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4日凌晨4点,佳木斯市看守所恶警将崔胜云劫持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女子监狱,继续关押迫害。
事件回放:崔胜云于2007年5月19日被国安恶警绑架,恶警对她进行惨无人道的毒打和折磨,将她迫害得奄奄一息,才用担架把她抬到佳木斯看守所。当天夜里,崔胜云就出现生命危险,佳木斯看守所不得不连夜用担架将崔胜云抬到医院抢救,近一天一夜才脱离危险。8月28日,佳木斯市向阳区邪党法院对崔胜云非法开庭,没有辩护律师,没有给崔胜云任何辩护的机会,就草草收场了。于9月17日一审判决书送交崔胜云手中,非法判刑5年,崔胜云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呼吁社会各界正义人士持续关注此事,给予中国大陆被迫害的大法弟子以声援、支持和帮助,解体中共,终止迫害!
附:崔胜云控告参与迫害的单位及个人的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崔胜云,女,44岁,汉族,大专文化,原佳木斯市农机职工中专学校教师。
被告人:佳木斯市委政法委书记屈振远,佳木斯市“610办公室”(江氏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主任刘衍和成员王福金等,佳木斯市国家安全局崔永志等,佳木斯市公安局政委李澍卿、国保大队教导员陈万友等,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浩洋、付某某,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审判员周晨等,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审判长赵玉斌、陪审员曲培栋、陪审员邱峰、书记员李雪艳。
案由:被告人的徇私枉法、渎职行为侵害和剥夺了原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已给原告人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和巨额经济损失,依据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负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向阳区法院【2007】向刑初字第101号对原告的非法判决,立即停止伤害,无条件的释放崔胜云。
2.公开恢复崔胜云的名誉,如数归还从崔胜云家中抄走的全部物品。
3.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对崔胜云及其家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4.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事情经过及申诉理由:
2007年5月19日下午,我从长安社区妹妹家出来往南去刚上光复路,就被一直在我妹妹家蹲坑、跟踪的市公安局和安全局的一群不法之徒非法抓捕,我被野蛮的套上黑头套和铐上手铐拉到安全局,事后得知,不法人员随后劫持了我丈夫,从我们身上搜去钥匙非法抄家。在安全局一个阴冷、黑暗、恐怖的小屋里,我被铐在了椅子上,遭到了辱骂、恐吓、殴打,不让睡觉等迫害。公安局政委李澍卿不但恐吓和辱骂我,他还指使其他人把我师父的法像往我坐的椅子上塞硬按住我坐,还拽住我的脚踩,李澍卿还下流的说,把像塞到她的裤兜子里。安全局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特务辱骂我,猛踢我的腿,一片青紫,20多天也不见消退,她还抓住头发狠劲打我的头,我被打昏死过去好几次。当时我质问公安局政委李澍卿:我问你们是谁,你们不说,这是哪里,你们不说,凭什么抓我,你们不说,你们要是把我弄死了,我家人会找你们算账的。李澍卿恶狠狠的说:人是我让抓的,你死了我负责,不就是往火葬场一扔吗?
在我被折磨至几天进不了食,昏迷的情况下,5月24日被移交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和郊区公安分局,后又由他们把我送到了看守所。看守所看到我命危在旦夕拒收,在市公安局的指使下,他们强行让看守所收下。我被抬到号里时,裤子内连尿带经血,号里的人费了好大劲儿给我换洗、擦净,当夜我被送佳木斯中心医院急救。第二天早晨,市政法委、“610”、市公安局、安全局的相关责任人到了医院。经医生检查,血压几乎为零的情况下,生命极其危险,他们又强行让看守所拉回,实际上看守所坚决不收,市“610”的王福金更是一马当先的强逼看守所收。“610”的人还邪恶的说:决不能放了你,就要是死了也不放,马学俊不是要死了放回去了吗?不也好了吗?就是不能放你,告诉你,生命多危险都不能放。
虽然经抢救,我醒了过来,但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在20多天里,全靠周围人的帮助,才使我渐渐好转,最后能走路了。由于思念年幼的孩子,又担心丈夫被抓,再加之在安全局时所遭受的惊吓等迫害,我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每每犯病时,同屋的人都非常担心与害怕,时间长了她们都知道怎么抢救我了。同时我身体也很虚弱,看守所曾不止一次向市公安局、“610”反映,可是他们都置之不理。5月28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和郊区公安分局来人到看守所,把仍然时常昏迷起不了床的我抬到外边,放在冰凉的地上,当时正值我来例假,他们拽住我的手按10个手指印,我家人也跟来了,看到我这种情况,不让我家人见,还骗我家人说,看守所不让见。7月末,在我再一次连续第八天吃不下饭的时候,身体已非常虚弱,市公安局、“610”来人到我所在号门前看了我一眼,他们毫无顾忌我的死活,强令看守所灌食,还示意看守所就是死了也没事,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就是不放人。实际上看守所的管教和医生不忍心灌,可又不得不灌,在一次灌食时我的左臂被刑事犯掰伤,至今未好,又差点被一刑事犯掐嘴憋死。
崔胜云被非法抓捕和关押、非法搜查私人住宅和查抄私人财产物品,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刑讯逼供,捏造所谓犯罪事实。同年6月20日被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非法批捕。2007年8月15日向阳区人民检察院非法对崔胜云起诉,同年8月28日下午向阳区人民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并于同年9月13日作出非法判刑5年的判决。向阳区法院对原告的非法判决【2007】向刑初字第101号已于同年9月17日送交原告手中,原告不服非法判决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11月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开庭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原告不服非法判决特此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崔胜云现仍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
