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中共的司法系统直接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长达十年的迫害,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无罪判刑。为了帮助即将到来的历史性审判,追查国际对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司法系统进行全面追查,收集有关罪证。
当年,国际法庭系统收集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证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开始的。这次不同的是,全面收集中共迫害法轮功证据的工作几乎是与迫害同步进行的。在过去的几年中,追查国际在中国大陆和海外法轮功学员的帮助下,和其他国际组织、团体合作,已经收集到了大量的案例。一方面,国际上已经对超过五十名发起、推动和执行迫害政策的责任者启动了法律诉讼;另一方面,对自上而下的指挥系统、执行系统中的责任人的全面的审判将在中国大陆进行。补充、完善现有的证据数据库已经是刻不容缓。
为此,追查国际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上级单位的相关人员、受害者及其家属、其他知情者收集并提供以下消息和证据:从1999年7月20日以来该法院公开和不公开审理过的和法轮功有关的案例(包括不是法轮功学员但由于各种与法轮功有关的原因,如分发法轮功真相资料、为法轮功申张正义及与法轮功学员有亲属关系等,被作为法轮功相关案例审判的)。具体要求如下:
被非法审理的受害者姓名、年龄、性别;原住址、工作单位;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人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现在何处,联系方法【如X市X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或原政保处】,时任国保大队大队长×××,任职时间2000年5月至2004年5月,现任X市X办公室主任,家庭住址X市X区X街X号,电话号码(工作、手机、家庭)】;
非法庭审的法庭名称(初审、二审、终审)、详细地址,开庭时间(如X市X区法院刑一庭等);
公诉机关名称,公诉人姓名、职位,任职时间;现在何处,联系方法,包括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单位、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
主审法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姓名、职位,任职时间;现在何处,联系方法;
法庭审理过程描述,包括被非法审判者的状况(是否有被酷刑折磨的痕迹等);旁听者身份(警察人数、610成员人数、家属、朋友等);是否有律师辩护(最好有辩护词或辩护要点)、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庭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禁止被告辩护,禁止或打断、终止律师辩护、公然接受伪证、允许旁听席警方和610人员的违法行为、允许或指使法警的违法行为,包括公然殴打;
判决结果,要求提供起诉书和判决书原件或拷贝件、扫描件。如果是数字化的文件,请尽量保存主审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判决时间。
被关押监狱名称、地点。受害者的现状。如果刑满释放,请提供联系方法。
鉴于修炼法轮功是天赋人权,也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统处理法轮功案件中使用最多的依据,中国刑法300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都没有涉及法轮功。而任何人都不能根据内部规定、文件来审理案件。在对利用法律系统进行迫害的责任人的审判中,仅用中国现行法律就可以将之定罪。所有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审判的,都将被追究个人责任,其中主审法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公诉人将被认定为第一责任人。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610办公室主任、参与讨论案例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将根据介入案情的情况分别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该案例已有确凿证据(党内文件、政府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直接证人的签名证词等)指出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有来自上级党政部门的干预,则由直接干预的上级领导个人和公诉人、主审法官共同承担非法审判的责任。
如果目前对来自上级部门的干预还没有直接证据,公诉人和主审法官必须提供将来能被法庭接受的证据来证明除了自己外还有上级部门的具体人员同样应该承担责任。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针对这一特定案例的上级党政部门的文件、会议记录。如果没有会议记录,必须代以详细描述该命令是如何到达的,如X年X月X日在××法院的X会议室内,由××政法委书记或副书记,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案子、与会人员、主持会议和主导判决结果的责任人的姓名、当时的职位,在职时间,现在的情况和联系方式。
以上证据可以直接扫描后提交追查国际。如现在直接提供原件有困难,请务必妥善保管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