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人:
胡爱云,女,生于1966年4月25日;现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被控诉人: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狱警吕晶华、陶丹丹、王亚利;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杂工犯人吕春光、宋树波、夏军立;
龙江省女子监狱现服刑犯人商晓梅、盛巧妹、王宝霞、王凤芝、郭兰英、李艳萍、张绣园、何影杰。
控诉请求:
要求依法追究上述人员迫害我的行为,还我公平,维持法律之威严。
事实与理由:
一、2004年5月12日,我因坚信“真善忍”、修炼法轮功而被非法关押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被非法关押后并没有通知我的家属,在被关押的当天,因我认为坚修大法同化真、善、忍做好人无罪,因此不穿囚服,被狱警吕晶华、陶丹丹等指使十几个打手拖进水房殴打,这些打手(服刑犯人)用脚踹我的脸,踢我的头、脸和胸,我被打的头破血流,呼吸困难。打完之后,这些人又用胶带封住嘴,并背铐铐上,关禁闭。禁闭室没有窗户,寒冷、阴暗、潮湿,蚊子满屋飞,老鼠满屋跑,铺板上钉了几个地环,我被狱警背铐铐在地环上,狱警让两名杂工犯人监控。我被这样铐着,不让上厕所,长期不许洗头、洗脚、洗衣服,人的最基本权利全部被剥夺了。我经常被杂工犯人吕春光、宋树波、夏军立毒打,经常被手铐吊起来,经常用脚镣把脚绑到门上拽起来,晚上睡觉长期加戴手铐。我和其他法轮功学员长期被关押在小号里,自2004年5月12日至2006年9月之间,仅在小号就关押五次,累计关押一年半之久,为了信仰自由的权利,我用绝食来抗议体罚、抗议虐待、抗议殴打,抗议谩骂。至今仍在绝食抗议非法关押。
在这期间,同时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还剥夺我的会见亲属的权利,拒绝一切亲人会见探望,其理由是我没有被转化,所谓的转化就是要求我放弃信仰真、善、忍,放弃修炼法轮大法,可见在这里人权遭到践踏与泯灭。而不是因为我做了什么有害社会行为的事,是因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而遭受迫害和关押。
二、在绝食期间,犯人商晓梅受狱警指使用一根一次性胃管,给多人灌食,多次使用,而且还有意把鼻子插出血来,灌食时加浓盐水,加不明药物,灌完后头晕、无力。
三、2006年9月的一天,我被强行关到十一监区,这里是专门强制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地方,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酷刑行为的地方,狱警队长王亚利、陶丹丹指使犯人将我和其他法轮功学员都单独关在不同的小屋里,每屋的门都用纸糊住,由十来个犯人24小时监视,并强迫我和其他法轮功学员坐小凳,不到半夜两点不让睡觉,甚至更晚,强迫法轮功学员听对法轮功诬蔑的言论,谁不听,就将谁用手铐铐在床上折磨。因我不听,不穿囚服,就被这些受狱警指使的犯人从床上拽到地上毒打,我用绝食来抗议。在十一监区被强迫三个多月,我又被带到另一个监区,被关到一个没有监控的屋里,狱警指使四个犯人盛巧妹、王宝霞、王凤芝、郭兰英监视我,不许我与他人说话,上厕所也有人跟着,犯人盛巧妹还指使其他犯人用束缚带把我绑在床上三天不让动。
四、在2007年的7月12日,我又一次以绝食来抗议所受到的迫害,犯人盛巧妹在给我灌食时加浓盐,将我灌晕并严重脱水。而狱警视而不见,更甚的是指使其他的犯人继续残酷迫害我。
五、2008年3月8日,我再次绝食来抗议所受到的迫害,和非法关押,而狱警指使犯人李艳萍、张绣园等强行给我灌食,犯人张绣园用手抠我的眼睛,掐我的脖子,把我脸上多处挠伤,身上也被打的多处青紫。这些都是在狱警指使下犯人才敢做的,也就是狱警放纵犯人干的。
六、在2008年5月,我已经绝食半年多,身体瘦弱,一天,何影杰、张绣园突然将我按在床上殴打,打的我鼻青脸肿,多处受伤,我要求见监区长,狱警不让。在家属会见时,我与家属刚刚讲被迫害的经过就被狱警拉走,结束会见,家属为此去找监狱长,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会见亲属是我的权利,讲述被迫害的经过也是我的权利,人类社会就必须有人的权利,人权与生俱来,任何党政,任何政府都没有权利剥夺,信仰是人权,讲述被迫害也是人权,宪法赋予了每个人的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表明公民坚持自己的任何信仰,都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我并没有做任何坏事,而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是犯罪,我应该被无罪释放。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事实与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为了给我一个公平,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让真正正在犯罪的人停止犯罪,为了唤醒人的天良,为了有天良的人不遭到天谴,我向有权机关和世人控诉被迫害的事实,给我一个公平和公正,善恶有报终有时,希望你们也会有一个好的未来。
控诉人:胡爱云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