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滕一龙院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4月16日,我用特快专递给您邮去壹套申诉材料共六份(邮件编号ER738695774CN)。在EMS网上查到,贵院于2007年4月17日15点10分收到此件,并盖单位收发章。
2007年8月23日16点,我和王屹强到贵院信访接待室查询此事,肖法官告诉我们:“接待室没有收到申诉材料,希望你们再寄一份。”2007年8月29日,我又用特快专递给贵院信访接待室邮去壹套申诉材料共五份。(邮件编号ES823065987CN)
自从2005年6月17日那天开始,我与上海市司法界频频接触,交换对王屹仡案件的看法,深知上海市司法界的腐败与黑暗。尽管除掉了陈良宇等邪恶之徒,但是江氏在司法界的阴魂仍然没散。正因为这样,我给贵院邮去特快专递和26封平信(内装申诉状)的同时,把这份申诉状都邮给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市委、市纪委、市政协、市工会、市检察院、市国安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610办公室等及其下属机关和上海的新闻媒体,完全公布于众。真正的人民法院是欢迎广大民众监督办案的,只有腐败分子、邪恶之徒才害怕把案情真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首席法官滕一龙院长应该会欢迎我这种做法的。尽管滕院长收到我这份申诉状已有6个多月的时间而没有安排下属处理,我也能理解到滕院长的难处。那么,我就利用这个机会再给滕院长写信,从另一个侧面阐明我申诉的理由。
一、 枉法裁判王屹仡是一中院破坏国家宪法在上海实施
在裁定书中陈述:“‘法轮功’系邪教组织。”我在申诉状中强烈要求一中院出示“‘法轮功’系邪教组织”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轮功定性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但是一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回避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没有提供这条法律依据。因为在中国本来就没有这条法律依据,一中院也就无法提供。
在中国法律上,(82)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就是说,(82)宪法为法轮功在中国传出提供了法律依据。王屹仡信仰法轮功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迫害完全是违法的。
法轮功从92年5月13日开传,到99年7月,短短七年时间,全国就有上亿人学炼。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乔石委员长在对法轮功大面积调查后得出的结论。作为掌握党、政、军大权的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理应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顺应民意。但是他却十分妒嫉,不顾政治局其他人的反对,一意孤行,公然践踏宪法,从99年7月20日开始,发动了这场颠倒是非、善恶的浩劫。扬言要在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但是他的目的没有达到。于是在99年10月25日,他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突然公开宣布“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并授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法律。于是在99年10月30日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路人皆知,制订这个“决定”的本意是针对法轮功的,是想惩治法轮功的,妄想把江泽民之流镇压法轮功的行为从非法变成为合法。但是天理不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把法轮功三个字写入这个“决定”之中,就使得这个“决定”失去了原来想要制订这条法律的本意,这个“决定”也就成为一条无法实施的空头法律条文(在下文中我将陈述这方面的理由)。但是,这个“决定”的出台、“两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于99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的下发,在当时全国上下都在迫害法轮功的形势中,给中国司法界制造了一个似乎镇压法轮功是合法的假相,再利用宣传媒体颠倒是非,造成了司法界执法的混乱,以官职、利益诱导逼迫司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犯罪,把司法人员引入歧途推向了深渊。可以说司法人员才是这场浩劫的真正受害者。善恶有报,打击善良的一定不会有好结果,他们将要承受应有的报应。
