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起诉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一手挑起了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在中国大陆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群众施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等灭绝政策,导致十年来众多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江泽民及其政治流氓集团,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到目前为止,针对江泽民一伙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全球起诉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零零零年在中国境内起诉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第二阶段是从二零零二年起在国际上起诉江泽民,第三阶段是起诉江泽民案在国际上出现突破性进展。随着法轮功真相的深入传播,起诉江泽民案在各国会出现更多的实质性突破,直至把江泽民及其党羽绳之以法。

一、阿根廷联邦法官裁决逮捕江泽民、罗干

经过四年调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作出一项深具历史意义的裁决: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二名中共高级官员。

在长达一百四十二页的法律文书中,法官详尽地评估了中共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及江泽民、罗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实施的群体灭绝政策中,采用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人的生命和人类尊严是极大的蔑视。”Lamadrid 法官在裁决书中写到,“在这个旨在铲除法轮功的运动中,毒打、酷刑、绑架、死亡、洗脑、心理折磨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家常便饭。”

法官强调,他在审理此案中运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principles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他在文件中说:“在这个案件中,针对被告被控的罪责——其在对法轮功信仰团体的迫害中,受害人之多,以及精神残害之重,必须运用普遍管辖原则。”(详细内容

原告律师之一Alejandro Cowes 先生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了此案的一些具体情况。他说:Araoz de Lamadrid法官遵循目前国际上保护人权的趋势,旨在为那些在这场反人类罪行中的受害者提供一个受司法正义保护的渠道,因为在受害者所居住并遭受这些酷刑的国家,他们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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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班牙法庭突破性进展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详细内容

据分析,在国际上,会有很多国家相继效行西班牙国家法庭,同时鼓励在其它国家正在进展之中的起诉江泽民案件。

案情回顾与进展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十五位法轮功学员向西班牙法庭递交诉状,指控江泽民等人十年来对法轮功学员实行洗脑、劳教、精神药物摧残、酷刑、活摘器官等犯罪行为。二零零六年西班牙高级法院授命西班牙国家法院调查该起诉案。经过两年取证调查后,西班牙国家法庭法官Ismael Moreno依照国际法“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裁决,对江泽民等签发了传讯令。

西班牙人权律师、原告律师卡洛斯先生(Carlos Iglesias)十一月十九日证实,西班牙国家法庭向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共五名中共官员发出传讯令,要求解释对法轮功学员实施活摘器官等群体灭绝行为。(西班牙诉江案律师对案情介绍

西班牙外交部亚洲司媒体发言人玛丽亚•萨尔瑟得(María Salcedo)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西班牙作为民主的三权分立国家,政府行政体系对司法体系的裁决不会做出任何干涉。(详细内容

西班牙“国际特赦”司法部门负责人阿里斯•莫勒诺(ALICIA MORENO)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西班牙司法一直致力于追查国际重大刑事案,是国际司法界的榜样,同时震慑了反人类罪行的发生,这是很好的现象。”(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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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等被传讯和可能被国际刑警逮捕的法律依据

西班牙法庭引用的国际法“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主要适用于群体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因十五位起诉人指控江泽民等嫌犯,所犯罪行危害全人类,后果极为严重,依照普世司法管辖原则,不允许出现管辖权投机,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只要罪名成立,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嫌犯加以惩罚,只要他们走出国门,随时都可能面临被逮捕的危险。

历史上,西班牙国家法院曾于九十年代末发出国际拘捕令,自英国引渡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接受违反人权罪行审判。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任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欧洲一个主要国家的独立法庭能够做出这样的决定,是一个意义非凡的进展。”“西班牙法官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法庭没有得到回应,法庭就会向五名高官发出通缉令——中国前国家主席面临起诉,这真是一个巨大的进展!”“我知道全世界各地的媒体都在报道这件事,所以它真的是非凡的一步。我知道,阿根廷的法院也正在考虑这个案件,他们还没有做出最后的决定,但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了。”(详细内容

