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法学员被迫害事例:
(一)被非法拘留,劳教和关押的事例
2000年, 7月20日前,为了防止大法学员上京证实大法,零陵区杨武和唐明喜等恶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由对大法学员阳三春,罗知英,唐淑娥,陈老师,李淑林,贺国安,乐映东等进行7到20多天的非法拘留,还骗大法学员家属说是办所谓的“学习班”。
2001年,由于有多名大法学员上京证实大法,告诉世人法轮大法好,永州地区的610及公安恶警对大法学员非法抓捕和非法劳教了多名大法学员,女学员:肖敏华、罗知英、伍彩萍、唐淑娥、刘满姣、熊满姣、朱永秀、李淑林、阳三春、欧阳凤霞、胡水凤,刘彩云,李淑球等;男学员:周文宣、刘椎群、乐映东、杨报时等,并以重金悬赏抓捕流离失所的大法学员。对其他一些大法学员非法拘留,强迫洗脑,其中被迫害的学员有:赵春庄、张冬云、唐玉梅、张来秀、唐冬梅、曾四玲,王素娟,王月荣,唐西凤,老郭,老唐等。
2003年6月下旬,永州市大法学员为告诉世人真相,证实大法,悬挂了许多“法轮大法好”等横幅,为此永州市公安局出动大量恶警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并搜查大法学员的家,对大法学员抓捕。其中大法学员李文祥被非法劳教3年。刘土秀被非法劳教5年,被非法关押于长沙女子监狱。周文宣被非法劳教1年,被非法关押于长沙市新开铺劳教所。张来秀被非法劳教1年,被非法关押于株洲市白马垅劳教所。蔡继敏被非法劳教一年。盘八姑:被非法劳教一年。
2006年6月,杨武以诱骗的方式劫持大法学员王带娣,多人对王带娣施行毒打,酷刑,王带娣被折磨的神志不清,十余天后才被释放。
2006年8月杨武伙同他人劫持大法学员王素娟,非法抄走她家中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恐吓她家人。王素娟被非法劳教一年半。后大法学员王素娟凭对大法坚定的信念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闯出魔窟回到家中。
2006年10月,杨武伙同他人劫持大法学员王月荣,导致王月荣被非法劳教一年。
2007年9月23日晚10点左右,湖南永州市冷水滩法轮功学员杨成业被四名恶警绑架走,资料点被抄。至今被关押,邪恶企图对杨成业进一步迫害。
2008年1月8日,杨武伙同朱秋红(女)等恶警劫持大法学员肖敏华,至今肖敏华还被非法关押在零陵看守所。
2008年5月3日永州市610及国安以奥运“稳定”为借口,秘密将周文宣绑架。 至今关押在冷水滩看守所。
2008年5月30日下午,不法人员在街上劫持大法学员曾四玲,并抢走了她的挎包,内有现金二千五百多元。当晚八时许,几个不明身份的人撬门砸锁入室,并抄走她家中的大法书籍,电脑及打印机等耗材,价值一万多元。曾四玲现被非法关押在零陵看守所。
(二)典型事例:法轮功学员周文宣和肖敏华被迫害的简要经历:
1、大法学员周文宣,男、40岁左右,是永州市冷水滩工商所职工。自1997年修炼法轮大法以后,就以“真善忍”为标准,做一个好人并舍弃以前一切不好的陋习。就因为他坚持这信仰,自1999年7.20以来,中共恶党人员不断地对他进行迫害。
2000年,周文宣历经40多天从永州徒步到北京,为的只是告诉人们法轮大法的真相。然而2000年12月他就被绑架并强行劳教。
从劳教所回来后没几个月,周文宣于2002年8月又被抓,2003年春放回,2003年12月再次被非法劳教一年半。期间被恶警毒打,受了重伤,头部缝了十三针。周文宣为抗议迫害,绝食了一个多月,在身体非常虚弱的情况下,还被送入长沙新开铺劳教所继续关押迫害。在劳教所里的高压迫害下,周文宣没有放弃自己的信仰,在2004年5月26日晚餐后在“日”字楼的操坪点名出工时,当着几百劳教人员的面高喊“法轮大法好”。后于2005年春放回。
2006年7月邪恶的魔掌又伸向了周文宣,这次他又被恶党人员绑架、第三次遭到非法劳教(两年)、送往长沙新开铺劳教所。期间他于2007年5月15日在恶警迫害法轮功的会上喊“法轮大法好”,被恶警强行拖到C区,暴打后关禁闭。
周文宣被禁闭九天后转到A区,十几天后突然出现严重胃出血现象,后通知家里接回。在身体还没康复的情况下,永州邪党恶警又借奥运为名于2008年5月3日秘密将其绑架。周文宣正在受着非人的折磨,恶警们还两人一班,轮流对他进行不间断的迫害,连续几天都不让他睡觉。
2、肖敏华,女,现年57岁,零陵区交通局职工,自1997年修炼法轮大法以来,处处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身体得到了健康,道德得到了回升。从1999年7.20以后永州市零陵区“610”人员及公安局恶警跟随江泽民流氓集团就不断的对她进行骚扰和迫害,还非法扣压她的工资、冻结她的银行存款。
