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张育珍遭九年牢狱致残疾(图)

——见证中共邪恶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江西省进贤县法轮功学员张育珍于2000年11月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判刑六年。在江西省女子监狱被非法关押期间,于2005年9月19日被狱警熊敏、万敏英等吊背铐11小时,次日(20日)又被吊背铐3小时,造成两手臂终身残疾。现在双上肢、双手变形,双臂也伸不直,双手仍握不拢、伸不直,手腕无力,往下耷拉,双上肢整日胀痛,双手会颤抖不止,胸部、颈部和肩部也时常会剧烈疼痛。

张育珍,女,1967年1月出生,今年43岁,汉族,经贸系国际商务专业毕业,系江西省进贤县李渡镇人,当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深圳外资企业写字楼人事部文员。

高精度图片

张育珍在监狱、劳教所被非法关押9年后于2009年11月9日被释放三个月后的照片。

监狱为掩盖迫害事实,在张育珍被非法强加的刑期期满的2006年11月10日,又把她劫持到江西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直至2009年11月9日张育珍才被释放回家。

张育珍出狱后向省监狱局控告狱警熊敏、万敏英的犯罪事实并要求赔偿,但遭到各级官员的推诿,至今有冤难申。

张育珍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所受过的部份酷刑(照片为示意图)

一、吊背铐

此酷刑极其残忍,长时间吊铐后会导致双臂残废。张育珍在江西省女子监狱遭受此酷刑多次,最终导致她双手致残的两次是2005年9月19日被吊背铐11小时, 次日(20日)又被吊背铐3小时。

二、各种手铐折磨

张育珍在监狱常被铐在监狱窗户的钢筋上,夏天固定在太阳底下天天曝晒,一晒就是一整天,手上晒起了大泡还在太阳底下继续晒。

在北京上访遭受的酷刑

这是张育珍在北京上访,在北京市海淀分局看守所遭到的“喷气式”酷刑;在丰台区看守所遭受到的手脚从后背连着反铐在一起酷刑体罚;在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遭到的捆在“死人床”上的酷刑等。

张育珍自述遭受的迫害

张育珍在自述遭受迫害的经历时写道:

一、惨遭迫害 上肢瘫痪

我于2000年11月,因为去北京上访而被非法判刑六年,被投入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长期遭受残酷迫害:狱警熊敏(禁闭室中队长)、万敏英(三大队教导员)及受熊、万指使的犯人祝维青、舒影静、王霞、谢明霞、张茹萍等人对我进行严刑体罚、虐待,包括反手喷气飞机式悬吊铐、烈日暴晒、关禁闭、不准喝水、不准洗澡、长期挂铐不卸等,其中每天24小时双手高举铐在铁门框、铁窗、铁床上折磨长达一年多。

长期的非人折磨把我摧残得双上肢完全瘫痪,肢体功能完全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就连穿衣、脱衣、吃饭、洗澡、洗脚等都靠别人帮助。

当我服刑期满的2006年11月10日,女子监狱不仅不释放已残废了的我,反而为了掩盖他们迫害我的罪证,又将我押送到江西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致使我拖着被吊残的双手又在劳教所呆了三年,直至2009年11月9日才解教回家。至今,我双手的指头胳膊仍不能伸曲,留给我的是终身残疾。

二、反手悬吊十多小时

以下是江西省女子监狱将我迫害致残的经过。

2005年9月19日,狱警熊敏指使包夹犯(即:监视我的犯人)舒影静、祝维青把我从我住处四楼拖下来在烈日下曝晒四个多小时。之后,又指使犯人王霞、谢明霞、张茹萍等七八人强行把我双手反到背后,形成喷气式飞机形,将我悬吊到禁闭室警官厕所后方角落处的钢筋窗上方,并用胶布封住我的嘴。使我叫不出声,以掩人耳目。从下午3点吊铐到次日凌晨2点多钟,持续反手悬吊了我11个多小时。我当时已被吊得双手完全瘫痪,人奄奄一息。熊敏逼我答应“转化”(放弃信仰),才给我卸下吊铐,我瘫倒在地,而她们还在那里用不堪入耳的恶毒语言侮辱我的人格,逼我写“四书”(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揭批书)。当时我的手已吊瘫,她们就捉住我的手“写”。