到了2004年,迫害法轮功将近五年时间了,迫害还在继续。但是邪不压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82)宪法的基础上,给宪法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为法轮功学员学法炼功,揭露迫害,讲清真相,又提供了一条更为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这进一步说明了信仰自由的合法性。那些仍在迫害法轮功的是否应该想一想,这一条款不正是清算践踏信仰自由与人权者的法律依据吗?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依据,但清算迫害者的依据却非常完善。同时增加这一条款就是在法律上抑制江泽民之流的违法行为,警示人们不要迫害法轮功。宪法毕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写在白纸黑字上,为江氏最终的失败又准备好了一条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刑法》第三百条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确有“邪教组织”这一说法。但是,什么是邪教组织?在中国法律上没有定义,没有任何解释。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多少种教派?正教有多少种?邪教有多少种?根本没有统计数据。它们的教义、教规分别是什么?按照什么标准去认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认定的司法程序是什么样的?由哪个权威机构来认定?所有这些在中国司法界都是一片空白,司法人员对此一无所知。《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说,就“邪教组织”一词而言,《刑法》第三百条和这个“决定”根本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性。谁要利用“邪教组织”的名义对中国公民判刑或者处罚,都是违反中国法律的,都是犯罪行为。一中院故意错误引用《刑法》第三百条和这个“决定”,枉法裁判王屹仡,就是破坏国家宪法在上海的实施。
二、 上海公安人员无法回答我信访中提出的法律问题
2004年12月10日上午,在斜土路派出所,我问办案警官许明:“你抓捕王屹仡有什么法律依据?”许答:“法轮功是邪教,这是国家定的。”我说:“请你拿出法律文件来让我看一看。”他答:“这个法律文件我看过,在我们分局法制办有。”当我告诉他我国没有这个法律文件时,他说:“我只是执行上级命令,有错误是上级的错误,与我没有关系,我就是履行公事。”
2004年12月21日上午,在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室,王卫星警察(他不是分局法制办的,是徐汇610办公室的,但他冒充是法制办的)接待我们。当我问到国家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时,他说:“99年7月22日不是有个民政部的通告吗?这就是法律依据。”我反问他:“民政部的通告怎么能成为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呢?公安人员怎么能把民政部的通告作为执行《刑法》的依据呢?他答:“我也要养家糊口,我得为这份工作负责。”
2004年12月23日是斜土路派出所所长接待日,栾副所长接待我们。当我讲到在徐汇分局法制办找不到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请他拿出抓捕拘留王屹仡的法律依据时,他说:“我不给你解释法律。”我说:“我不要你解释法律,你也无权解释法律。我要你拿出抓捕我女儿的法律依据来。”他发火说:“你认为我违反法律你可以去告我,我错了由国家赔偿你。我现在不是也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吗?”(因为这是我第二次找他要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24日下午是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日,警号为022360的陈警官接待我们。当我讲到女儿因法轮功问题被抓,要求查看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文件时,他说:“这个法律文件有,要是没有文件他们怎能执行呢?”我问:“请你把这个法律文件拿出来看一看。”他说:“这个文件是我们内部的,不能给你们看。”我反问:“法律条文是公布于众的,不知道法律,老百姓怎么样去遵守法律呢?难道中国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叫老百姓知道的,还有一种是不叫老百姓知道的法律?”他改口说:“我没有义务拿这个法律文件给你们看。”我说:“法制办接待日接待来访百姓,不以法律文件为依据来接待百姓,你以什么依据接待百姓?你这个法制办不是形同虚设吗?”旁边负责接待的女警官插话说:“你问旁边的人,他们都知道法轮功是邪教,还要什么法律文件?”我反问她:“我旁边的人就是法律文件?你知道什么是法律吗?”她闭嘴不做声了。
从上面陈述的事实中可以确认:上海市公安部门抓捕法轮功学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侵权行为,是在践踏我国的法律,破坏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上海的实施。我看到这些心里非常难受,堂堂大上海的公安干警被人蒙骗着,像御用工具一样,干着伤天害理的事情,真是可怜!真是可悲!
三、狱警不敢说也不知道王屹仡违反哪条法律
2006年5月初,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收到我写的“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四十多封投诉信之后,狱警对王屹仡说:“我们的做法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的,监狱党委坚决支持我们的做法。”5月23日,我在监狱会见厅里问五大队长侯、中队长徐:“王屹仡违反哪条法律?”她们答:“她违反哪条法律你不要问我们,你去问法院。”我又问:“不知道王屹仡违反哪条法律,你们怎么样去改造教育她呢?她修炼真、善、忍,你们想怎么改造她?”她们闭口不答。这里说明一个问题:狱警心里已经明白王屹仡是无罪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有罪的。但是为了谋生挣这个工资,就得替监狱党委去犯罪,做一个驯服工具,否则就得失业。正因为这样,她们不敢正面回答我提出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办法。看来狱警也活得挺累。殊不知,即使不情愿的违背良心干坏事,至少也是从犯,善恶有报是天理,执政者都在天惩之中,难道狱警能逃脱天惩吗?