2000年初,肖敏华被非法劳教一年,关押在湖南株洲白马垅劳教所。2002年初又被送往白马垅劳教所非法劳教二年,当年8月被劳教所攻坚队重点迫害,受尽酷刑折磨,于2004年1月被放出。由于肖敏华不放弃真、善、忍的修炼,零陵区610人员及公安局恶警再次对她进行骚扰和迫害,企图绑架,她被迫从2006年9月起流离失所。直到2008年1月7日上午,肖敏华在零陵区(芝山区)交通局附近遭到永州市零陵区“610”人员及公安局杨武、朱秋红(女)等恶警非法抓捕,现被非法关押在零陵看守所遭受迫害。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并没有错,她却又一次遭绑架。
而且听说他们有可能被进一步迫害,请永州及世界上所有善良的人们能明辨是非,伸出您的正义之手共同来制止这场迫害,让光明、正义重现人间!
(三)永州地区有详细记录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事例:
张高海,男,65岁,湖南省永州地区法轮功学员。于2000年7月、2001年元月两次去北京上访讲真相。回来后遭受永州地区610歹徒的迫害,又被送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折磨。2002年2月被释放回家,10月19日含冤去世。
李淑球,女,1957年出生,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天字地大法学员。2000年6月去北京证实大法,被非法抓回拘留15天。后来又几次被非法拘留。2000年11月散发大法真相资料,被邪恶人员抓到看守所关押一个多月。2001年被非法劳教1年半,出现乳癌的症状。被家人接回强迫手术后,于2002年4月含冤去世。
刘彩云,女,30多岁,湖南永州大法学员。2000年10月为了证实大法步行去北京,走到株洲时被恶警非法抓捕,恶警将她关进了冷水滩看守所一个月,接着将她转至芒山拘留所20多天,再转到芝山拘留所20多天,又转到凌角塘关了将近2个月之久,最后恶警将刘彩云送入了株洲白马垅劳教所,进行非人折磨8个月左右。在狱中刘彩云没有屈从邪恶的要求、命令与指使,对于恶人的种种残暴行为,她绝食表示抗议。2003年3月份左右,刘彩云被折磨的已骨瘦如柴,恶人却更加失去理智的施暴、野蛮灌食,没多久,刘彩云就被这帮恶人夺去了生命。
李文祥,男,55岁,永州市冷水滩耐火材料厂职工,于1997年得法修炼后身体一直很好,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更好的人,家庭和睦。1999年7.20以后不断告诉人们法轮功真相,2000年去北京上访,被恶党不法人员迫害使身体多处受伤:臀部被电焦,头部被打破曾晕死过去。 李文祥2001年3月3日讲真相,被水滩610恶警从家中抓走,被非法劳教二年,在长沙新开铺劳教所受尽折磨,于2003年5月从劳教所出来。
2003年6月下旬,由于永州市各地悬挂了许多“法轮大法好”等横幅,为此永州市公安局出动大量恶警四处搜查大法学员的家,冲进大法学员李文祥的家,强行将他绑架至冷水滩看守所。不法人员不许任何人接见,不许家人送衣物,封锁一切消息,直到8月20日家人托关系才见到李文祥。当时李文祥已被迫害的不成人样了,全身浮肿,行走困难,危在旦夕。
李文祥被非法关押了10个月,被非法判劳改3年,准备送往湖南常德市某劳改场;由于身体状况很糟,病情十分严重,没送走。后来由于脑部有血块,于2004年6月保外就医。其间还被单位开除,妻子在压力下与其离婚。李文祥2005年10月17日18时离开人世。
唐慈宝,男, 2006年5月底,因向世人讲真相,揭露恶党迫害法轮功的事实,被永州国保大队迫害致流离失所。2007年初又回乡救人向世人讲真相被恶人举报,于2月2日被恶警绑架,被劫持往长沙新开铺劳教所继续迫害。 在劳教所里长期的迫害使他从170多斤的体重减到110斤,走路说话都没力气,出现了肝腹水,最终于2008年5月13日含冤离世。
二、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犯罪
法轮功学员只是在坚持自己的信仰,按“真善忍”的要求做人,请看我们对法轮功学员的辩护:
(一)、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说拥有电脑,打印机、电视器材、法轮大法书籍、大法真相资料、《九评共产党》就被作为犯罪的物证的话,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公民不能购买和拥有电脑,打印机和电视器材,又有什么证据能否定这些书籍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依据什么以有这些资料就说有罪,没有解释。那么,法轮功学员是否违法,应视《九评共产党》和大法真相资料的内容真伪而定,也就是说,如果内容是真实的,就不违法,如内容中有诽谤、污蔑、编造等成份,才构成违法。因此,核实这些内容的真伪就应该是法官定罪的最重要依据。
