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法学会为新加坡不公判决致函四国际人权组织

【明慧网2005年5月8日】台湾法轮大法学会因新加坡法庭于2005年4月27日对两名法轮功学员所做出的不公判决分别致函“人权观察”、“国际特赦”、“自由之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高级专员”等四大国际人权组织和“英国大律师公会”,要求这些知名具国际公信力的人权组织对于本案的新国法轮功学员人权受损进行调查及揭露,并请其支持这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该信函副本并分别寄送给新国李光耀、李显龙先生及司法部长S Jayakumar。

该函全文翻译如下:

(组织地址)
2005年5月6日

敬启者:

这封信是请求贵组织对于新加坡法庭于4月27日对两名新加坡学员所做出的不公平、不公义的判决予以严正关注。这两名法轮功学员于当日被判处违犯“公共秩序及公害轻罪法”和“影片法”中“无准证集会”及“持有和散发未经准证的光碟片”。他们竟然是因为在公园中给予过往行人关于揭露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暴行的材料而被认定有罪。

* 两国一制?

国际已周知中共集团在过去六年以极其残忍、残酷的手段镇压法轮功。人权工作者至少搜罗了中国法轮功学员在监狱及劳教所中遭严重酷刑42,000个案例。上千人被酷刑折磨致死,至少数十万在中国全国各地的监狱及劳教所遭到虐待,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只是因为揭露这场在中国的迫害而被捕入狱。

直到几天前,只有中共才会因为人民散发揭露迫害法轮功真象的材料而遭到法律惩罚,怎么能想像在如今在一个法治的新加坡,人民竟然也会因为讲真话而遭到惩罚呢?两个散发关于法轮功被迫害真象光碟的学员竟然会在被认为是法治的新加坡被判“有罪”?

* 法轮功学员的基本权利及自由遭到剥夺及削减

法轮功的辩护律师在其答辩理由状说明这个案子的法律重点,在于以行政准证的裁量及拒绝发予光碟准证来削减两位被控的法轮功学员的基本权利是否公平?被告学员仅是平和的行使宪法所赋予他们的权利是不应被任何其它法律削减的!

* 因信仰理由而歧视法轮功

事实上,从1999年7月起在新加坡没有任何气功团体或宗教组织像法轮功一样遭到新国政府严格的监控或是类似的法律指控的。对于法轮功,新加坡有一套“特别行动程序”(SOP)用以密切监控新加坡的法轮功学员,有一套很清楚的行政指导,任何与法轮功相关的事都在高级检察官员(Senior Investigation Officer)的调查范围内,不仅如此,警察也随时监控检查法轮功学员的活动或是没收法轮功学员的个人物件,法轮功学员甚至被要求不得在原本炼功的地点炼功。根据新国宪法第12条明白规定:“任何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为任何宗教、种族或出生地而对新加坡公民予以歧视…”。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所遭到种种特殊待遇、严格的检查、迫害,在法律上都是不平等的,是违反他们的基本人权的。

* * * * *

我们全球各地超过60个国家的法轮功学员已分别要求新国推翻此项不公平的判决,应该公平、公义的依法审案。

我们知道贵组织致力于保障国际人权,并与许多人权受害者及人权工作者致力于防制人权歧视,维护自由。我们因此恳请贵组织调查本案、并揭露本案中任何违反人权情事,并协助争取国际社会支持被控有罪的新加坡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

贵组织的协助将会感动所有珍惜人权及信仰自由人士的心!

诚挚的

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
(签名)

副本转致:新加坡李光耀先生、李显龙总理及司法部长 S Jayakum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