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是否违法犯罪,要看事件造成的后果:民众安装、使用大锅接收卫星信号,接收电视内容没有任何伤害他人的后果,反而收看大锅接收来的信息都是健康向上的,是喜闻乐见的,没有凶杀、暴力、色情、低级下流的东西,老少皆宜,收到的效果是精神愉快,身体健康,所以该行为不违法。相反,所谓的“执法人员”窜至各村屯,闯入民宅强行调查、登记、抢锅,对民众造成精神伤害,这种行为则是违法行为。
一、任何部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都没有法律依据。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明确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有789项。其中第567项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原来的国务院第129号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却仍然高举此令,居然还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欺骗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
二、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任何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行为
民众安装大锅接收卫星电视信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知情权,民众有权利接收卫星传递过来的地球上发生的任何事件的信息,也有权利不收、不看一些传递造假信息,任何强迫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人对民众使用大锅接收卫星信号的调查、登记、照相,目的是在阻碍公民知情权,因此是违法的。
三、物品的来源合法
民众安装卫星信号的大锅是国家认定生产的,商家正当经营的,民众花市场价格买来的,不是偷抢来的,是合法行为,对正当渠道购买来的物品强行骚扰就是违法行为。各国发射到上空的卫星信号都是公开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违法,“执法人员”对正当途径发射到天上的信号骚扰则是违法。
总之,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民众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设备的所有者,都有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