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公安分局不法警察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按: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刘凤兰女士近日被中共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逮捕。刘凤兰的孩子控诉陷害刘凤兰的抚顺市东洲公安分局不法警察。对于中共恶警的非法行径,刘凤兰家属质问:这不是当年湖南农民运动的痞子又回来了吗!这不就是当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翻版吗?

以下是控诉书全文:

2011年4月18日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以抚公东刑逮通字2011312号令正式将我母亲刘凤兰逮捕并羁押在抚顺市第二看守所。“逮捕通知书”上的罪名是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罪。

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给我年近六十的母亲冠以此罪名?我母亲一生清清白白,善良、老实,与人说话都细声细语,在单位、在邻里从未与人红过脸,是公认的善良的好人。一生从未触犯过任何刑法,从无任何劣迹,请司法部门清查其档案。

3月14日,我母亲与我父亲(奚立国,67岁)在刘山502路公交车站被一群非法跟踪的国保特务、恶警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未出示任何法律证件、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铐住,绑架。在当时的现场,老两口与众人正常乘车,没有任何其他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当时绑架我父母的警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3月14日,将我母亲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强行送进抚顺看守所,但是下达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抚顺市顺城公安分局字20111110号)并无任何罪名。

忽而有罪,忽而无罪,一会儿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会又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其实都是欲加之罪。

另外,同样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顺城公安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及东洲公安分局的“逮捕通知书”均无办案人员的签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有罪无罪,究竟谁在犯罪?

3月14日,国保特务、恶警非法将我父母老两口绑架,又非法搜身,将老两口口袋里的钱物全部抢走,然后又非法闯入家中,抄家,盗窃,抢劫,他们如入无人之境,把家里翻了个底朝上,家中仅有的二千二、三百元现金,也都被他们给搜刮得一干二净,一分不剩,同时还搜走了家中的笔记本电脑(我父母刚刚学电脑,未上网),6部手机,3个读卡器,法像,经书,经文,sim卡,钳子、螺丝刀等修理工具。这些非法侵入民宅的恶警,在家里翻瓶倒柜,床给掀开了,被褥扬了,屋里一片狼藉,好端端的一个家,瞬间就变得悲情一片。这些恶警所抢之物都没有收条,抢劫之后扬长而去,这不是当年湖南农民运动的痞子又回来了吗!这不就是当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翻版吗?

在此,我们家属郑重向检察院、法院起诉绑架我父母的当事者和指挥者。他们非法剥夺了公民正常的生活权利,通讯自由的权利、社会生存的权利,触犯了《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

接着他们一伙又到我们的亲属家威吓,敲诈,勒索十万元现金,其中分别是奚小仲准备结婚的钱七万元以及小姨给二个孩子上高中的钱3万元。我小姨本人身体不好,单身抚养二个女儿,本已十分艰难,遭此敲诈,痛不欲生,二个孩子天天以泪洗面。这些恶警不仅触犯了敲诈勒索罪,而且灭绝人性,应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

国保特务耿丹自己供认不讳,他们就是根据长期跟踪、盯梢、观察得到的所谓“情报”,来给刘凤兰定罪的。如他们看到刘凤兰在路上与人说话,即断定她下达了“指示”;老两口到银行充值公交车IC卡,他们就认为是到银行提取什么活动经费;老两口上街走路,刘凤兰走在前面,他们就认为刘凤兰是什么所谓的“领导”等等一系列的荒诞不经的主观臆断,捕风捉影。如此荒唐,实在匪夷所思!

请司法当局出示事实和证据:刘凤兰有何犯罪事实,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

如果拿不出确凿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我们家属将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起诉有关单位及当事者、责任者。如此荒诞、离奇的办案、断案,实乃古今中外司法史上的耻辱,必将贻笑千古。

在此我们家属郑重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我们的母亲,恢复她的人身自由,严惩真正的罪犯和有关责任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经办此案的有关官员,请你们一定要秉公执法,保持做人的起码道德良知,不要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因为天理昭昭,善恶有报,这是一条永恒不变的真理。现实和历史的教训太多太多了,请诸位一定要三思!

起诉人:刘凤兰家属 奚思乡、奚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