二零零零年二月塞内加尔法庭也成功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对乍得(Chad)前流亡总统Hissein Habre(侯赛因),一九八二至一九九零年间参与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求案罪行提起诉讼。乍得国内法律虽未明列该原则,但因乍得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该公约要求缔约国按“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拘捕其境内触犯国际法律嫌犯,Hissein Habre被关押于乍得狱中。

江泽民等面临司法引渡的问题

关于江泽民等被引渡的可能性,原告律师卡洛斯先生说:“西班牙同国际上的许多国家都签有司法引渡条约,只要这些被告人踏入与西班牙签有司法引渡条约的国家的境内,我们就可以向西班牙法官提出下达通过国际刑警的国际逮捕令,西班牙司法就有权向被告当时所在的国家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将被告们押至西班牙受审。”

事实上,二零零六年中国政府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即原则上,西班牙司法可以直接向中国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将被告们押至西班牙受审。中共一贯包庇迫害人民的罪犯,可以预期,会干涉这样的司法引渡要求。

澳洲堪培拉的国际特赦成员、退休律师格林韦尔先生(John Greenwell)表示,江泽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证实有罪,那么赦免失效。他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正在达到这样一个阶段,那就是国家元首不能由于他们是国家元首,而不受到刑法的制裁。”(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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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专家评论

首位在中国境内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现定居在加拿大西部的中国著名人权律师郭国汀认为,西班牙国家法庭正式以刑事诉讼形式,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五名首恶,目前可以说是第一例,有划时代意义,很可能在世界范围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今后各国国家都可能用这个罪名起诉他。郭国汀律师说:国际人权法规定,犯有“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等反人类罪的罪犯,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管辖,受到人权侵犯的任何个人都可以起诉。西班牙法院的受理说明法官已作过基本调查并取得初步证据。即使缺席判决也是永久生效的,中共垮台以后就可以执行。(详细内容

二零零八年度加拿大勋章得主、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认为,西班牙起诉是个积极的进展。他说:“在我看来证据强有力,是有正当理由的起诉,只是如何找到合适的方式的问题。理想情况是依据国际法,如果可能的话,由中国在国际法庭检控这些人。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中共当局)给这些做坏事的人豁免权,……”(详细内容

美国纽约及华府人权律师叶宁则认为,中国官方在没有战争和平环境中,迫害死超过三千法轮功学员,囚禁约十五至二十万法轮功修炼者,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骇人听闻。叶宁律师分析称:江泽民等如果不应诉,则可能出现缺席判决有罪;如果江泽民等应诉,那这场开锣大戏就会很热闹。(详细内容

台湾人权律师、“法轮功受迫害真相联合调查团”亚洲分团副团长邱晃泉认为,此一历史性的判决,唤起国际社会对中共人权迫害问题的重视,对于西班牙法庭保障人权的勇气,国际社会除了应予以掌声鼓励外,更应该提供实质的助力,协助将江、罗、薄、贾、吴等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引渡到案,绳之以法。(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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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各界关注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

尽管中共竭力封锁网络,但关于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裁定的这一具有震撼性的消息,仍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传入中国大陆。很多大陆网友听到消息感到大快人心,同时震慑中共高层。

在中国大陆曾为多名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唐吉田律师认为:西班牙法庭受理该案,有充分法律(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和事实依据。该案坚定了国内部份普通百姓维护自身基本人权信心。因为目前大量的违法决策都是以电话、口头这样的一些方式传达的,书面或可物化的证据目前收集难度较大。如果有良知的人愿以证词指证,则对犯罪事实的确认有极大帮助。(详细内容

贵州高级法律顾问廖双元则表示:中国没有司法公正,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人类历史上最邪恶的暴行,包括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魔鬼恶行都是极其令人发指,超乎人类尚存良知底线和想象。但是国际社会正义和大陆民间良知力量不断壮大,善恶有报的天理在人间终将完全实现。(详细内容

各界声援

香港多位政要得知消息后,对西班牙法庭的义举表示赞赏。他们认为,自由民主的国家都会对中共迫害法轮功有一个正确的判断,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国家接纳这类起诉。(详细内容

