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轮功学员在给全国人大法制办、信访办,国务院信访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信中说:
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善良民众,以真善忍为行为准则。我们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风华正茂的大学教师,中小学教师,也有农民、退休工人、国家公务员。自修炼法轮大法后,我们都身心受益:身体健康,修心重德,心灵升华,认识到法轮大法是能救人良知与生命的佛家上乘修炼的高德大法。99年7月20日中共开始打压法轮功以后,出于修炼后的良知与责任,我们多次以各种正常渠道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结果一直遭受迫害至今。不仅自己受到伤害,而且直接伤害到家人及父母,特别是老人和孩子,死的死,散的散,残的残,废的废;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比比皆是,以下简述的只是昆明地区部份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案例。
一、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受迫害部份案例
1、王岚,女,56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退休干部,大学毕业,原工作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总工会,曾为主治医师。十年来被非法抓捕四次,其中洗脑一次,非法关押两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剥夺一切退休待遇,包括工资及个人所有保险;大脑萎缩,被迫害致残。
2、赵晨宇,女,46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研究生毕业,原云南省昆明市第三十中学一级教师。十年来非法抓捕四次,其中非法审讯二次,非法关押和洗脑一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剥夺一切待遇,包括工资及个人所有保险。在被迫害期间,不仅自己身心备受摧残,更严重的是对家人的极大伤害,特别是老人和孩子。2005年8月下冤狱,9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孩子的公公、爷爷相继含冤撒手人世,到死都不明白他们的女儿为什么会被抓去坐牢;十多岁的孩子更是境遇悲惨,不再相信法律与公正,无法承受眼前的重压,颓废沉沦,初中三年,同龄孩子的幸福花季却成了他的漫漫长夜;赵晨宇自己除了有一条命,一无所有,衣食无着落,交不起孩子的学费。真可谓是风雨飘摇,家破人亡。
3、赵咏梅,女,43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个体经营者。十年来被非法抓捕五次,其中非法关押三次,洗脑一次,判刑一次。被迫害中,不仅自己身心备受摧残,特别是家人更是受到无尽的身心煎熬。当时儿子刚刚进入初中学习,本来在母亲的照顾下应该有一个幸福的初中生活。但因赵咏梅受到的非法迫害,给孩子带来了严重伤害,承受了他那个年龄不该承受的巨大压力,不能静心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至今不愿提起那段历史。赵咏梅的丈夫因这次枉判,承受不住社会舆论的压力,在赵咏梅回家后,和她离了婚,本来生活还算富裕的家庭就这样被毁了。赵咏梅现已一无所有,工作又不好找,一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对年迈的父母更是一种极大的打击,一夜之间苍老了许多,母亲成天以泪洗面,父亲脸上增加了许多皱纹,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至今他们仍想不通女儿到底犯了哪条法?
4、左立新,男,60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云南省昆明市呈县邮电局的退休干部。十年来被非法抓捕五次,其中洗脑一次,非法关押三次,判刑一次。在最后一次被迫害十八个月,剥夺了所有的工资、福利和社保;在被迫害期间,他的妻子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使她无法生活,只有靠八十多岁的公公每月接济一点过活;单位还时常来威胁家人,给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严重的迫害使左立新的健康也受到极大损害,落下胸骨悶痛的毛病。
5、李君萍,女,58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昆明市输送机械厂的退休工人。十年来被非法抓捕十次,其中洗脑一次,遭非法审讯抄家四次,非法关押四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剥夺一切退休待遇,包括工资及个人所有保险。被非法抄家,给家人造成惊吓,非法开庭时,法庭却不通知李的家人;工资全部被扣,给李的一家造成生活上的极大困难;回来后还一直被骚扰:监控、跟踪、绑架洗脑班。
6、桂明珍,女,60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原亚龙昆明冶金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动力厂工人。十年来,她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脑一次,非法关押一次,判刑一次。在最后一次被迫害的两年中,剥夺了所有的工资、福利和社保,扣了两级工资;回来后还一直被骚扰:监控、跟踪。一家三口靠一点微薄的退休工资艰难度日。