事实和理由 :
1、佳木斯市国家安全局侦查人员,佳木斯中级法院和向阳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在侦查、审理关于我的案件中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违背了司法人员应有的道德和良心,亵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纵容违法,枉判无辜,肆意践踏人权。法律的尊严在他们心目中早已荡然无存,因此我必须依法申诉,一则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再则维护法律的尊严。
2、依据法律,严肃的说,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许多人都认为是国家把法轮功定为了×教,其实根本就没有。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泽民。他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相关社论。江泽民的说法和《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他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称法轮功是×教这一说法是非法的,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犯有诽谤罪。
19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处罚,根本就没认定法轮功是×教。
法轮功教人以“真、善、忍”为指导,修心向善,使修炼人达到身体健康、道德升华,所以短短几年内通过“人传人、心传心”的形式使修炼人数在被非法镇压前就达到上亿(官方统计七千万)。人们都是经过亲身修炼的实践,受益良多,有的人是在病痛折磨中或死亡的边缘上,通过修炼获得了新生,有的人是因为大法启悟了先天善良的本性,明白了自己得到的是值得用生命来捍卫的真理,有了深刻修炼体会的修炼人不会因为镇压者愚蠢的造谣、栽赃陷害、疯狂打压就会放弃或屈服的,即使有的法轮功学员一时放不下执著而做了错事,或走了弯路,一旦明白后一定会从新做好的,这是生命获得新生的正道大法。
大法的精深法理还深深吸引了全世界善良的人们走入修炼的行列,他们遍布世界5大洲、80多个国家和地区,修者来自不同的民族和种族。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数是拥有硕士、博士等高学历或高阶层的人士,世界各地也已相继成立了明慧学校,教育小孩子从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和地区还组织看守所、监狱的人学习大法,启发人的良知。到2007年5月,法轮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30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法轮功》已被翻译成近40种语言并出版发行;法轮大法使各国人民对中国的悠久灿烂文化更加向往,给中国赢得巨大的国际声誉,截止2006年底,获得海外各国政府及各界的2723项褒奖与支持议案信函(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台湾、欧洲、新西兰、日本、印度尼西亚、秘鲁和中国1999年以前颁发的6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从 2000年起连续四度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法轮大法洪扬全世界,被誉为“高德大法”,这显示了真善忍佛法的超越民族、国界和时空的巨大威德和感召力。把法轮功说成是“×教”是天大的谎言。对法轮功的镇压就是违宪、违法的,对崔胜云的抓捕、羁押、指控、定罪、判刑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种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1999年10月30日和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集会、游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法律本来是抑恶扬善的,现在我却被非法判决有罪,依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所以任何对我的抓捕、关押、指控、判刑等所有行为都是违宪的,都是违法的行为,违背法律和道义原则的,被告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显然,中共江氏集团利用了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其实到目前为止,中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中没有一条是把法轮功和×教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依据法律,严肃的说,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
3、2007年5月19日下午,崔胜云从长安社区妹妹家出来,回家途中无辜被佳木斯市国家安全局、佳木斯市公安局不法人员非法强行劫持,并从崔胜云身上搜出钥匙非法查抄私人住宅,拿走了电脑等私人财物。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条款,违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之条款。
佳木斯市国家安全局、佳木斯市公安局、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不法人员在非法关押期间对崔胜云辱骂、恐吓、刑讯逼供、不许睡觉,把大法师父的法像往崔胜云坐的椅子上塞逼崔胜云坐,(安全局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特务辱骂我,猛踢我的腿,一片青紫,20多天也不见消退,她还抓住头发狠劲打我的头,我被打昏死过去好几次)等,致使崔胜云身体和精神备受煎熬。他们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之条款。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和向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徇私枉法、渎职、执法犯法我没有破坏任何现行法律的实施。我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通过我的亲身修炼证实,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1999年7月法轮功蒙冤被惨烈镇压以来,法轮功学员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上访,但均被非法抓捕、关押、劳教、判刑,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由此而造成的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冤案更是比比皆是。全国上下所有宣传工具对法轮功的造谣、诬陷,也使众多百姓对法轮功产生误解、仇恨,法轮功学员在上访无门、说理无处的情况下,自发的用自己省吃俭用的钱做一些说明真实情况的事是理所当然的正当行为,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等等,更谈不上什么破坏法律实施,反而是大好事。