《九评共产党》系统地评价了中共,其参考数据均来源于共产党的各种刊物,事实确凿、理清言明,成为时下全世界的畅销书。对许多有亲身经历的人来说,书中的内容,镇压法轮功、六四、文革、反右、三反、五反、土改等历次运动都是真实的。大法真相也是据实讲述所受到的种种迫害。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老百姓不能发表对执政党的见解,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老百姓不能发表对某种功法的正面认识。就是说,作为一个公民,评价执政党或自由表达自己对某事件的看法,是很正常,与“违法”无干。
所以,以上真相资料的内容,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都不违法。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二)、适用法律不当
据家属通知书,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拘留、再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同样的原因进行逮捕。下面以正式立法为依据进行说明。
(一)法轮功不是×教,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属无效解释。
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泽民。他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有立法权的机构和法院都未对法轮功定性、定罪,那么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均无特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他们称法轮功是×教这一说法是非法的、是无效的。
唯一一次从形式上貌似立法定性行为的是,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法轮功教人向善,不符合“×教”定义的任何一条。
在镇压者所援引的全部法律中,仅有的明确提到法轮功字样的两个行政法规是19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和公安部在同日颁布的“六不准”。但这两个法规中所“取缔”和“不准”的内容,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集会、游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所以不能成立,也是非法的。19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虽然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细则里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细则中“邪教”定义。显然,这是利用了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并无任何已成定论的法律认定法轮功为×教。“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与《宪法》67条和《立法法》42条相违背,属无效解释。因为“两高”只有司法解释权而无法律解释权,即其无权解释什么是邪教或邪教组织,也无权解释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而“刑法”第三百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定义的,要看其教义是善是恶、其信徒行为是否危害社会。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是有益于社会的,按其所倡导的宗旨来看都是教人向善、与邪教根本不沾边。而且修炼法轮功的人处处与人为善,行为上根本没有危害社会。如果说倡导真善忍是邪,那么倡导假、恶、暴才是正的吗?