7、郑崇义,男,66岁,嵩明县法轮功学员,原嵩明县水务局工程师。2006年5月4日至2008年5月22日,他被非法劳教。
8、周模芳,男,58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原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因为修炼法轮功,不放弃信仰,他曾被非法劳教一年,非法判刑五年,已被非法开除公职,现无工作,出狱后学校给安排守老年活动中心,属于临时工性质。
9、梅碧林,女,59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原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曾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两次,非法劳教两次,每次三年,工资被降级。
10、唐维武,男,68岁,昆明法轮功学员,昆明市东川区心愿公司退休工人。修炼法轮功后,无病一身轻,同时对待家人更宽容、善良了,全家和睦。却因此而被中共当局非法劳教三年,到现在不给办户口。
11、童先珍,女,64岁,昆明法轮功学员,曾经因身患多种疾病而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她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从而获得身心健康。在中共的迫害中,她曾被非法劳教两年,又被非法加期两个月,非法劳改两年半,现无工资。
12、周迎建,女,58岁,退休工人。在中共对法轮功的逾十年的迫害中,她曾被非法抓捕五次,其中非法关押四次,劳教一次。在劳教期间,她的父亲因为女儿被迫害又急又怕,病情加重,她的丈夫逼她离婚,造成家庭不和。
13、肖玉霞,女,48岁,官渡区新草房老村农民。因修炼法轮功,十年来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非法关押两次,劳教一次。在被非法劳教期间,她被扣去一万二千八百元人民币,造成生活非常艰难,到处求人借钱解决生活困难,供孩子上学。
14、汤文祥,男,47岁,昆明市官渡区新草房老村农民。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他被非法抓捕两次。2000年7月19日因他妻子到北京讲真话,被非法劳教三年,片警带人到他家,抄走许多私人物品,给家人造成惊吓。
15、顾丽青,女,56岁,玉溪汽车总站退休工人。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他于2001年在玉溪市红塔区中共党校被强制洗脑一次,2006年被非法判刑一次。
16、陈光华,男,46岁,原玉溪市财政局公务员,副主任科员。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于2000年被非法抓捕劳教一次,2005年被非法抓捕判刑一次。
17、文春福,男,41岁,工程师。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2010年2月21他被非法抄家,他的妻子承受不住公安和社会的压力和他离了婚。
18、田云波,男,39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十年来,他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脑一次,非法关押一次,判刑一次。被迫害期间,他的父母亲人担惊受怕,度日如年;等待多年的未婚妻,因遭受迫害,也离他而去,年近40,仍孑身一人;出来后一无所有,也没有工作,本该赡养父母,但却还要靠年老的父母度日;回来后还一直被骚扰:监控、跟踪、绑架洗脑班。
19、徐伟,男,53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原昆明理工大学教师。2008年5月被昆明五华国保绑架,后秘密开庭非法判刑一年半。
20、邓翠苹,女,45岁,原玉溪春和镇刘总旗小学退休教师。在中共对法轮功逾十年的迫害中,她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脑一次,非法关押一次,判刑一次。1999年8月,2000年10月被二次非法抄家。2004年下旬被剥夺授课权,并逼迫她到山区当杂工,一年的奖金分文不给。2006年4月8日被非法判刑三年,在云南省女二监身心受尽摧残。现回家后,因失去工作,家庭陷入贫困之中。
21、花兰仙,女,64岁,玉溪市第二印刷厂退休工人,在中共对法轮功逾十年的迫害中,她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脑一次,绑架一次,判刑一次。
22、李文波,男,44岁,晋宁县城镇古城村法轮功学员,农民。2005年2月2日,他被晋宁县国保大队非法抓捕,2005年2月5日送云南省第二劳教所迫害,2008年6月21日释放。2009年4月24日又被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指使昆阳镇派出所以调查谈话为由,将李文波从家中骗到晋字县强行拘留,家属每天到公安局要人,于当晚8时30分以所谓“取保候审”释放。2009年5月11日再次被抓捕判刑。现在云南省一监被迫害。
23、赵晨宇,女,四十多岁,昆明第三十中学教师,在中共对法轮功逾十年的迫害中,她被非法抓捕两次,其中非法关押和洗脑一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剥夺一切待遇,包括工资及个人所有保险。在她被迫害期间,她年迈的母亲和父亲整天忧心忡忡,其他孩子在工作单位被无端盘查、审问,甚至威胁降职,全家人生活在羞辱、恐怖、被全社会仇视的状态之下;2005年8月赵晨宇被非法抓捕,9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小外孙的公公、爷爷相继含冤而死。
