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5月5日的报导说,香港最高法院星期四推翻了对8名法轮功学员2002年被控阻街和袭警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摘要说,“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这些自由,构成香港社会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对这些自由的涵义,应该给予宽松的诠释。”
香港法轮功发言人简鸿章说,“我认为这一判决为香港人们树立了很好的先例,保障他们可以進行和平请愿活动。这一权利得到了保障。”
国际先锋论坛报导5月6日报导说,法院的裁决推翻了对法轮功学员有罪的判决,并认定警察在逮捕和平请愿的人士时行为不当。
香港法轮功发言人简鸿章表示,“我们对这一判决感到高兴,这表明香港法庭仍然能够维护法治,保持司法的独立。”
英国广播公司5月5日报导,香港特区的终审法院周四(5月5日)裁定,八名被定罪的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成功。
2002年3月,16名法轮功学员在中国中央驻香港特区联络办事处(简称:中联办)外集会时被捕,后来他们被控阻碍公众、阻碍警察办公以及袭警罪名成立。
法轮功学员提出上诉,上诉庭撤销了阻碍公众罪,但维持另外两项控罪的原判,部份学员继续上诉,经过几年官司后,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当日警察的逮捕行动不合法,撤销八名学员的所有罪名。
香港媒体引述终审法院法官的判词说,在没有拘捕令下采取逮捕行动,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怀疑有人犯了可被判监的罪行、二是在思考后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犯罪。
法官的判词指当时警方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裁定逮捕行动不合法,推翻学员的罪名。
BBC在香港的记者霍格说,法轮功组织的发言人对终审法院的裁决感到欣慰,记者说,该发言人认为香港警方滥用权力。
自由亚洲电台5月5日报导,香港终审法院星期四就法轮功学员上诉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认定香港警方的拘捕行动不合法并撤销了法轮功学员阻碍公共地方和袭击警察的罪名。
法新社的报道说,终审法院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理由逮捕示威的法轮功学员。法院指出,香港市民举行示威的权利是受到基本法保护的。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认为,香港终审法院的这一裁定是言论自由的胜利。
此案发生在2002年3月,当时16名法轮功学员在中联办门外的人行道上示威,香港警方在驱赶无效后,拘捕了这些法轮功学员并分别指控他们阻碍公共地方,干扰办公和殴打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