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居民写给公检法部门的诉讼书

【明慧网2005年6月27日】

赤峰市公检法部门的相关领导:

我是辽宁省朝阳市七道泉子北村村民冯丽的丈夫,我叫宋战友。2005年5月18日,我的妻子冯丽,在赤峰市被松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抓捕,并关押进松山区看守所,至今已经一个月有余。得知妻子被捕入狱的消息后,我和亲友们曾去探视,但松山区公安局国保大队的大队长徐国峰和松山区看守所拒绝让我们见面,这令我不解。最近又得知我的妻子在看守所染上了恶性传染病,这更加使我和我的家人深感忧虑。

从我收到的拘留通知书上看,我妻被抓捕的所谓的罪名是她炼法轮功。那么我就更加觉得我这个做丈夫的有责任为此做一下说明,也可以说是见证吧。

毫不隐瞒的说,我的妻子过去是个脾气很暴躁的人,经常无来由的跟我吵架,可以想象,她这样的脾气和我老母亲的关系处得也好不到哪去,多年来我们的家庭关系经常被弄得很紧张。而且冯丽的身体状况也很不好,曾身患先天性贫血,时常在干什么的时候会突然晕倒。

1996年的时候,她开始炼起了法轮功,那几年练这样那样气功的很多,我当初并未觉得这法轮功与别的气功有什么不同,但是当我看到冯丽在炼功后不仅身上的疾病奇迹般地好了,而且人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动不动就大发脾气,家庭关系自然也就变得和睦。我不得不承认法轮功的神奇。坦诚的说,我并不炼功,但看到妻子炼功后的巨大变化,我还是怀着好奇翻看了《转法轮》。我虽然没什么文化,但书中那些通俗易懂的话我还是能看得明白的,在我看来,那只是一本教人向善的书,并没有什么邪门歪道的秘密。我知道能称得起“邪教”的,一定是害人的东西,背地里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但从我妻子和她周围一些炼功人堂堂正正的行为表现看,我怎么也看不出这法轮功“邪”在哪里,所以这个“利用邪教”的罪名我是不能接受的。那么既然所谓“利用邪教”这一前提说法都属子虚乌有,“破坏法律实施”也就更不能成立了。

冯丽在被抓捕前身体一直是健康的,炼功以后近十年来都未曾再患过任何疾病,可偏偏在被关押期间染上了传染病,我想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理解的。如果谈起责任,我想办案单位和松山区看守所是应该负全部责任的,这应该是明摆着的常识。可是更令我难以理解的是,松山区国保大队的大队长徐国峰,不但不允许家属探视,竟公然向我们索要给我妻子治病的医疗费!而且开口就是2000元!我不懂法律,但还算知晓人之常情。随便儿扣上一个罪名就把人给投入了监狱,伤害了人还要向被伤害的人索要医疗费,这是哪家的道理?难道这也是“依法办事”吗?

我和妻子只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出身,家境贫困,这些年来,因为法轮功遭镇压,冯丽被当地的派出所不断地无理骚扰,很少敢在家中长呆,更不用说安心的工作了。这几年,一家三口基本上就靠我每天在外给人修理自行车维持生活。除了日常的开销和供孩子上学的费用,我们根本就没有什么积蓄可言,2000元对于我们这个家庭来说,差不多就是天文数字了。暂不说这笔所谓的医疗费根本就不该由我们家属来负担,即使此时真的要由我们来负担什么费用,我也拿不出这笔钱。2003年11月份,我们当地朝阳县国保大队无端的绑架我的妻子,他们扬言必须交3000元钱才能放人,我东拼西凑费了好大劲儿才借足了2000元,剩下那1000不得不向他们打了欠条,他们才最终放人。如今我还上哪儿去借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的办法。”我妻子所患之病是严重的传染病,基于她的身体情况和我们的家庭状况,我恳请赤峰市公检法负责此案的相关部门和领导,从基本的法律精神和人道主义出发,释放我的妻子,允许她回家治疗。冯丽是在被关押期间身患传染病,如果因办案和关押单位的渎职行为影响了及时救治而导致的任何不良后果,松山分局国保大队徐国峰和松山区看守所以及对此有决策权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将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我妻的人身以至生命的安全考虑,我诚挚的希望有关领导能对此事有一个及时正确的处理,立即释放冯丽并给予及时治疗。我和家人、亲属在持续关注的同时,也将呼吁社会各界给予关注。

申请人: 宋战友

200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