云南法轮功学员在信中说,上述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案例仅仅是无数案例中的冰山一角,中共当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罄竹难书。中共为迫害法轮功学员而专门设立的610机构,凌驾于法律之上,完全是残害善良的。
二、610机构:乱法乱政、残害善良、祸国殃民
云南法轮功学员在信中说:
我们基于公民维护法律、人权,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对我们的冤判,我们曾在看守所里提起过上诉,被驳回;刑满释放后,又向云南省高院、各级法院及各主管部门提起申诉,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之后对参与迫害我们的公、检、法执法人员的违法操作提起控告,半年过去了,仍杳无音讯;而我们交到公、检、法、人大的上诉状、申诉状、控告书和检举信最后全部被转到了610!610既不是行政领导机构,又不是法律领导机构,为什么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文书都要转到610?虽然政府不承认610的存在,但事实是610不仅是迫害法轮功核心机构,而且它左右司法,凌驾于国家宪法和刑法之上,操纵、胁迫整个国家政府、公检法和社会资源,破坏国家宪法和刑法及各部委法律法规的实施,已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秩序的稳定运转。
信中还指出,中共假借法律打压法轮功学员的所谓依据,即“两高”的司法解释完全是违宪、违法的。
三、“两高”的司法解释:越权、违宪违法
迫害法轮功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两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自1999年7。20迫害法轮功以来,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纵观99年“7.20”以后针对法轮功的所有公开文件罗列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8最高检、1999-10-9最高院通过,自1999-10-30实施;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10-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6-4颁布,2001-6-11实施;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5-20颁布并实施;该文件中不含“法轮功”字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10-31颁布并实施;该文件中含“法轮功”字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11-5颁布并实施;该文件中含“法轮功”字样)
综上所述,(1)至(4)条,只字未提“法轮功”三个字,(1)、(3)、(4)条出自“两高”,下文再做详述。单讲(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从时间上看,先有“两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有“人大”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从内容上看,根本未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既然全国人大并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申诉人修炼“法轮功”何来“明知国家法律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屡教不改进行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的实施”之说?因此,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对申诉人定罪量刑违反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量刑法定原则。
至于(1)、(3)、(4)、(5)、(6)五条全出自于“两高”。所谓“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责制定司法解释,但是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相冲突。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其他任何国家和个人都没有立法权,只有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提“法轮功”的名,更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的决定,“两高”这是解释谁的法律呢?“两高”在这里越权解释法律,是违宪违法的,所以它的解释是无效的。
由于“两高”违宪违法的错误解释,并以此为据,执法犯法,致使无数善良主流民众遭受迫害,导致无数执法者非法执行职务,法律尊严丧失殆尽。
常言道:“天意民心”,即天意在于民心,这是亘古不变的天理,谁尊重了民意谁得天下。短短十多年,毁掉民众对国家信任,践踏宪法、破坏法律尊严,进而动摇国家政权根基的正是操纵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执政者和执法者。法轮功学员在强加的莫须有罪名的迫害中,不畏强权、不畏强暴,在失去一切、甚至是生命的痛苦中,仍然维护着正义与良知,是真正中华民族的脊梁。
为维持正道,稳定社会,也为了挽回一切即将出现的种种严重后果,要求人大常委会撤销“两高”的违法解释,撤销非法机构“610”,追究610人员、非法执行职务的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