再从普世认同的价值取向来看,目前法轮功在全世界广受欢迎,两岸三地也只有在大陆有人说是邪教,这是不是表明其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与世界各国都不同呢?
此外,众所周知,法轮功没有组织,松散管理,想学就学,想走就走,也没有记名册。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带走法轮功学员,其所谓的“×教组织”明确指向法轮功,而综上所述,法轮功既不“邪”,也无组织,针对“邪教”的刑法三百条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也就是不适用的。
(三)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现在公安局各分局及各派出所认定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却不能举证他(她)们如何实施破坏行为这一事实,更不能说明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也未能说明他(她)们的行为具体破坏了何种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也就是说,各公安分局和检察院认为他(她)们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在没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做出的结论,是典型的枉法。
如果按照如此的逻辑:没有事实,仅根据个人喜好就可以随意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拘留逮捕,那么如果不想让人有独立思想,就定一条“利用持有独立思想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是也可以列为《刑法》××条了呢?
(四)不给清单和收据扣押私人财物
警察拿走许多私人物品包括银行卡、mp3、mp4、电脑,打印机、电视器材、法轮大法书籍、大法真相资料、《九评共产党》和其它物品,没有留下任何清单,其作为形同土匪恶霸。而且还是在无人在家的情况下,或过后补一清单,强迫其家人签字画押。这不但违反了《警察法》第22条(五):“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也严重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且他们在非法拿走私人物品时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警方上述行径显然触犯了我国《宪法》第37条和39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五)拘留逮捕的罪名不成立、要求无罪释放
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是,抄家抄出《九评共产党》和大法真相资料,涉嫌制作、散发法轮功资料。即便上述事实完全属实,这也纯属澄清事实与自由表达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无关。
既然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修炼法轮功的人深信法轮大法好,他(她)们身心受益很大。因此自愿自觉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这些就属于必然的自由。而且,法轮功学员的宣传,一无暴力,二无仇恨,三无诲盗诲淫,四无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而只讲“真善忍”,因此肯定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畴。
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制作、散发材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表达方式。法轮功受到有关部门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肯定要向外人陈述,讲明真相,维护自己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媒体被封锁一切真实信息,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下载复印等方式进行讲明真相。此种自我辩护行为与刑事犯罪完全两码事,若认为讲明真相方式无理,可以公开在电视、报纸、杂志及其他一切媒体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展开辩论,谁是谁非经过公开、公平、充份的争辩,很容易明辨是非,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的方式讲真相,叫民众知情是应该的,完全合法。