次日(9月20日),狱警熊敏、万敏英又来喝问我:“‘四书’写好了没有?是不是你自己写的?”我说:“我的手不能动弹,哪能写字?是她们抓住我的手写的。”万敏英一听,怒问我:“什么!什么!”并吼道:“走!走!下楼去!下楼去!”又把双手完全瘫痪的我拖到19日吊铐我的原处,以同样手段又反手喷气飞机式从8时吊背铐到11时多,持续再反手悬吊铐了3个多小时,使我更是雪上加霜。把我摧残得呼吸困难,差点断气。

中午时分不给饭吃,又强迫我走队列,在楼上来回走,万敏英在我向左转的时候,我的右肩由于已关节脱位,顺着惯性往外飘出去,不听使唤,万敏英又骂我没有走好队列,凶恶的说“你要夹住你的手!”我说:“我控制不了我的手,我要求去看医生。”万敏英喝道:“你不要向我提条件!”这时我又渴又饿,哀求道:“请给我点水喝。”万敏英说:“什么时候走好了队列,什么时候喝水。”万敏英这时想走,便交待包夹犯人把我的双手绑到上床的扶手上,叫我站在床边背“监规”。我连续两天被反手悬吊背铐14个多小时,已被折磨得神志不清,像植物人一样任由她们摆布,我已无法发出声音,万敏英还指使包夹犯人晚上12点才准我睡觉。

万敏英走后,祝维青见我人快不行了,赶紧把我扶上床躺着,拿出吸水管给我吸水。傍晚,我非常恶心,便请包夹犯人扶我起床,没等到我脚下床,就呕吐不止。包夹犯人便去报告警官,过了很长时间,万敏英来了,对我凶神恶煞地喝道:“报什么告,有的人黄水都吐出来了,你吐了黄水吗?”

此后的十天,我不能吃饭,只能喝一点水,因双上肢剧烈疼痛,通宵达旦无法入睡直到2005年9月29日,监狱医生见我双手肿大,无法测量血压,我已危在旦夕,将情况通知综合监区,要求次日带我去拍片。

9月30日,监区任书记、熊敏、狱医夏科长才带我到监狱局医院急救、拍片,之后,局医院朱主任叫医生带我去住院,这时我的双手肿得很大,已完全失去肢能,医院熊院长摸着我的手问我:“你的手成这个样子,是飞机式吊铐的吗?”我说:“是。”他又问我:“你手是胀痛还是麻,我好对你下药。”由于我完全不能自理,才安排两个犯人(祝维青、舒影静)护理我。

同年10月8日医生又叫我去拍片时,拍片医生问我叫什么名字,我说叫张育珍,拍片医生对住院部的郑警官说:“她(指我)的名字不对,你要将她的名字改过来,如不改过来,以后出问题我不负责任。”并讲了两次,可是郑警官一直未改。

后来省检察院的人调查后问我:“你是不是还有别的名字?”我说:“没有,我就是一个名字,叫张育珍。”(这是她们蓄意把我的名字写假名,以掩盖她们的罪行。)检察院的艾警官又问我:“你是不是叫张肖玲?”我说:“不是。”当时医师就叫郑警官去改正名字,而她们一直未去改。

从9月30日住院到10月10日,住院十天的诊断结论为“上肢(双手)软组织严重受损,右肩关节半脱位,高血压,心脏病,发烧,中暑等。”我从无这种病史,上述病状完全是她们对我的长时间吊背铐所造成的。

双手瘫痪的我,在住院十天中,每天七瓶药吊针,一天吊到晚。10月10日,她们说有一名艾滋病人要等床位,便把我带着吊针匆匆出院,这时我的伤情根本未愈,才刚开始消肿,自后再未得到治疗。出院时,由住院部用车子把我推到住院部门口,由住院部一名男士把我抱上警车回到女子监狱,又由禁闭室值班的犯人孙淑琴等四人把我抬上四楼住处。

2005年11月,我求人投出向长堎检察院的控告信,过了几天,女子监狱政委祝良、副监狱长魏秋玲(后任调研员),把我叫到五楼办公室了解情况,我说我已向长堎检察院写了控告信,已请人帮我投去了。没料到祝政委这样说:“啊,信在我这里。我会教育她们的。”并“安慰”我说:“伤筋断骨100天就会好的。”

2005年12月18日,离我服刑期满不远了,女监教育科科长钟云华、副科长王丽颖及熊敏,说要带我去省二附医院作检查,检查前一天,熊敏叫我去洗个澡,去检查前,又叫犯人雷冬莲为我梳头,整理衣着。到了二附医院廖医生问我是怎么搞的?我说是2005年9月19日、20日两次飞机式反手悬吊背铐14个多小时造成的。后廖医师叫我去拍片。但拍片及检查结果我看不到一纸半字,只有医师对我的最后叮嘱:“你有肩周炎(实际是她们对我两次飞机式吊背铐造成的后遗症),不能冷着,不能着凉,要用热水敷。”我问医生:“我的双手残疾何时会好?”医生说:“如果你不锻炼,一辈子都不会好。”当时我惊呆了,这将宣告我终身残疾!

