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信
检举人:张翠英与其子张文军全家。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西区
被检举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国保大队长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干警
检举: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国保大队长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干警涉嫌滥用职权罪,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吉林省吉林市湘潭西张翠英一家人,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可是从九九年至今却受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与下属警察的严重非法侵害。
一、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国保大队长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干警到我(张翠英)家非法抓人、非法抄家、非法抢劫物品。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早上七点左右, 龙潭公安分局警察、国保大队长尹文利、新安派出所干警共十三人突然非法闯入我(张翠英)家,当时我与丈夫都不在家,只有先天残疾的儿子一人在家,他们不听任何劝阻,当时没有说明任何法律依据,更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不由分说就开始非法抄家,整整翻了一上午,达四个多小时,连墙角旮旯都翻遍了。然后先把我一个七十七岁的老人绑架到公安分局,最后把我儿子绑架到公安分局,并抢走了全部法轮功书籍,还抢走了我孙子用的电脑主机、儿子手机等私人财物。当我回到家时看到室内被翻的乱七八糟。
当问及为什么抓人时,他们伪造证据,谎骗说是有人举报,但却说不出举报证人情况,完全是非法抓人。是先对公民“定罪”,然后再去“收集证据”。显然,这是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犯法行为。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国保大队长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干警的上述行为是在身穿便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手续,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是非法抓人,非法抄家,抢劫财物的行为,与绑架行为与入室抢劫行为是一样的。
只因为我们全家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就遭到这样无理的迫害。把我绑架到公安分局后让我签字,我没有犯法,没做错事,签什么字呢?晚上他们只好把我送回家。但却把我儿子绑架到吉林市拘留所,欺骗说只是关几天就放人,而背后却违背法律编造证据企图劳教。
我和女儿去新安派出所要求放人,他们推脱说不归他们管。我又到龙潭公安分局要他们抢走的书籍与物品,他们不给,至今还未归还。我找到国保大队长尹文利,要求释放我儿子,他恶狠狠的说你还要人,要不看你岁数大了,连你都要一块送去教育教育的。可见,以尹文利为首的不法警察是以伪善,欺骗,编织罪名等有备而来绑架公民的。如果他们不承认自己是在执行公务,那他们就涉嫌绑架和入室抢劫罪,如果他们承认是在执行公务,那么他们就涉嫌滥用职权罪。因此,我对龙潭公安分局,新安派出所和国保大队及尹文利提起行政公诉,申请国家赔偿损失。
二、追究龙潭公安分局,新安派出所和国保大队及尹文利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我家整个受害案的过程中,龙潭公安分局部份警察,新安派出所部份警察和国保大队长尹文利已构成了多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恶行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至今张文军还在蒙冤关押中,被告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立即释放张文军。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龙潭公安分局部份警察,新安派出所部份警察和国保大队长尹文利本人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涉嫌犯下了“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他们对一个合法公民实施了绑架,非法抄家,抢劫物品,非法关押等违法行为,致使一个合法公民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同时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显然是属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其中国保大队长尹文利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徒刑”。
善恶有报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义,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准则,对于恶警们的罪恶,正义的人们一定追查到底。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法院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厅
最高人民法院
检举人:张翠英全家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