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在纽约受到刑事起诉

——原告要求逮捕、定罪并驱逐被告

【明慧网2005年9月10日】2005年9月8日,国际司法正义促进协会(International Advocates for Justice)和人权法律项目(Human Rights Law Projects) 的负责人,以酷刑罪对薄熙来进行刑事起诉。

诉状指出,被告薄熙来自2001年2月至2004年2月任辽宁省长期间,策划、唆使、命令、授权、指使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员对原告和其他遭受类似受害人进行虐待,并且指挥、控制或教唆这些人员从事这些虐待。

诉状进一步指出,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在全国性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环境下进行的。辽宁省和中国的警察和安全人员参与了这场大面积的系统的迫害,违法行为包括:法庭程序之外的杀害、任意拘留、强制劳动、残酷野蛮的虐待和酷刑。

国际正义促进组织理事韩淑慧律师说,此案事关美国的利益,法轮功学员在美国受到被告江和610办公室的迫害,江和610企图通过向美国立法和行政部门散布谎言来达到在美国根除法轮功的目地。

韩律师指出,正如诉状中提到的,中共通过媒体、网络和中央电视台的卫星节目发动了针对法轮功的诬蔑宣传,毒害了成千上万在美国生活和居住的华人。在纽约发生911恐怖袭击后,中共立即动用诬蔑手段将法轮功描述为恐怖分子,并用纳粹在二战中煽动对犹太人的仇恨方式来对付法轮功。

律师泰瑞·玛什说:被告薄熙来对其在辽宁省的下属犯下的所有罪行负有刑事责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薄所犯罪行使其承担刑责,这是原则性问题。

基于被告在中国所犯侵犯法轮功学员人权和民事权利的罪行,原告要求美国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

·立即采取行动彻底调查被告薄熙来上述所犯罪行
·签发逮捕令,将其关押,使其无法离开美国的管辖区,直到其违反美国法律的罪行得到查定,对其正式定罪。
·通知美国海关和移民局有关薄的行径,薄因其所犯罪行和非法行为,以及他参与的酷刑行为(违反国际信仰自由法案),薄在美国是非法的,应依照美国法律将其驱逐。
·立即启动对薄的刑事诉讼,联邦法规定要对在国外直接参与酷刑行为的个人,或煽动他人从事类似重大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