没有论证法轮功是×教组织,也未证明当事人有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前提不存在,那么所谓构成犯罪的结论也就无法成立。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宪法第36条对此亦已确认。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不能追究信仰的责任。一个人信仰什么完全是他自己有权决定之事,信神也好,信无神也罢,应当是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畴。因为只要该信仰者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本质上仍属思想自由范畴。众所周知,法律是只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人的思想不存在犯罪问题,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从这一点上说,“法律”被滥用到根本不属于法律所应该适用的范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这场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的镇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所以他(她)们无罪,应无罪释放。
三、善恶有报,生死一念,回头是岸
回首当年,江泽民曾恶毒扬言要“三个月内铲除法轮功”。江氏与中共流氓集团相互勾结,利用其掌控的整部国家机器开足马力打压大法,也曾拿出占国民经济全年总收入四分之一的资金,竭尽积累几十年的迫害人民的邪恶手段,对修心向善、手无寸铁的大法学员实行“群体灭绝”,十几万大法学员被非法劳教判刑,有详细记录的三千多名大法学员被迫害致死,更有甚者,活摘大法学员的人体器官出售以牟取暴利,其毒辣残忍远远超过法西斯魔王希特勒。结果如何呢?九年过去了,大法不但没有被灭绝,反而迅速洪传到世界八十二个国家,获得三千余项褒奖,大法著作《转法轮》被翻译成三十多种文字在全球众多国家传播。九年来,大法学员和平反迫害,智慧讲真相,慈悲救众生,使中共铺天盖地的欺世谎言不攻自破,使狡诈暴虐的恶党黔驴技穷,使人类大淘汰之前的大量有缘之士得到救度。
而江罗集团及其帮凶因残酷镇压和虐杀善良民众业已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数项大罪,在世界二十七个国家被控告,有的已经被定罪;江氏的汉奸出身、肮脏历史被揭的老底朝天,臭不可闻;其出卖数十万平方公里国土的大罪国人尽知,千夫所指。人类最后的大审判就要来临,江丑早已是怕的要命,惶惶不可终日。
中共邪党窃国五十八年来,战天斗地,虐杀了八千万中华同胞,亵渎神佛,摧毁了五千年神传文化,破坏了和谐的社会和自然环境。历史上曾经万民康宁、天下熙盛的神州大地,如今道德沦丧,资源枯竭;赃官满朝,娼妓招摇;警匪一家,官商勾结;贫富悬殊,是非颠倒;假货泛滥,邪恶猖獗;或洪水泛滥,或江河断流;瘟疫肆虐,赌毒蔓延;污染惊人,生灵涂炭。
迫害法轮功使中共邪灵元气尽泄,民心背离,军心晃动,党心崩溃,败相尽显。海内外退党大潮汹涌澎湃,被其蹂躏蒙骗已久的炎黄子孙,终于看清了流氓恶党的真实本质,看清了与红魔共舞的可耻与可怕,纷纷声明退党,脱离政治,寻求幸福平安。中共面对撼世奇书《九评共产党》噤若寒蝉,面对汹涌澎湃的退党大潮心惊肉跳,面对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缩头掩耳,面对由各界正义之士组成的亚、欧、澳、美四大洲“法轮功受迫害真相调查团”全球传递的人权圣火一筹莫展。如今的中共表面冠冕堂皇,衣饰华丽,实则已是四面楚歌,奄奄待毙。
有道是“多行不义必自毙”,那些紧跟恶党的政府及六一零成员,自然也难逃善恶必报的宇宙法则,频频出事:首任“六一零”总头目李岚清,其外孙女婿于零一年三月在沈阳机场遭警方殴打致死;继其任的公安部副部长刘京不以前车之覆为鉴,癌症缠身,朝不保夕;零七年六月五日,天津市前“六一零”主任、宋平顺在办公楼内突然身亡;原江苏省“六一零”副主任王荣生,因迫害卖力,升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上任不久即患血癌;湖北黄冈市“六一零”首任主任张石明突发心脏病猝死;继任者王克武就职次年就染肝癌亡命。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迫害大法以来,政府及六一零人员、公安恶警大量出事的现象被中共列为机密,刻意隐瞒,以糊弄麻痹其内部人员,让他们继续为镇压卖命。
再看看永州本地追随邪党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人员遭报事例:
1、湖南省永州市前任610办主任钟开球,因迫害大法学员,于2006年初得癌症死亡。
2、2006年7月初,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因前月绑架大法学员,继后,自己因放赌、放高利贷等罪行被省公安厅抓捕。
3、湖南零陵原区委副书记胡冬春,40多岁,分管政法委和主要迫害大法学员的“610”,善恶不分,追随江泽民及其流氓团伙迫害大法学员,劳教,判刑,罚款,强行入室,挖地三尺,搞得乱七八糟,看现场跟强盗入室没什么二样,盗走大法学员私有财产,大件的,如电视机,VCD机,小件的好的如钢笔都要,没任何手续,强骗抓大法学员办洗脑班,逼的大法学员有家不能归,流离失所。总而言之,几年来,恶事做绝。
