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案件的审理也是经过一次、二次退侦,一次、二次、三次开庭,可是最后在完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是严重超期关押、强行判了三年。
我们强烈要求中级法院秉公执法,依法改判无罪,立即放我们的亲人宋爱昌!我们同时要求检察院立案调查,追究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官苏常印违法枉判、超期关押、公安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
宋爱昌,信息产业部电子十三所工程师,曾担任设备处和物资处处长等职务。自幼体弱多病,曾患有肺结核、慢性胃病和神经衰弱,自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按照真善忍的原则严格自律,不仅身体健康了,道德也变的高尚了。在一九九八年南方发大水时,宋爱昌把出国回来单位给他的一千八百余元补助全部捐给了灾区。就是目前他在看守所关押、承受不白之冤期间,还将自己有限的生活费捐给汶川地震受难的同胞。面对冤狱关押,他表现出的却是超然的平和、宽容、谦让。
当局关押判刑的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真诚、勇敢、善良并被公众认可的好公民!宋爱昌的良好表现我们都看在眼里,电视上抹黑法轮功,什么杀人自焚的,是凡有正常思维能力和正常判断能力者没人相信,这些也不需赘述。
法律应该是神圣的、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应该依法惩戒罪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可是现在我们的亲人宋爱昌因为修炼法轮功修身养性做好人,居然上升到敌我矛盾被判刑三年,我们实在难以接受。
我们咨询了一些律师、也先后委托四位律师代理宋案。所有的律师一致认为宋案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没有证据,应该无罪释放。律师、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人,同学法律专业,同时依据一部法律,律师的无罪阐述,连我们非专业人一听都明白了,怎么法官、检察官就装糊涂、不采纳呢?!是素质问题还是职业道德问题呢?!
法轮功被打压十年了,法轮功学员的善良、宽容、忍让为全世界所公认,很多正义律师为法轮功修炼者做无罪辩护。我们一定会为亲人宋爱昌讨还公道,为他请律师追查到底。对宋案具体分析如下:
1、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法轮功修炼者在互联网上下载、打印、散发法轮功资料,是在实践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神佛等等,都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公民个人信仰法轮功的权利和自由不容剥夺。有律师辩护词题目就是“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一个更好的人,法轮功修炼者都在努力的按照这个要求做,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合法的,而且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百利无一害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文件中规定法轮功是邪教,而公安部2005年公布的14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第300条是97年公布的,而对法轮功的打压始于99年,所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依据刑法第300条来起诉法轮功修炼者,是适用法律错误。
2、事实不清
宋案前后于2007年10月26日、2008年2月27日、2008年7月1日的三次庭审调查的法律事实表明,检察机关并未就宋爱昌具有“传播”的行为进行任何举证。相反,现有证据表明,宋爱昌完全不具有传播的目的和行为。
3、证据不成立
抄家时所扣押的打印机、纸张、油墨等耗材与宣传品间不能形成对应关系,证据相互矛盾。显见的常识和道理——检察机关指控宋爱昌的制作行为不能成立。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判决违背抛弃一切程序、事实和证据,强词夺理,已经远非程序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错误,而是对法律尊严、对法院权威、对法官职业的公然玩弄、亵渎和侮辱! 要求中级法院撤销并依法纠正对宋爱昌的判决,对主审法官苏常印的渎职行为立案调查、追究法律责任。
十年来,无数的法轮功信仰者被劳教、被判刑付出了惨重代价,国家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这种状况应该尽早结束。正告负责宋爱昌案的法官和检察官,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关押、劳教和判刑,都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这么一件涉及上亿人信仰权利的大事,靠强权打压和政治欺骗还能维持多久呢?“历史上一切迫害正信的都没有成功过”。
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越来越多的家属亲友为修炼法轮功的亲人讨公道,作为法官一定要依据法律办案,守住良知底线,保持历史清白,不能甘当中共的工具、任人摆布,判决书上法官的签名会留下永远的犯罪证据和耻辱。就宋爱昌的个案而然,不能一错再错,犯下更大的罪恶,现在弥补还来得及,强烈要求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立即无罪释放宋爱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