善恶有报是天理,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法修炼,迫害佛法,迫害修炼的人,迫害者在不久的将来要承受自己所作所为所带来的一切恶果。特别是有关执法部门的警察执法犯法,肆意凌辱、迫害善良的修炼人,在无知中作恶,毁灭着自己的未来,那些偏听偏信谎言对法轮功产生误解、仇恨的人们也同样在无知中毁灭着自己的未来,生命已处在被淘汰的危险境地。法轮功学员不愿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所以才无私无畏的向世人讲清真相,揭露迫害,清除人们头脑中被谎言欺骗的毒害,唤醒世人的正义良知,远离邪恶,选择拥有美好的未来。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旨在救人,是正义的行为,是大善之举。又有多少法轮功学员因此而无辜被非法抓捕、关押、劳教、判刑,有的被迫害致死等。因为他们能在强权暴力面前敢于说真话,以大善大忍的心怀面对无理的伤害,是伟大的。相反,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特别是抄走法轮功学员用来救人的东西,并且还要以此为据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他们的行为逆天叛道,助恶为虐,与杀人放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才是真正应该受到审判的。
2003年,我无辜被通缉,市公安局花钱雇安全局的人到处抓我,安全局的人把我所有亲属的电话监听,住宅监控,并且跟踪我的亲人,反复骚扰我原单位的同事,到我大女儿学校骚扰等等。为避免迫害再次发生,我举家东躲西藏几年,给我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如今我被非法抓捕、关押、判刑,又因遭迫害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不但给我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同样给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特别是我那尚年幼的小女儿,没有母亲在身边,该是多么痛苦!我的大女儿会更加孤单!
法轮功没有错,是被冤枉的,是被迫害的,法轮大法是正法!我们的一切言行完全符合《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规定。我却被扣以“破坏”罪名迫害,这是哪家的定罪逻辑?!【2007】向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中提及我在2003年1月被劳教3年,实则是2002年12月19日我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和前进公安分局非法抓捕,因当时正值哺乳期,遭迫害5天后,也就是12月24日被释放。何来的后来被劳教?我本人或家人及原单位均不知还有此事,法官赵玉斌等还以此作为对我进行非法判刑的依据,是根本不成立的。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制度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我依法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可其结果是,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此案人员竟也无视法律与事实,在不开庭的情况下作出践踏人权的违法判决,此行为无疑是参与迫害无辜,构成犯罪。
各位法官、检察官一定知道:《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要认定事项与问题都必须依约定俗成的程序通过,并作出结论方得有效。意图把个人意见强加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和全国人民头上都是扰乱法制、破坏法统、乱法乱政的行为。这都是应当受到制止与纠正的。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反而判无辜受害人有罪,这不是徇情枉法又是什么!一审和二审的法官赵玉斌等不止一次的在强权与真理之间,选择了强权;在麻木与善良之间,抛弃了良善和勇气;在漠然与道义之间,远离了坦荡与正义,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决。他们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赵玉斌及其幕后操控指使者等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事实在【2007】向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中提及的各种所谓证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找到事实依据。
各位法官、检察官:始于1999年7月20日迄今已八年多的对法轮功的惨烈镇压,其邪恶程度是前所未有的,究竟有多少罪恶被遮蔽着,尚不得而知,就已被揭露出的迫害的凶残,足以使整个世界震惊。国际上曝光出来的在不同时期被以不同方式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3100多人,致伤致残的无以计数,上百万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关押、劳教、判刑,暗设的集中营有多少,不得而知,2006年3月,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利并焚尸灭迹的“这个地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曝光,遭此迫害致死的已有数万人之多。遭受迫害的不止是上亿的法轮功学员,还有数亿的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和亲朋好友受迫害株连,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因此而蒙受巨难。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对所有人的迫害,参与迫害者本身更是可怜又可悲的受害人,就邪恶本身来说也不会放过他们,邪恶就是想利用他们对大法犯罪,从而淘汰他们。中共邪党在中国大陆建政以来,每次大大小小的运动过后,那些被利用来参与迫害的人都是邪党清洗的对象,成了邪党的替罪羊。那些被利用来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如不停止行恶,将功补过,远离邪恶,能逃脱替罪羊的命运吗?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和天理的严惩吗?决对不会!