台湾高雄市议员黄柏霖、黄昭星、萧永达等人表示支持西班牙起诉江泽民等五名中共高官。(详细内容

加拿大“国会法轮功之友”创始人之一,加拿大参议员蒂尼诺(Consiglio Di Nino)先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西班牙诉江案为“大勇之举”。(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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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媒体报道

美国之音十一月二十一日报导,西班牙国家法院的一名法官下令,就法轮功学员在华遭受酷刑折磨案,对前中共主席江泽民等人提起公诉。中国人权律师说,西班牙法院的这项行动具有重要象征意义。马德里的教会人士介绍了西班牙的宗教自由环境。(详细报道

法新社十一月十九日报导,西班牙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十一月十九日表示,一名西班牙法官传讯前中共主席江泽民和四名中共官员,了解法轮功遭迫害和屠杀的情况。(详细报道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对大巴黎和亚太地区的新闻节目中报道:西班牙国家法庭一名法官日前已将法庭调查委员会的一份文件寄给中共当局,要求就迫害法轮功的案子传讯中共前主席江泽民。(详细报道

马来西亚中文媒体《中国报》和《光明日报》分别在十一月二十日的晚报以及隔天(二十一日)的早报报道了有关消息。(详细报道

更多媒体报道:

西班牙世界报:西班牙国家法院起诉江泽民
自由时报:迫害法轮功 西班牙国家法庭起诉江泽民

三、起诉江泽民第一案:在中国北京起诉江泽民、曾庆红与罗干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状告当时的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迫害法轮功的违宪、违法行为。

此诉状经挂号信寄达中国高检后,被告江泽民、罗干亲自下令逮捕原告。两名原告于诉状递交两周后在北京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北京居民王杰被抓后不久被严重打伤内脏,放出后伤重不愈,不幸于二零零一年去世。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关进天津茶淀监狱,遭受电棒等酷刑虐待,他曾在狱中写过六份申诉状,要求狱长转呈国家领导人,都被扣押。

朱柯明在自述中说:“由于我们的被非法抓捕,给子女、父母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痛苦。也由于我们的被非法抓捕,致使我亲手创办经营的私人性质的公司、工厂因此彻底倒闭破产。其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一切均化为乌有。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则以亿万元为基数。整整五年的牢狱迫害,使我亲眼目睹并亲身经历了中共政权对法轮功修炼者从精神到肉体惨无人道的非人折磨与迫害。我由于坚定信仰不认罪也不接受所谓的转化,他们对我进行打骂、恐吓、电棍、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行洗脑等等一系列的非人性的刑罚和虐待。我遭受到了世人难以想象的刻骨铭心的痛苦与伤害,五年的迫害,连牙齿都快掉光了。在狱中,由于不服中共的迫害,几年间我曾先后六次向中国的全国人大和中国的最高法院提交《申诉书》,要求他们继续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诉状》,并要求对我无罪释放,然而不但直到刑满出狱,也没得到他们的任何回复,还差点把我勒死。”(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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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其他国家起诉江泽民案例

虽然朱柯明、王杰在北京状告当时的中共主席江泽民等,不仅没有立案,而且造成两名原告一死一伤的惨剧,但是不久之后,法轮功学员在国际许多国家开始起诉江泽民及其帮凶们。

自二零零零年至今,以江泽民为首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及其同伙,其中包括现任或前任的教育部、安全部等二十五名的中共官员,在全球四大洲三十多个国家被起诉;而针对江泽民的诉讼案就有十八个,其中五个是民事诉讼,其余的是刑事诉讼。

国际上起诉江泽民第一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因发动和推行“消灭”法轮功运动,江泽民在因私访问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时,被法轮功学员以“群体灭绝罪”告上伊州北区法庭,成为法轮功学员在海外起诉江泽民第一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伊利诺义州北区法庭做出裁决,认为江泽民可因国家元首豁免权而免遭起诉。同年九月十五日,原告律师泰瑞·玛什与法轮功学员代表在华盛顿国家记者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对芝加哥地方法院的裁决将继续补充控诉理由,并上诉第七巡回法庭。原告律师认为,作为前国家元首,江泽民犯有酷刑罪、反人类罪,不应享有元首豁免权。