更为非法的是,当我服刑期满释放之日,女子监狱又把我推上警车送往江西省女教养所劳动教养三年,直到2009年11月9日教养期满才得以解教回家。试问:女子监狱是依照哪一条法律的规定服刑期满又要劳动教养三年?

在三年劳教期间,我有过不让吃饱饭、受包夹犯人的打骂、敲诈,拖着残废的手被强迫去打扫卫生、曾因无法做劳工而被劳教所不允许洗漱、上厕所、企图加刑六十四天等经历。

三、控告无门、各级官员“踢皮球”

我于2009年11月9日“解教”回家,11月16日我按照法律程序向省监狱局阎局长和办公室朱主任递交了女子监狱刑讯逼供致我伤残的赔偿申请报告,朱主任说十五天内答复我。

11月27日上午我接到女子监狱刑罚科李科长的电话回复,说不予赔偿。下午我到监狱局找局领导,接待我的还是办公室朱主任和李处长,他们说:“代表局领导意思,维护监狱意见。”要我继续找监狱。

由于监狱不予赔偿,我多次找省检察院控申处廖处长和监管处黎利处长,他们又一致推脱要我找女子监狱和监狱局解决处理。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律形同虚设。

12月4日上午我找到女子监狱刑罚科李科长和监狱纪检人员要求赔偿。他们叫我去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

12月4日下午我按照他们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法医说要我把劳改医院住院的伤情病例拿给他看,否则无法鉴定。当即我又到劳改医院找到医务科刘科长要求复印一份我当时住院的病历。刘科长说:“监狱局规定病历是保密的,一律不能外泄,要监狱局下文才能复印。”

随后我又找到监狱和监狱局要求复印当时住院病历。他们一概不理睬。就这样不但我的伤情司法鉴定做不了,就连我遭迫害被吊背铐的伤残病历这起码的证据都拿不到。法院法官说我这是民告官,谁主张谁取证。能证明我吊背铐的证人都在监狱,我如何取证?

我在监狱的刑满释放证及监狱医务所的有关双手致残的伤情病例及劳改局医院住院部有关病历、刑事判决书,还有我自己写的控告信、申诉信等一律被监狱扣押,劳教所也扣押了我的控告信、上诉信,劳教所的解教书又被进贤县“六一零”组织扣押。也就是说,我在监狱及劳教所九年冤狱的一切相关文件、材料证据都被非法扣押,我一个字也没法带出来,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不是想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呢?

如今,我解除劳教已三个月之久,被公、检、法、司等部门踢来踢去,无人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试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我被迫害得伤残在身,手端不起饭碗,更无法工作,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孤身一人,暂时寄居在亲戚家,靠亲戚接济与照料,度日如年。对我来说,还我公道不仅仅是应该的,更是必需的,我今年才43岁,还有很长的人生旅程,今后的路该如何走啊?

我通过江西省委办公厅“民声通道”写了信给省领导,请求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惩治恶警万敏英、熊敏,责令女子监狱因刑讯逼供致我伤残的营养费、后续医治费、三年非法劳动教养损失费、精神赔偿费等,从而给我一个残弱女子能够生存的空间,“民声通道”工作处到监狱调查,监狱编造谎言,抵赖说我的双手残疾是由以前的“车祸”造成的,“民声通道”将监狱的谎言开脱答复我说“我们已经走完了程序,你们可以走其他的途径解决”,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其实在2006年11月我刑满后得不到释放,无端地又被强制送往江西省女教养所劳教三年时,我的家人就为我向江西省领导省委书记苏荣、省长吴新雄、省政法委书记舒晓琴写过信,要求按刑法对有关责任人诉诸法律(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狱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严重残疾的,判十年以上直至死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家人还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过信,要求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过问我这个普通公民的冤情,取消非法迫害,结果申诉信也是杳无音信,我不但吊残手的冤情得不到解决,强加的三年劳教还一直维持到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