中国不是中共和江氏流氓集团的中国,法律不是中共和江氏犯罪集团的法律,人类历史也不是任凭邪恶势力书写的历史。善恶必报亦是天理使然。
为制止中共江氏流氓集团的惨烈迫害,法轮功学员已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次,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起诉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泽民 或其主要帮凶,国际上有35位律师代表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被海外媒体称为二战后对纳粹党审判以来最大的人权诉讼。“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在海外成立,追查国际将追查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无论时日长短、无论天涯海角,一定要将参与非法迫害的不法人员绳之于法。“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04年8月10日公告,首批追查通告中针对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追查的通告谈到,自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犯罪集团公开镇压法轮功以来,宋法棠(黑龙江省委书记)、杨光洪(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东华(副省长、黑龙江省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唐宪强(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徐有芳(原黑龙江省委书记)等人直接操纵、指挥黑龙江省对法轮功的迫害,导致黑龙江成为全国镇压法轮功最严重的省份。经国际人权组织证实,截至2004年1月31日,黑龙江省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至少138人,居全国之首。其中年纪最轻的是年仅17岁的佳木斯市树人中学高一(二)班女学生陈英,年纪最大的是68岁的哈尔滨市管理学院教授周景森。佳木斯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组织和个人(如:佳木斯“610”办公室刘衍,佳木斯公安局李运阳、李澍卿、陈永德、陈万友等,佳木斯安全局崔永志等,佳木斯监狱刘昌俞等、佳木斯劳教所何强、刘洪光、李秀锦等,佳木斯向阳区法院赵玉斌等),均已被收录国际网站“法网恢恢恶人榜”,迫害案例已在联合国相关组织备案。法网恢恢、善恶有报。所有凶手将背负历史、道义和法律责任。现有多名凶犯如罗干、赵志飞、苏荣、刘淇、夏德仁、薄熙来等,因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经被判有罪。
我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所有参与迫害我的人,并不是非得要把谁怎么样,非得要治谁的罪。我要告诉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我真的为你们感到痛惜,你们也有生命明白的一面,生命同样可贵,你们追随邪恶参与迫害法轮功,闯下了弥天大祸,造下了全宇宙没有比这再大的罪了,你们已经把自己的生命置于极其可怕的境地,如不立即停止行恶,弥补过错,你们就将失去一切。我还要说的是,修炼法轮大法是要放弃对世间一切名利情的执著,不会去要谁的什么的东西,更不会去觊觎谁手中的什么权利,最终修出无私无我、福益众生的正觉。大法弟子在人中修炼,一味的按“真、善、忍”的指导做好人、更好的人,但决不是好欺负的人。大法的慈悲与威严同在,决不会无视邪恶无度的干扰与破坏,决不容邪恶毁灭众生得救的机缘。
当然,曾经参与过迫害的人,如有已远离邪恶,已经弥补了过错的,我们将放弃追查,正在弥补的,也考虑暂不追查;而对那些明知故犯,至今仍然参与迫害的人,必将追查到底,直至将其绳之以法或其遭天理严惩!是你自己不要未来,也就怪不得谁了!
各位法官、检察官: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职权,或者所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学员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各位法官、检察官:我相信你们具备一个真正人民法官的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尊严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法院伸张正义,作出撤销违法判决、追究被告人相关刑事、民事责任的正确决定。
此状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检察院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人大、全国各级人大
司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
各级工会、各律师事务所、各级妇女组织
申诉人:崔胜云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日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7/12/14/92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