2007年3月15号,其外出散步,在人行道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在地,当场死亡,给父母,妻子,儿女带来无尽的痛苦与悲伤。
4、原宁远县610办副主任李明昌,自2000年开始追随江泽民迫害大法及大法学员,并负责开办了几期洗脑班,天天念诽谤大法的报刊,强迫大法学员听;强迫大法学员念;逼迫大法学员放弃修炼,写保证书;到处抓捕大法学员;到学员家里搜缴大法书籍及资料;曾把7名大法学员送入劳教所。此人于2002年5月遭恶报撞车身亡。
二零零五年十月九日《法轮大法学会公告》发表,给曾经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指出一条出路:“逆天意而行的中共统治摇摇欲坠,迫害难以为继。对邪恶的最终审判越来越近。然而,大法的传出,就是为了救度世人,包括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即使曾经做过错事的人,也还有机会弃恶从善。以前犯过罪的,如想改过,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将保证书和悔过书转交到明慧网或各地法轮大法学会存档。决心改过的,可暂不追查,以观后效。”法网恢恢,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不知悔改的不法人员,不管是什么借口,都已经在追查国际网站上记录在案,无论逃到天涯海角,都将被绳之以法,依法惩办作恶者也是法律在人间的使命所在。
在此,再次正告永州各级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时至今日,你们或多或少都了解了法轮功的被迫害真相。唯一的选择是站到正义上来,共同抵制、制止和结束这场迫害,站在维护善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角度,还法轮功学员公道,不要一味麻木的助恶为虐。眼前的这点利益和你的健康,平安,生命以至生命的未来那个重要呢?历史上迫害正信的都没有好下场!迫害基督教徒的罗马帝国当时强大的不可一世,那个暴君尼禄在迫害基督徒时也是心狠手辣。但在四次大瘟疫中这个貌似强大的帝国就灭亡了。这就是神给今天的人留下的历史见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间有法律,宇宙中也有法,“善恶有报”就是天法。二零零二年六月,在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发现二亿七千万年前的“藏字石”,崩裂的巨石断面上惊现六个大字:“中国共产党亡”,昭示着“天灭中共”的天象。二零零四年底,海外最大中文媒体《大纪元时报》发表系列社论《九评共产党》,道出了无数中国人埋藏心底的心声,从而引发了来势汹涌的退党大潮,时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已有4000万人发表三退声明(声明退出邪党的党、团、队组织以自保平安)。天灭中共在即,希望你们能冷静地了解真相,不要再追随中共邪党迫害善良与无辜,用你们的良知和善心保护和释放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真心希望你们能做出正确选择,退出中共邪党的一切组织,善待法轮大法和法轮功学员,选择光明的未来。请珍惜这最后的机缘吧。
部份负责人的电话:
肖斌 永州市政法委书记 0746-8358158(办) 13707463927(手机)
李宪玉 永州市610主任 0746-8362566(办) 13974678388(手机)
蒋源生 永州市610副主任 0746-8358995 0746-8358167 13807431167
冯德福 永州市610人员 手机:13085439869
廖江宏 永州市综合科长 0746-8358982(办) 13974612716(手机)
唐海涌 永州市零陵区政法委书记 0746-6236260(办) 13907464042
顾孟军 永州市零陵区610主任 0746-6339009(家) 13974638958(手机)
李杨军 永州市零陵区610副主任 0746-6321328(家)13974638827(手机)13037497390(手机)
杨武 永州零陵区国保大队队长 0746-6330658(家)0746-6330188(办) 13085425548(手机)
陈健卫 永州市零陵区国保大队副队长 0746----6330764(办)
唐明喜 永州市零陵区国保大队成员 0746----6330769(办)
黄才生 永州市冷水滩区政法委书记:电话:0746-6199010(办)手机:13327266368
杨小平 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局局长: 手机:13974616921
(希望善良的人们能继续曝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员的姓名和电话,以帮助制止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