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0日午夜,瞿延来被上海市某派出所绑架,同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逮捕,2003年6月2日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并于当天作出(2003)普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瞿延来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绑架至判决生效整个期间亲属从未收到任何通知!由于爱子失踪,家人从南到北到处找寻先后花了十万余元一直无果,直到2003年7月2日才收到上海邮来的判决书。
他母亲在申诉书中写道:“得知瞿延来被非法判处5年有期徒刑。他身在何处,没有人通知我们,为了能见上爱子一面,我于2003年8月冒着酷暑来到了上海,给法院打电话寻问我儿下落,审判员某某竟然说:“你还敢打电话,监控你、抓捕你,他回老家了!”要不是亲身经历,我真不敢相信,身为法官,竟能随便说出监控谁、抓捕谁的话,是谁给了她如此的权力!不得已我便亲自去法院询问,某某法官非常不高兴的说:“在普陀区看守所,你再也别来问我!”我又去普陀区看守所寻找,一警察说:“在青浦监狱。”我又打车去了青浦监狱,等了一个中午,门卫却说:查无此人。” 这些法官、警官的冷酷无情麻木不仁已到何种地步?!
“我再往普陀区看守所打电话,答:是在青浦啊!我顿时感觉五雷轰顶!我儿到底在哪里啊!为什么法院、看守所的人都隐瞒他的下落?为什么怕家人知道他的下落?作为母亲,我心如刀绞,欲哭无泪。儿子无辜被抓,被枉判,作为母亲连知道他下落的权利都被剥夺了。“人民法官”、“人民警察”还把我这个东北来的近60岁的老太太支来支去,让我去哪里找儿子?最后从审判长处才得知被关押在提篮桥监狱。我又奔到提篮桥监狱。时隔一年,历经魔难,母子才得以相见,抱头痛哭。连在场的警察都落泪了。”极权专制下的喉舌媒体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长期整天狂轰滥炸文革式的诋毁诬蔑法轮功的宣传,成功地使得众多被愚民政策愚弄的民众对法轮功产生莫名之仇恨,以致心理变态丧失人性。
瞿延来为了抗议对他的不公判决,维护自己受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权,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进行了长达780天的人类历史上时间最长也最伟大的绝食绝水抗议!其间多次遭受毒打,野蛮灌食造成四次严重胃出血,送医院四个月,几度生命垂危。他的父母亲数次千里迢迢从北国大庆来到上海提篮桥监狱劝说宝贝儿子恢复进食,由于不忍看到年迈双亲为他痛苦不堪,他原拟同意恢复进食,却因狱方强行禁止他在狱中炼功,使得这位意志超凡的真善忍信仰者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继续绝食和绝水,直到母亲告诉他已为他聘请了真正的律师为他辩护(原审法院为他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该律师当庭征求瞿延来是否同意担任其辩护人?瞿延来拒绝回答,因此该律师拒绝为他辩护。他整个庭审拒绝公诉人的任何提问,迄今从不认罪),他才停止这一伟大的抗争,他对本辩护律师寄予了多大的期望呵!
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当事人,狱方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然而,103680小时过去了,经前后四次申请会见,狱方竟仍公然违法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姑且不论修炼宣传真善忍讲真象是否有罪,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享有最起码的平等权利。瞿延来信仰真善忍何辜?竟遭此涂炭!甚至连律师会见权也被非法长期剥夺?!天理岂容此等司法专横!
今天是2005年的大年三十,远在北国的母亲在这三个月期间给我两次电话,仅是关心辩护律师的安危,却丝毫未提及她的爱儿案件情况,这又是何等的关怀与宽容!我作为辜负了当事人如此不能承受之重的期望的辩护律师,别无选择只得将这一发生在中国最先进的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当局不尊重法律,破坏法治的后果,严重至极。如此随心所欲执法社会何稳定之有?!如此蔑视法律,大上海何法治之有?!如此藐视人权,大上海有何脸面号称国际化大都市?!正如高智晟律师指出:(当局)“视国家的既有规则如敝屣的恶劣心态,干着非法的反法治的勾当却还以法律的名义,以及整个司法体制对法律、人性及尊严如此麻木、如此不负责地随意对待!”将会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荡然无存!鉴此辩护律师敬请当局千万不要把上海变成司法沙漠荒原!难道为会见瞿延来辩护律师非得持有中国司法部张福森部长的批示吗(第五次申请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国司法部部长/国家监狱管理总局局长提出,第六次申请呢…向联合国?)!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5年2月8日
附:第四次会见瞿延来申请书
会见在押的瞿延来的第四次申请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缪晓宝局长\张凌副局长\乔立国监狱长
行务处/教育科李科长: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郭国汀律师接受在押的瞿延来的委托,作为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及辩护律师,代理提起刑事申诉及保外就医等事项。2004年11月8日,郭国汀律师和秦韬实习律师首次专程前往提篮桥监狱会见瞿延来,贵狱张科长称要请示上级才能决定是否同意律师会见。11月10日张科长电话告知,上级不批准律师会见。理由是司法部有新规定。11月23日本律师第二次申请会见,11月25日李科长电话告知,因瞿延来目前仍不稳定,不同意律师会见。
查2004年7月15日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所已经接受瞿延来委托,完全符合上述司法部规定的会见要求。同时,依《刑诉法》第203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申诉。根据《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律师有权代理申诉案件。那么律师会见在押被告或当事人理所应当。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至于 “不稳定”并非不让律师会见的合法正当理由。2004年12月12日我们第三次提出会见申请,迄今未接任何通知是否准许律师会见。针对贵监如此反常的举措,我们深表遗憾。
上海市公检法各部门包括各监狱及看守所素以遵纪守法闻名全国,作为法律同行,我们希望能共同遵守国家法律。而贵监狱屡次无理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做法,于法无据,显然有悖于司法文明的主旨,也有损于上海作为我国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应有的司法文明形象。保障公民包括刑事被告及在押人犯的正当合法权益,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最起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鉴此,第四次申请会见瞿延来,敬请及时批准安排于农历新年前会见瞿延来为感。若贵狱坚持拒绝律师会见,请书面告知依据和理由。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5年2月2日
(原载新世纪)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5/2/18/57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