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初,金光鸿等十五位律师联合为法轮功学员钟芳琼等十一位法轮功学员出庭辩护。并与其他九名律师联名签署了“关于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局长杨崇友等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检举信”。
同年七月十日,金光鸿等六位律师到吉林省磐石法院为法轮功学员刘庆田、裴秀兰、彭坤艳等三人作无罪辩护。
同年八月四日,金光鸿与另一律师为岳阳君山区法轮功学员赵群兰辩护,并赞颂法轮功学员是“人类真正的英雄”。
同年八、九月间,作为原成都市冶金实验厂职工尹思荣的代理人,为其遭非法劳教,代理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九月十七日,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七一一一厂退休职工法轮功学员刘昌琼作无罪辩护,指出检察院指控的“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同年十月十五日,与另一律师再次到岳阳市楼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黄佑军、许根元做无罪辩护。明确指出“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因为习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同年十一月,作为年近七旬的四川西昌市法轮功学员高德玉的代理律师,在执法机关以“涉密案件”为由拒绝他会见高德玉的情况下,给西昌市公安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西昌市政法委写了《法律意见书》,要求无罪释放高德玉。
他写道:“我们都会老去,包括我们的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当你们年老体弱,浑身多病,三天两头跑往医院里的时候,你们又会是什么感受!你们家里也有父母,也有老人,如果你的父母仅仅因为练练气功、发发资料就被判刑,你又会是什么感受?现在高德玉老人通过修炼法轮功获得了身心健康,而且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这么好的法轮功,既能强身健体,又能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你自己不练也就罢了,还要动用国家机器来打压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天理何在?良心何在?难道没有听说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古训吗?请我们的司法公职人员三思!”
同年十二月三日,金光鸿律师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于静珍作无罪辩护。法庭上他陈词:“动用国家公器打压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赶到山东曲阜为曲阜市孔府家酒厂内退职工法轮功学员赵根法辩护,因他的参与,迫使当地法院推迟庭审日期,改到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济宁中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金光鸿律师在天津高河北区法院,为河北区法轮功学员贾文广女士做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无罪辩护。他在辩护时质问:“你除了看到中央电视台里的自焚和杀人,在日常生活中,你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过暴力行动或者其它过激行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
同年七月一日、二日两天,他与其他三位律师联合为辽宁东港市法轮功学员王春华、王福华作无罪辩护。金光鸿律师明确指出:“中国法律没有禁止法轮功,修炼法轮功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
同年八月二日,金光鸿等四位律师到四川省绵阳地区江油市法院为张启忠等五位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
同年十月二十一日,他到唐山市乐亭县法院,为法轮功学员李艳玲作无罪辩护。他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这么害怕批评,这么害怕人民提意见呢?“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人民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少一些敌视和打压呢?象法轮功这么一个和平的修炼团体,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他的学员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他们不反对政府,也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为什么要大规模地镇压它呢?为什么要用刑罚来处罚那些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呢?”
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他与另一位同行,到天津武清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杨建作无罪辩护。辩护历时四小时。他在辩护时说:
“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什么问题,杨建是为了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
“关于‘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喊这句口号,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喊这样的口号是违法的,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关于宣传《九评共产党》,这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金光鸿律师在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为沅江造纸厂原车间干部阮放华作无罪辩护。金光鸿说:“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神圣的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我们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在这里被某些人当作工具来作为铲除异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他最后郑重呼吁:“希望我们司法机关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实事求是,并且我们的法官应当听从内心的召唤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裁决。”
金律师的辩护令到庭的各方人士震撼,以致法官黄波在庭审结束后向他询问,是否有其它地区判缓刑的案例资料可供参考。
今年一月二十一日,他在天津市宁河县法院为法轮功学员董会月作无罪辩护,针对执行着错误政策的公检法人员,他讲了一个著名的案例: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德国统一前东德的一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墙卫兵。他在把守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
“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
听着金光鸿律师的辩护,旁听席中的警察也在议论:“北京律师讲的真好,请律师就请这样的律师,说的句句在理,真棒!”
金光鸿律师辩护的无懈可击,恼坏了中共的某些人。庭长韩振北,与法官李长喜分别在庭审之前与开庭之后逼迫董会月的家人辞退金光鸿。
金光鸿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受到的刁难可不是这一次。二零一零年四月,福建永泰法轮功学员张丽玉面临非法审判,家人为她请了金光鸿律师。永泰县法院法官鄢行暖得知后,威逼当事人及家属解聘金光鸿律师。遭到拒绝后,法院竟派人到永泰县看守所,逼迫张丽玉写辞退律师的文字。
在当今的中国大陆,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是有相当难度的。虽说,法轮功案件根本谈不上什么案件,全部都是中共恶警的恶意栽赃,可是,因为中共迫害政策的支撑及中共邪恶体制的作祟,就使得敢于为法轮功说话者显得极其的稀少与珍贵。
作为一个维权律师,这些年来金光鸿一直在为中国的维权人士做法律上的援助。四月十八日,他本应为国内的一个维权人士在武汉出庭辩护,可是因为他被绑架,而失去了这次出庭辩护的机会。
从金光鸿律师这两年多来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可知中共绑架他,就是害怕他把中共肆意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的事实揭露出来!中共不仅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而且迫害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可见中共是如何的践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