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奥运以来对法轮功学员迫害事实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10年7月15日发布《关于中共奥运以来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和劳教的调查报告》。

报告指出:中共在2008年8月以前和奥运期间,以奥运安保为借口,在全国范围内非法抓捕大批法轮功学员。仅根据海外收集到的有限的消息,经过法轮功人权工作小组整理并提交联合国的案例就达10194人。奥运以后,全国性的大抓捕还在继续大量发生。而中共当局利用其操纵控制的司法系统,对被其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判刑和劳教。据不完全统计,此期间被判刑案例为1361人,去除刑期不详及判缓刑的案例后共有1305人,其中最高刑期18年,最低刑期1年,平均刑期约为5年1个月。

该报告公布了奥运前后迫害案例统计,数据取自明慧网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间披露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消息。按照法轮功学员实际被判刑被劳教的时间整理了每月表格。时间跨度为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

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被判刑法轮功学员部份人数统计:

此期间被判刑案例为1361人,其中有明确判刑日期的818人。因表格是按月统计的,没有确切宣判判刑年月和只有年份没有月份的案例作为判刑时间不详平均到26个月,置于表格的底部。在1361人中,去除刑期不详及判缓刑的案例后共有1305人,其中最高刑期18年,最低刑期1年,平均刑期约为5年1个月。

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被劳教法轮功学员人数统计:

此期间实际被劳教案例为1484人,其中有明确劳教日期的447人。因表格是按月统计的,没有确切劳教年月和只有年份没有月份的案例作为劳教时间不详平均到26个月,处理方法同上表置于表格的底部。

实际这个统计图表还不能全面描述时间跨度内的迫害情况,只是描述出迫害的大概时间分布和趋势。原因如下:

第一,用2008年8月开始的统计无法全面反映2008年全年的迫害案例;

第二,2009年末至2010年2月的相当一部份迫害案例还未来得及传递到明慧,有时间上的延迟。

三、典型案例

任意拘捕

案例1:王莲芝,女,72岁,云南昆明法轮功学员。

2008年4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王莲芝在家中,有人敲门。开门进来3个陌生人要带走王莲芝。王莲芝的儿子阻挡并要求来人出示证件。西山分局警察陈坤光掏出了证件;沈明贵掏出的牌牌有NO:008字样,而王维处根本没有证件。王莲芝向他们要传唤通知,陈坤光拿出一个夹子翻开,虚晃一下,对方未看清就收了起来。王莲芝儿子认为没理由抓人,坚决抵制,把这三人轰出了家门。后这三人躲在楼下,王莲芝一下楼就被三人绑架。

2天后的晚上10点20分左右,金碧社区民警陈锐送来一个逮捕证,逮捕证上的日期是2008年4月15日19时。

此案中,1. 警察陈坤光既没有主动出示能证明身份证件、也不敢说出抓人的理由,和另外两个身份不明者将王莲芝绑架;(涉嫌绑架罪)2. 社区警察陈锐48小时以后才给家属送来逮捕证,没有说明迟送的原因,违反了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有关法律规定。

3. 昆明市检察院没有经过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还须向本人宣布并由本人签字)等法律程序就给不正当的绑架行为发放逮捕证,执法犯法,涉嫌同谋犯罪。

案例2:谢春兰,女,46岁,哈尔滨市法轮功学员。

2009年9月29日上午,谢春兰在去香坊区公安分局办理户籍手续时,被香坊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非法拘留,当日下午1时,又被非法关押到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抢劫

何益兴(男)、张月芹(女)夫妇,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河北省唐山市电厂退休干部。

2008年7月10日上午,何益兴、张月芹夫妇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以下简称路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强行绑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何益兴、张月芹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路北国保人员非法抄家,抢走家中所有贵重物品,抢走何家大女儿何丹借来的生意款六十多万元、何丹用于进货的面包车一辆。整个非法抄家过程,警察不开具任何手续单据,也未经家属核实签字。

超期羁押

案例1:孙锋利,男,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唐钢动力能源部热电车间电工。

2008年7月10日孙锋利被抓,截止到2008年12月10日,孙锋利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关押五个月。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属于严重超期羁押。

案例2:王德谦,男,河北省涞水县法轮功学员,民间艺术家。

王德谦于2008年3月12日被河北省易县国保大队抓捕,关押于易县看守所一年零七个多月,后被判刑四年。

剥夺会见律师权利

案例1:何益兴(男)、张月芹(女)夫妇,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河北省唐山市电厂退休干部。

2008年7月10日何益兴、张月芹夫妇被抓后,其家人为他们聘请了律师。律师多次前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履行律师的正常职责,均被以上级指示为由拒绝。直至第一次开庭律师也没能会见到何益兴夫妇。

案例2:孙锋利,男,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

2008年7月10日孙锋利被抓后,其父母已于2008年7月底为他聘请了两位辩护律师。然而,在2008年7月至12月间,依法行使律师职责的两位律师除两次因看守所失误,短暂的见到了当事人外,无论案卷被送到了检察院还是法院,看守所一直以上边命令为由,多次拒绝律师会见孙锋利。孙锋利的母亲多次到唐山市信访接待处、市人大信访办公室等部门投诉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剥夺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市信访接待处的工作人员说:请律师也没用,法轮功的案子特殊处理。

