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诉讼案的对比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尽管香港的自由已经被中共逐步侵蚀,但是中共慑于国际社会的关注,还不敢肆无忌惮地在香港完全推行其专制统治,所以香港还保持了些许自由。对比发生在香港和大陆的两个诉讼案,我们仍然可以清楚的看到中共对法律的践踏。

香港神韵晚会原定于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香港演艺学院举行。当时,承办的剧院已经售票,民众也在热盼演出如期上演。可是由于港府配合中共刻意刁难,在神韵艺术团来港演出的三天前,港府入境处拒发签证给神韵艺术团的六名关键技术人员,以致演出无法进行,被迫取消。

中共与港府狼狈为奸阻挠被誉为“世界第一秀”的神韵演出引起举世关注,更引起香港民众的公愤。主办方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控诉港府入境处拒绝签证的决定与行为非法,并提出追究责任及追讨赔偿的诉求。

香港高等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二十五日在高等法院开庭聆讯,并于三月九日作出判决:撤销入境处的拒签决定。

因为有中共在幕后的作祟,特别是香港政府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到中共钳制的事实,所以民众对这样的判决在关注的同时给予了热烈回响,对香港司法机构的正确决定表示认同及嘉许。

当然,这样的判决在自由社会的人们看来再正常不过了,政府部门违法了,当然就要由司法部门进行裁决。违法不违法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的,那要看法院的判决。尽管香港的自由已经受到中共的侵害,但香港的法院仍然还有一定的司法独立。

可是这样的事要发生在大陆,说法院判政府部门或政府的哪个主要责任人在制定或执行中共的政策时违法,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中共独裁者看来,中共制定的政策就是法律,执行中共的政策就是最好的执法,包括法院在审理案件涉及到中共的邪恶政策时,也都得以中共的政策为执法的依据。中共的执法与司法系统实质上都是中共极权体制的一部份,让它们去独立地执法根本就不可能。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这个案例就是大陆起诉江泽民第一案。众所周知,迫害法轮功是中共江泽民集团阴谋发起的,根本没有任何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说对法轮功的迫害根本就是非法的。可是中共把迫害法轮功当成其党内最大的政治任务,并制定出野蛮的制裁措施,致使大批法轮功学员被抓、被打、被关押、被劳教、被判刑,直至被迫害致死。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法轮功修炼者香港的朱柯明与北京的王杰联合向中共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寄出诉讼状,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负责人江泽民、曾庆红、罗干列为起诉对象。

这样的事情要发生在自由社会,起诉人肯定会受到媒体与民众的高度关注,因为他们这种行为是在为社会担当责任,他们的人身安全都要受到保护才是。可是在中共统治的大陆就完全走了样。同年九月七日,朱柯明与王杰被一起抓捕。王杰被酷刑折磨两个多月,并在确信他必死无疑的情况下将他“取保候审”。而朱柯明因为是香港人,中共顾虑国际影响,将他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五年。

王杰出来后身体一天天地衰竭,于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去世。朱柯明在狱中也受尽酷刑,出来时,满口的牙齿几乎掉光。出狱后的朱柯明说:“在狱中,由于不服中共的迫害,几年间我曾先后六次向中国的全国人大和中国的最高法院提交《申诉书》,要求他们继续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诉状》,并要求对我无罪释放,然而不但直到刑满出狱,也没得到他们的任何回复,还差点把我勒死。”

这个案件因为是大陆起诉江泽民第一案,也是中共建政以后来自民间的对中共决策层头目起诉的第一例案件,自然引起世界关注。可是中共全然不顾世界舆论的谴责,不但对敢于起诉它的人强行打压,而且继续加重对法轮功的迫害。据明慧网多方得到的消息表明,直接操纵这起迫害案的凶手正是王杰与朱柯明起诉的对象江泽民和罗干。法律在中共面前完全变成一纸空文。

在正常社会,法律适用的对象不只是普通民众,当然也包括官员与政府。在当今的自由社会里,民告官是很正常的事情。基于官员地位的特殊,其违法的行为往往更易引起民众的关注与谴责。可是在中国大陆恰恰相反,老百姓对制定和执行邪恶政策的官员提出控告的道路从来都是堵死的。

政府部门做错了事,受到民众的控诉,法院按律制裁,这没有什么可说的。香港法院在审理关于神韵演出的这个案件时,法官明确地指出港府入境处应该考虑的一个重点就是:文化及艺术交流活动对于社会的明显价值。并且指出,入境处处长的决定不能不合理、恣意专断,决策过程必须公平。

可是在中国呢,江泽民、曾庆红、罗干们恣意专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什么不允许民众申诉?朱柯明与王杰依法提出诉讼,法院与检察院接到诉状后按法律程序来讲应该给对方一个答复,不立案就给一个不立案的理由,立案的话,那就应该去调查审理才是。可是中共的这些司法机关做了什么呢?江泽民与罗干作为被告却反而发出了对二人抓捕的决定,这已经说明了一切。

这两个案件的对比揭示了在中共统治下,根本没有司法独立可言,也就更没有公正可言。法院完全被中共操纵,成为迫害民众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