2007年5月份,当我把写给贵院的申诉状寄到女子监狱后(二十二封信),王屹仡提出要看申诉状时,狱警说:“从法律上讲,你爸写的是对的,但是监狱领导不让给你看。”由此看来,女子监狱中迫害王屹仡的罪魁祸首就是监狱党委,这个党委就是在破坏《监狱法》的实施,就是在指使狱警破坏《监狱法》的实施,如果不彻底解体这个党委,要想在女子监狱中贯彻落实《监狱法》是绝对不可能的。
四、徐汇区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在陷害王屹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汇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屹仡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共计超过508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这段陈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起诉王屹仡的全部证据就是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共计超过508份,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它证据。
2、徐汇区检察院内部明白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要把法轮功定成邪教组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万一被告方提出要求出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时,那是无法提供的。因此,在起诉书中都写成法轮功宣传材料,没有一处是写成邪教宣传材料的。这就是告诉大家:王屹仡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这一行为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任何连带关系的,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但是在这段陈述中,它把“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这一行为莫名其妙的、毫无根据的、思维错位的、没有因果关系的扣上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名。这是徐汇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的歪理邪说;这是徐汇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出现的笑话;这是徐汇区检察院的耻辱;这是徐汇区检察院迫害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的证据。徐汇区检察院的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文第一、二、三部份中,我谈到了法院、公安、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问题,其实这件事情都是由徐汇区检察院引起的。按照法律来讲,检察院是监督其他执法部门执法的,对国家的法律都应该是十分明白、清楚的,特别是对有罪无罪之界定,把握的尺寸应该是相当的正确和严格。但是,徐汇区检察院失去了建院的本意,成为一个政治、权利、金钱的交易院,它违反了我国法律,失去了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它不但没有制止公安人员对王屹仡的犯罪行为,相反,它批准逮捕王屹仡,再枉法公诉王屹仡。它不但自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而且给徐汇区法院提供了一个迫害王屹仡的条件,迫使徐汇法院违法;而徐汇法院的违法行为,又为一中院准备好了迫害王屹仡的条件,又迫使一中院违法;而一中院枉法裁判,又迫使女子监狱违法,迫害王屹仡。换句话说,由于徐汇检察院的违法,造成了一系列的违法,那么对徐汇检察院来讲,就应该是罪上加罪。当然各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权限和职责。
滕院长,今天我已经申诉到贵院了,那就是你的权限范围之内的事了。我希望贵院能够作出公正、公平的审理。
五、 法轮功就是修炼,除了修炼,法轮功没有别的
迫害法轮功已有八年多时间了,但是上海司法界中仍有部份掌权人对什么是法轮功,法轮功学员在干什么等问题还是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被歪理邪说所蒙骗,一直阻挡着我的申诉。为此,我经常查阅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条文,拜访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大律师,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探讨过法轮功在中国的合法性;详细调查了解了法轮功的实际情况,阅读了法轮功的有关资料。今天我向您滕院长提出我的看法,供您在处理我的申诉中参考。
99年7月20日之前,全国有上亿人学炼法轮功,早晨和晚上,到处都可以看到法轮功学员在炼功,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既无法轮功学员发传单,也无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就是4-25万人大上访,那是符合我国的信访条例的,是平和的,当时的朱镕基总理妥善的处理了此事,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人民日报还发表文章给予肯定的,这不能说法轮功有什么问题。
