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邱宝和的家人来到看守所要求面见邱本人,却遭看守所接待员李某无理拒绝。李某还扬言法轮功不准请律师。在家人据理力争下,李某也自知理亏,便说:那你请吧。但公检法与看守所之间互相推诿、关关设卡,使本来合法的上诉变得“违法”起来,谁都不管。其实早在7月21日法院已下达判决书,但并未告诉邱宝和的家属。蛟河相关司法部门还恐吓欺骗邱宝和说:上诉就加刑。
我们知道,依法上诉是每个公民合法的权利,更何况法轮大法是正法,于民有益于国家有利,邱宝和无辜被迫害本身也是冤上加冤。大法弟子邱宝和修炼法轮功后出纳工作认真负责,本来已到退休年龄,单位领导(蛟河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因其人正直厚道、诚实可靠,深得领导和同事信任,曾说:“再也找不到这样的好人了!”还把他留用聘任。可是现在好人却失去了自由,被非法关押不见天日,日渐消瘦。
7月21日至7月31日是合法上诉期,7月31日这天,邱宝和的家人请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为其做无罪辩护,却被几次拒绝在门外。在家属和律师的坚持见面要求下,接待员陈嘉瑜才去叫人。但没到两分钟,陈嘉瑜走出来声称:邱宝和拒绝见律师。家属追问是怎么跟邱宝和说的,陈嘉瑜不耐烦的说:就说有律师要见他啊!作为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准确反映会见律师来由及目地,怎么可以不说清楚草草了事呢?
家属一再要求说明来因的态度下,接待员陈嘉瑜才又去问,很快出来拿出一张纸条说:这是邱宝和写的,他不上诉。但经过家属仔细辨认后发现,上写“不上述”且字体不是邱宝和的。首先邱宝和是个有文化的人,而且有法律常识,怎么可能将“上诉”写成“上述”呢?而且邱宝和的字写的非常漂亮,标准正楷。但纸条上的字迹有两块油污而且是连体字。家属无法确认是邱宝和亲笔所写,就再次要求律师与其亲自见面。陈嘉瑜和看守所所长无奈,只好答应要求。但其在检验登记律师证时却关关设卡,胡说:照片不是本人,律师证是假的。妄图用卑劣的手段阻止,直到检验后证明律师证真实合法,才不得不答应接见。
经过调查后之后,律师也说:这案子判重了,而且过程已经违法。另外,从律师见过邱宝和的会谈情况看,看守所的人一定经常吓唬邱宝和,他都不敢说话了,对依法上诉心存顾虑。
蛟河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职工邱宝和,2008年3月27日被绑架迫害,防暴大队、公安局恶警又先后多次非法抄家。又被停发工资加重迫害。他的妻子赵红艳也从5月份至今被停发工资,在经济上封锁迫害。
在一审上诉期过去以后,看守所交代家人以后可以会见,但必须交钱,多少钱看多长时间。但家属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却遭拒绝。而且看守所各个工作人员对会见法轮功却各执一词,回答不一。有的说可以看,有的说不可以看,有的说只可以见10分钟,不需要交钱,有的说1个月只能见一次,不说别的可以见,就法轮功不可以。以种种借口推脱拒绝。
希望世界正义人士都来关注此事,制止一切违法迫害,早日救出被中共恶党及其帮凶们非法关押迫害的、象邱宝和这样的无辜善良的法轮功学员。
相关责任者及不明真相者:(蛟河邮编:132500)
蛟河市政法委秘书科科长:关淑贞(赵红艳向她讲真相不听、反而恶意向610举报)
蛟河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刘利民(多年来一直参与抓、批、捕、迫害法轮功学员)
蛟河市公安局法制科:刘×东
蛟河市看守所接待人员:陈嘉瑜(参与造假迫害)
蛟河市法院执行局长室: 0432-7256993
蛟河市法院法警大队队长室: 0432-7256889
蛟河市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室: 0432-7256940
蛟河市法院审判监督庭: 0432-7222665
蛟河市法院执行科科长室: 0432-7256893
蛟河市法院档案室: 0432-7256855
蛟河市法院副院长室: 0432-7220403
蛟河市法院审判管理室主任室: 0432-7256913
蛟河市法院林业审判庭: 0432-7224768
蛟河市法院书记科:
科长:吴庆莹
书记员:王辉、徐丹丹、王东梅、郑好、李鑫、鲍静(非法审判大法弟子时的书记员)、王晶、王兵兵
蛟河市法院刑事庭:
庭长:朱序早 (迫害大法弟子的事主要由他负责)
刑庭人员:初艳忠、沈红梅
蛟河市林业局局长:张效仲
蛟河市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张弘(一直参与迫害,现因年龄问题被解职回家)
蛟河市林业局综合治理:杨忠良、刘已久(参与迫害)
蛟河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书记:王纯谚(参与迫害)
蛟河市林业局刘家店林场:李伟(积极参与迫害,2007年福利待遇不给邱的妻子赵红艳)
吉林市律师事务所信息(急需讲真相,配合营救被非法判刑的同修;吉林市邮编:132011):
吉信律师事务所:0432-2438112(主任:肖云吉,手机:13904405062;网址:www.jx81.com)
朋江律师事务所:0432-5077279
保民律师事务所:0432-2038125
胜诺律师事务所:0432-4688970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8/9/9/100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