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有一位法轮功老年弟子,今年七十一岁,是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的高级讲师(退休),她从事教育事业三十多年,为国家至少培养了数千名学生和优秀人才。就是因为退休后炼了法轮功,在1999年“7•20”后,她被非法逮捕判刑入狱。当时她已经六十多岁,被关在看守所和监狱的几年里,挨打、被罚站通宵不准睡觉、冬天双手被铐在铁栏杆水泥地上几天几夜不准睡觉、恶警不准家人接见、甚至在她全身长满脓包需用盐水冲洗的盐都不准买;强迫劳动、强迫洗脑、日夜都被几个“包夹”的犯人监视,受尽身心的摧残折磨。
2004年她出狱后才知道自己被学校非法“除名”,并停发退休工资几年了。她本人及家属多次以《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去向学校交涉,都被校长王××、人事科陈××、党办主任王××等人拒绝。说是“610”不批,人事厅、教育厅不批;还说是湖北省“610”要她写个认识(即按“610”的要求“转化”)才能发退休工资,如果不写认识,“610”不批准,就不能发退休工资。
这真是荒唐可笑!是谁给“610”的特权?!“610”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工具,又不是按照国家《宪法》和经“全国人大”确立的政府机构,它有什么权力“批准”和“不批准”退休人员的工资呢?《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610”是不是属于违犯宪法的机构,又滥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为什么政府机关、人事厅、教育厅和学校都要听命于 “610”的邪恶指示呢?岂不是以他们践踏法律的事实表明中共邪党政府所定的法律只是欺骗老百姓的一纸空文吗?同时从他们迫害老年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也充份暴露出“610”与配合它的各级政府机构都在执行邪恶的命令:“在政治上搞臭”──给她判刑坐牢并“除名”;“在经济上截断”──停发退休工资,断绝经济上的来源,让她无法生活;“肉体上消灭”──坐牢摧残,身心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