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席上,李天景的十位亲属及被当局安排的一百多名乡镇代表和县(市)公、检、法人员十分震撼,人们都睁大双眼静静的注视着这精彩的辩护。公诉人和主审法官捧着案卷、低哑着嗓子宣读所谓的罪证与两位律师洪钟般的辩护语言形成鲜明对比。审判长徐家才多次非法打断律师的无罪辩护,不让谈信仰问题。徐家才最后让李天景自辩的话音刚落,又改变主意制止李天景自辩,让把自辩的书面材料上交即可,然后草草宣布李天景案休庭交合议庭合议。
法庭外挤满了围观的百姓,当人们看到六安市寿县动用了数百名警察,三、四十辆公安、防暴、消防等车辆,只为庭审一个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十一点四十分休庭后,许多人纷纷挤上前来打听结果,彻底看清了邪党的真面目。
李天景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八日在合肥遭六安市恶警秘密绑架,他一直绝食反迫害。在身体十分虚弱的情况下,被寿县公安局用手铐脚镣非法拘禁在寿县中医院的一间小屋内,遭野蛮灌食和注射不明药物,致使双脚无法行走(详情待查),九月三十日才被转送寿县看守所。
李天景年迈的父母和亲人们一直奔波在县公安局和看守所之间要人,恶警却拒绝他亲人探视。
法庭上主审法官张卫国和公诉人王覃冰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李天景。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家人为他请了正义律师辩护。
面对非法指控,辩护律师指出:这些说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一、 控方六位证人无一人到庭
庭审中,控方六位证人无一人到庭。证人不出庭,怎样才能辩的清?正如北京大学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证人不出庭,证言似妖风。
本案公检人员是否取证合法,是否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朱某、董某、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都需要证人一一出庭,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够排除法官、当事人、辩护人,旁听公民心中的疑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毕竟,在今天,我们的媒体披露过或正在披露不少执法者对证人及其他关押者动用酷刑非法取证的情况。如云南警察杜培武、哈尔滨副市长朱胜文、普通公民聂树斌、佘祥林等等都是酷刑受害者。难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还允许重复刘少奇等人的冤案么!当然不,对每一位公民来说,今天我们不仅要公正,而且一定要看得见的公正。
二、国家从来都没有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
查起诉书上所罗列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或别的规范性文件,绝对没有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的内容。只要国家没有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那么法轮功修炼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包括语言交流和资料交流就是合法合理的。国家并没有禁止法轮功修炼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包括语言交流和资料交流,李天景与其他信仰者之间交流修炼法轮功心得体会,李天景是否提供了少量资料给朱某等修炼法轮功用,这些行为均与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而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论指控李天景所谓自己或指导他人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否属实,是一份还是多份,都不构成犯罪。
三、从根本上来说,宪法至上,李天景信仰法轮功,即使是传播了法轮功,都不构成犯罪。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中国法律对宗教的种类新旧正邪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刑法第300条也只是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从事破坏法律实施的活动予以制裁,换句话说,信了不构成犯罪。法轮功作为一种气功,一种锻炼身体的方式,她强身健体的作用,在法轮功修炼者看来很神奇,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其存在,也难以禁止其存在。
法轮功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作为一种精神的皈依,中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其存在,有人信仰她为什么不可以?对于法轮功信仰者来说,他们认为法轮功是正法,他们崇尚真善忍是宇宙的根本大法,于是宣扬法轮功在情理之中,这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然延伸,符合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无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公诉人认为的李天景触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种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李天景无罪,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立即释放李天景。
迫害相关部门及人员电话:
六安市电话区号:0564 邮编:237000
六安市政法委书记:田淮武
六安市公安局局长:许刚 3378099
六安市司法局局长:沈宪
六安市司法局: 3379318(传真:3379319)邮编:237006
寿县邮编:232200 区号 0564
寿县政法委书记:高孝忠 13905646073 4022373
县国保大队长:陈龙战:13705642285宅0564-4022366扬言把大法弟子关死也不许放回家。
国保大队教导员:刘心田 警号:054037
寿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王元红 4025187 4029366 4038901
寿县司法局局长:李家元 4022141 4225648
寿县看守所所长:朱某某 4100484 邮编:232202
寿县法院院长:洪晋生 4022468 4021152
检察院公诉人:王覃冰
寿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文波 4223008 4022510
法院刑庭庭长:徐家才4022692(办公室是套间,电话有多人能接听)
主审法官:张卫国 4022692
法官:汤多元
双桥镇派出所所长:王永礼 13705642766 宅4399689
镇司法所:李来仁13195646978 宅4023138其人扬言把“天”找来也不把大法弟子放回家。
双桥副镇长:李先鹏 13956106569 宅4032268
双桥镇政府:缪静 1386575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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