二零零四年五月,第七巡回法庭的三位法官听取了口头辩论,美国司法部门要求法院给予江氏豁免权,然而,司法部律师道格拉斯确实把这场迫害形容为“滔天大罪”。几年来,美国立法部门亦通过决议要求停止迫害或是谴责江氏集团的野蛮行径。也就是说,美国三权分立的司法、立法、行政部门皆认为江氏镇压法轮功是错误的,是应当制止的。

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美国第七巡回法庭表明了对江泽民和“六一零办公室”的起诉案的观点。巡回法院仍维持地方法院于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的判决,并表明虽然对原告上诉所提的种种法律论点表示同情,但认为这个问题应由美国行政部门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而不认为应由美国法庭解决(“Success depends on diplomacy, not United States courts. ”)。

原告律师及法轮功学员无法接受在美国认为江氏镇压法轮功是错误的的大前提下第七巡回法庭还给予江氏豁免于美国司法追诉的决定。原告继续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法轮功原告律师于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向美国最高法院寄出了一份针对前中国国家元首江泽民的上诉材料。出于“九一一”后安全检查的程序,材料在一周后正式注册至最高法院。江被控犯有对法轮功团体的群体灭绝、酷刑及反人类罪。法轮功的法律诉书称,根据美国法律判例和国际法,酷刑、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被视为是触犯了国际强制法律规范的行为。无论前国家元首在一些情况下是否有资格享受豁免权,他们在超越职务权限的行为上,或者侵犯了国际法强制法原则的行为(Jus Cogens Violations)上,均无资格享受豁免权。

澳洲诉江案案情介绍与连接

澳大利亚籍章翠英女士因修炼法轮功和为法轮功上访,在中国曾被非法监禁八个月,在狱中受到酷刑折磨。在澳洲政府和法轮功学员的共同努力下,她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被营救回澳洲。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章翠英在纽省高院以“酷刑”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及“六一零”办公室。由于她被中共关押在北京拘留所期间,罗干曾亲自审问迫害她,而且罗干在实施江氏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政策上起主导作用,因此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开庭时,她向法庭提出增加被告罗干。

二零零七年八月,澳洲司法部正式向章翠英发函表示澳洲外交部已经派专人将诉状送达中共驻堪培拉大使馆官员Yan Nan手中。同时外交部高级法律顾问佩妮洛普•安•理查德斯作证词,澳洲外交部已经完成递交程序,并已通知纽省高院。原告章翠英女士的律师斯莱特表示,如果被告没有回应,就会寻求缺席审判。(详细内容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点,澳洲法轮功学员控告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及“六一零”办公室一案在纽省高等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在聆讯中表示,受理原告反对澳政府干预诉江案的上诉,并决定将上诉的合法性和上诉本身的审理合在一起同时进行。这意味着法庭已默认上诉的合法性并希望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更多内容

香港诉江案案情介绍与连接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两名在中国大陆受到非法监禁折磨的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傅学英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控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发起全面性迫害法轮功的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前副总理李岚清和在任的中共政治局常委罗干等三人违犯酷刑、伤害、非法监禁、滥权等罪,要求被告民事赔偿。两名原告并检附香港当地的医疗报告,作为证明他们是因被告等三人发起、参与、指挥、执行这场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上亿法轮功学员和家人的迫害,在被非法监禁期间,身心受害甚巨,至今仍无法痊愈的相关诊断证明。(详细内容

香港高等法院于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书面裁定给予原告“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原告律师已依法备妥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并经法院审阅后确定。法轮功学员期望香港法院信守司法公义,排除一切干扰,尽快将有关法律文件委托内地法院送达三名被告。(详细内容

全球法轮功学员控告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及其党羽一览表

相关资料:
邪恶江泽民
审判江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