。

修俐从2011年6月10日被绑架到现在,已2个月了,家属几次到派出所要求放人,要求与修俐见面,都被无理拒绝。到区检察院去询问,检察院接待人员说:案子不属于检察院管。家属到区公安分局国保队要求放人,他们推说,是西安路派出所抓的人,让家属找派出所。显然,他们在互相推诿,说明他们并没有关押修俐的理由。

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

修俐是一位普通公民,法轮功修炼者,原为广汉市外经委会计,家住广汉市教师新村北小院。她于1997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以前,她身体不好,患有眩晕症、乳腺癌等多种疾病,脾气比较暴躁。通过修炼法轮功,原有的眩晕症、乳腺癌等病状全部消失,脾气也变的温和了。修俐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对钱财不贪不占,和同事、领导的关系都相处的很好。这都应该归功于法轮功的祛病健身和归正人心的神奇效果。

国家公务员被非法开除公职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善良的国家公务员,只因修“真、善、忍”、做好人,于2004年11月10日在单位上班时,被德阳、广汉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学员成立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人员、警察无故抄家,并绑架进广汉看守所进行迫害,被非法判刑三年,同时被开除公职。2007年修俐出狱后,于2008年来到成都打工,先在成都西南汽摩市场一家民营企业当会计。后因业务关系,转至一家保健品公司当会计直到第二次被绑架。

信仰合法 迫害有罪

根据中国目前的宪法和法律,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祛病健身的正法,信仰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对“真、善、忍”的信仰是合法的。中共陷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律师界对此已做出了清晰的辩护说明。江泽民和喉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反而是诽谤无辜的犯罪行为。

修俐在家被无辜抓捕,恰恰是610、警察在利用国家机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部份罪行列举如下:

1、 触犯《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2、 触犯《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3、 触犯《刑法》第251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等。

《宪法》第5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按宪法的规定办事,否则就是在违法或者犯罪。

实际上,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直在“以权代法”,根本就没讲过什么法律。迫害法轮功是靠行政指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违法的。那么各级执行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在十七个国家和地区,对江泽民、罗干等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的国际起诉案已有五十五起,罪名是“反人类罪”、“酷刑罪”等,此案被称为本世纪最大的国际人权诉讼案。

家属呼吁正义援助

据此,修俐的家属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同胞发出正义之声,伸出正义之援手,要求停止迫害法轮功,要求警察停止抓捕法轮功修炼者,无条件释放修俐及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