99年7月20日开始,上届江泽民政府利用军、警、特务和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疯狂抓捕、打压法轮功学员,有几十万人被关进监狱、劳教所等,有的学员被打死、打伤、打残,红色恐怖笼罩着整个中国。在这个前提下,法轮功学员才开始全国性的上访,散发传单、碟子,揭露迫害,苦苦的向社会各界人士讲清真相,除此之外没有别的。610办公室、国安、公安部门对法轮功学员所做的这一切是了如指掌、一清二楚的。正因为这样,人们才渐渐的知道法轮功学员都是好人,他们确实在修炼真善忍。但是,有关部门一直在秘密的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年今年出国人员或者能上国外网站的,或者有电子邮箱的或者能看到法轮功学员的真相资料的人都知道了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的器官牟取暴利之事。今年九月六日,《悉尼晨锋报》等主流媒体大量篇幅报道了活摘器官的问题。这是丧尽天良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法轮功学员现在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在讲清迫害真相、世间真相,只是启迪世人的良知和挽救人类的道德,只是在救人。与国家的制度、政治、权力没有任何关系。不管世人怎么议论、评价、甚至于干扰,不管世人理解不理解,救人要紧,法轮功学员还是坚定的按部就班的做着他们要做的事情。这就是说,法轮功学员做事情的道理远远超越了人类社会这层理。和尚在庙里修炼是专业的,法轮功学员在家里修炼是业余的,虽然两者修炼形式不同,但是都是修炼之人。你不能用人类社会这层法理去衡量法轮功学员行为的对与错,你没有达到他们的境界,你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他们所做的事情。举例说明:人们都好到庙里去拜佛烧香,当真修和尚告诉你给佛敬香时要后退三步,你会虔诚的去做,但是你知道后退三步是什么意思吗?那就是敬佛三尺。有人请庙里的方丈或者住持做法事。他做的动作、念的咒语或经文,你都同样能做能念,但是他做为什么能起作用,而你做为什么就不能起作用呢?那是因为他修炼到那个层次,有了能量和功能,而你则没有。世人不能理解修炼人所做的事情,那是因为世人无知。换句话说,修炼人可以掌握超越于常人社会的理,而世人只能知道常人社会的这层理。
兵征天下,王者治国,强者为英雄,这是人类社会的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毛泽东理论,似乎符合这个道理。中国八年抗战,用枪杆子赶走了日本侵略者。共产党用枪杆子打败了国民党,夺取了政权。现在共产党拥有军队、武警上千万人,牢牢的掌握着枪杆子,维护着国家政权。遭受迫害八年多的法轮功学员却没有一枪一炮一兵一卒,仍在和平抗争,怎么能说法轮功学员参与了政治呢?难道世界上还有拥有上亿人的政治团体能够这么老实、这么平和的抗争吗?这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了。法轮功没有参与政治,法轮功学员做的任何事情与政治无关,只是在救人。除了修炼,法轮功没有别的。
六、应当依法撤消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
人的权力是暂时的,真理却是永恒的。没有信仰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不保障人权,那就是独裁统治,决不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为人民,怎么可能没有信仰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不保障人权呢?王屹仡学炼法轮功、修炼真、善、忍是合理合法的,是无罪的。我为王屹仡提出申诉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在维护着社会公德和人的道德观念。我的这种做法才是真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一边高喊构建和谐社会,一边迫害信仰自由、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怎么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呢?那只能是欺人的谎言。上亿法轮功学员被迫害,几亿家属被牵连到其中,全中国人口才十几亿,你怎么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呢?
继2007年7月30日(农历6月18日)下午北京东三环附近在大夏天有片片雪花飘落后,8月6日(农历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地区,大风又卷着雪花从天而降,持续了约五分钟左右。盛夏飘雪,看过《窦娥冤》的人们都会想到当今中国必有大冤屈,那就是对法轮功的丧尽天良的迫害。上海市一中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使王屹仡本人遭受极大的痛苦,同时给我们全家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造成我家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王屹仡被非法判刑前在上海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工作,任法纪经理,月薪2万3千元,按三年计算,共计82.8万元,如果包括年终奖金,近90万元(不包括为此事花去的其他费用)。不要以为到今年11月24日释放王屹仡就可以不了了之。你院对我的申诉应当作出公正的审理。
法轮功学员可不是一个常人社会的民众团体,他是一个修炼者群体。给法轮功平反是历史的必然,但是给法轮功平反不是哪个人能做得了的,也不是哪个政府部门能做得了的。只有法轮功才能做得了的。当人们真正认识到法轮功是什么,恶报大量出现,没有人再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时候,法轮功自然就平反了,就会出现一个法轮功在人类社会的全盛时期,这是历史中必然要出现的。现在这期间,如果哪个政府部门或者哪个人支持或者公平公正的对待法轮功或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任何事情,那都是世人本身在选择美好的未来。相反,如果有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破坏国家宪法在上海的实施,那也是世人在选择未来。在上海、在中国、在世界有谁能逃脱对法轮功的表态呢?请滕一龙院长深思!
此致
王屹仡父亲
2007年10月22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吴光裕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