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1999年起对非暴力的法轮功学员的系统性迫害是中共自文化大革命以来对单一团体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这是一场完全没有传统司法或申诉程序的镇压,必须立即停止。
此外,越来越多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法轮功学员被违背个人意愿作为器官供体。这显示了自上世纪40年代以来未有记录的一种利用惯例药物侵犯人权的程度。许多接受这些器官的患者来自马来西亚、日本、欧洲和美国。
2006年7月6日,加拿大(外交部)前亚太司司长、资深国会议员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和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在 “关于调查指控中共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报告”中证实:法轮功学员被盗取器官的可能性非常高。相关证据包括对中国具名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采访和电话质询。这些采访中[当事人]称法轮功学员器官高质量、有供货,而且多在短期内即可获得。这使人们已有的对中共以死刑犯作供体的移植系统的担忧更加加剧。
从2000年到2005年,有41,500例器官来源不明。在中国,亲属捐献或非亲属脑死者捐献器官的总和还不到移植总量的1%。全国性的志愿器官捐献计划还不成熟。但是,同期肾脏移植手术总额几乎增长了2倍;全国肝脏移植案例更是从1998的135例增加到2005的4000多例。广告宣传的器官价格从对中国人的2万4千美金到对外国人的9万8千美金或更高。
多个器官移植网站声称患者获得肝脏的时间平均为一周、一个月或担保在两个月之内。肾脏的等待时间至多为2周,而且如果第一个肾脏被发现不适合,获得第二个肾脏的时间不超过一周。这样时间表要求有一个相当大的事先被验血型并作了人体白血球抗体配对的供体人群。对被关押法轮功学员进行系统性验血的已广为人知。鉴于肾脏移植手术要在12-24小时内完成,肝脏手术要在12小时内完成,依靠随机死亡人数是不能保证预订配对的。此外,心脏或全肝移植要求供体死亡,要么在手术前或直接因摘取器官致死。
打到器官移植处所甚至是拘留中心的电话记录一再显示,受访者确认法轮功学员是“活的”、“健康的”,而且是稳定的器官来源。受访的医生表示对活着的犯人作挑选以保证器官匹配性。
虽然中共承诺在2006年7月1日实施一项新的“暂时性”规定对器官移植系统作改革,但该规定全文尚未公布供人们细阅。据报导,该规定要求器官移植应取得地方医院道德委员会的许可,并确认合法来源。然而,规定中没有表明中国移植系统减少对死刑犯的依赖程度,当然也没有显示减轻对法轮功的迫害。
鉴于调查报告所揭示的器官移植院所之多、之广,此等人权践踏不能被说成是在中国的“独特”的器官采购系统下鲜为人知或偶发的个别恶劣事件。我们的担心直指最终由卫生部负责的平民医院和不属卫生部管辖的军事医院。
鉴于这个器官移植系统总体是依赖死刑犯作为器官来源,并有大量证据特别显示法轮功学员是器官来源,下列伦理准则和规范可以适用:
中共承认的基于死刑的器官移植体制不能表明供体是在非强制和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的。如果[囚犯]可以选择立刻被执行死刑或等到血型及抗原与受赠者配对后再执行,这能使[死囚]有可能在自由的、非强迫的、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如果中共有意这样做的话。
为吸引国外医疗创收而开发的“器官移植观光”,加上以死刑犯作为器官来源和居高不下的器官需求,这些原因合在一起,使轻犯被处死刑的机会增加。在中国死刑罪包括谋杀,经济腐败,到模糊不清的反国家活动 ─ 就像针对法轮功学员那样。
如此,国际医学和研究界应负的人权责任是什么呢?
1. 专业协会,如器官移植学会(The Transplantation Society),应停止对中国器官移植研究的支持与合作,因为这种合作无形中促使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得以继续。
2.学术期刊以及教育场所,如世界器官移植大会(World Transplant Congress),应拒绝发表在违犯《世界医学协会关于涉及到人类和国际仪器的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的赫尔辛基宣言》中所定标准的情况下取得数据的论文及报告。
1) 《赫尔辛基宣言》指出,“对受试验者的利益的关心永远高于对科学与社会之利益的关心” 。
2) 发表经由不道德的研究程序所获的研究数据是不道德的。显然,从一个违背了[供体]知情同意的准则的移植系统中获得的数据属于这一类。这也适用于用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器官做手术的移植数据的论文。对已发表的论文作伦理审阅是适当的。
3) 终身教职评审委员会考虑以如此数据所发表的文章或报告作为晋升的基础,是不道德的,即使它们有任何的技术价值。
4) 尽管维持伦理和道德的一致性会有科学上、职业上、甚且是个人的代价,但为这一一致性的产生及相应的施行,以及事后通过合理化和使用使这类数据合法化的倾向所付出的人权代价更高。
5) 发表经不道德手段得到的数据或依此数据得到的结果,也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违反了自愿同意的准则。这样做会产生更多的需求以及对此类数据的容忍,而漠视非自愿供体的死亡。
3.学术机构应审查及暂停任何涉及中共的器官移植研究合作以及器官移植数据。这包括实际合作或过程示范。
1) 尽管在中共体制下不是所有器官移植医生都认同政府的做法,但这领域的惯例普遍违背了基本人权及医学伦理准则。
4.研究资助机构或基金会有道德义务将项目基金拨给或转拨给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数据的研究项目。
5.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目前国际间到中国进行器官移植的病患,他们受益于并默许这一对人类尊严和人权严重侵犯的继续。这是有代价的。病患者应被告知这一事实,并被积极劝阻寻求这类治疗途径。
寇克•艾里森博士 明尼苏达大学人权与医学计划副主任 200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