自案例侦察阶段辩护律师就有权会见当事人,根本不需要侦察机关的审查和同意。即是中国大陆法律也有相同的规定。

非法强行开庭

案例1:孙锋利,男,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2008年7月10日被抓。在河北省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孙锋利的情况下,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不顾辩护律师递交的延期开庭申请,于2008年12月15日上午非法强行开庭审理孙锋利一案。

案例2:何益兴(男)、张月芹(女)夫妇,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2008年7月10日被抓,并被非法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路北法院无视律师的延期开庭请求,于2008年12月19日强行开庭,并且只给了家属两个旁听名额,其他任何人不许旁听。

销毁证据

案例1:何益兴(男)、张月芹(女)夫妇,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2008年7月10日被抓。公安机关将抄家后扣押的物品销毁,并有销毁物品清单。何益兴、张月芹夫妇的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将案件重要证据销毁,违犯了刑事诉讼法并涉嫌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

无罪无证据依然强行判刑

案例1:何益兴(男)、张月芹(女)夫妇,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2008年7月10日被抓。

由于证据不足,路北公安分局递交的何益兴、张月芹的案卷几次被路北检察院退回。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路北公安分局就不能再进行递卷。在没作任何补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路北公安分局与路北检察院进行串通,对何益兴和张月芹强行起诉。律师指出,案卷当初由公安局移送检察院时就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驳回,在没作任何补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方强行起诉同样是违法。路北区法院在开庭4天后迅速宣判,何益兴被判刑七年,张月芹被判刑五年。

案例2:于海洋,男,40岁,辽宁法轮功学员。

2010年2月7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对于海洋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名进行审判,来自北京的两位辩护律师在庭辩中指出,没有看到任何能够证明于海洋犯有相关罪行的实物证据,因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举的证据均为照片和复印件,更没有认定所提举证据的权威性鉴定结论,以至于作为辩护人无法对证据的原件及原物的真伪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进行质证。后于海洋被非法判刑6年。

案例3:王三英,女,河北省石家庄法轮功学员。

2008年6月3日下午王三英被抓捕,2009年1月21日被判刑4年,判决书中引用了北京李和平律师、孙红力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依据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适用法律错误;拥有和邮寄法轮功资料是践行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的权利,等等。判决书中原文引用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列出其他理由,却直接做出结论:对王三英非法判刑4年。

四、对辩护律师的迫害

王永航,原辽宁干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零零七年起多次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供法律援助。二零零八年五月发表致胡、温的公开信,指出以刑罚手段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的违法性,要求当局立即改正自一九九九年来的错误判决,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信仰者。其后,他所在的律师所迫于压力解除了与他的聘用关系,他的律师证亦被中共司法当局扣押至今。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王永航律师为法轮功修炼者丛日旭作无罪辩护,再次触怒中共。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王永航律师被闯入家中的警察带走。之后王永航被殴打致腿骨骨折,因治疗拖延,造成骨折错位,八月十日被送到中心医院手术,国安警察在医院严密监视他,妻子要求探视被拒。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律师王永航第二次非法开庭,从开庭到结束没用上半个小时,法庭非法宣判王永航七年徒刑。

韦良玥,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高级律师。198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曾任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因为韦律师给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黑龙江省司法厅在2009年律师执照年检时,根据六一零的指令以韦良玥律师不辞去主任职务就不给全所其他律师注册相要挟,被迫辞去主任一职。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公安、司法、610等多个单位三番五次的告知韦良玥,不要给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同时根据密令对韦良玥的身份进行调查并收走了韦良玥律师的电脑硬盘和为法轮功学员所写的辩护词等。2009年2月28日,韦良玥参加法轮功学员聚会时,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安人员逮捕,随后韦良玥和都永靖分别被关押在南岗区看守所和哈尔滨市第二女子看守所。其后,韦良玥被诬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和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富,受江锡清儿子江洪宾的委托,为其父被迫害致死一事提供法律服务。江锡清,66岁,重庆市江津区地税局退休职工,2009年1月28在西山坪劳教所被迫害致死。2009年5月13日下午,两位律师在委托人家里了解案情时,被重庆市江津区政法委、六一零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分局及油溪派出所警察等20多人带到了公安局,把他们悬挂在铁笼内,吊铐殴打审讯达5小时以上。

2009年1月8日,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的刘巍和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律师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法轮功学员杨明二审中作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在庭审前,二位律师曾遭到非法院工作人员的阻拦与骚扰,在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庭审过程中,法院不断干扰和打断律师庭辩,迫使律师无法依法辩护,为维护法律公正与尊严,两位律师选择和平退庭,并在退庭时交上书面的辩护意见。唐吉田与刘巍二律师因为代理法轮功案时,抗议法庭审理不公因而退庭遭到司法局打压,2010年4月30日受到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近两年敢于为法轮功学员秉持正义的律师如李苏滨、莫少平、郭国汀、江天勇、张传利、兰志学、韩庆芳、韦良玥、李长明、郑恩宠等,中共则采用各种流氓手段手段给律师施加压力,诸如恐吓、抄家、没收律师证、监视居住、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和非法判刑等等。2009年,中共北京当局以所谓年度考核为名,对正义律师全面打压,有20名律师被注销律师证或延缓会员登记而不能继续执业。这20位律师包括北京的律师江天勇、李和平、黎雄兵、李春富、王雅军、程海、唐吉田、杨慧文、谢燕益、李敦勇、温海波、刘巍、张立辉、彭剑、李静林、兰志学、张凯、刘晓原、黑龙江的律师韦良玥、广西的律师杨在新。其中至少有17位为法轮功学员做过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