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向分局要求退还那两万元保外就医的抵押金时, 分局抵赖不给,说一年之后返还!
警方怕担责任,于9月9日,老人被关押了23天,绝食绝水13天后,无条件释放!
2003年12月份,兴隆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刘敬雨打来电话,要求谢艳馨老人去汇报,电话是谢艳馨的老伴(老人不修炼,是辽河石油勘探局测井公司第一任经理,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接的,被公安的这一行为搞的大为恼火,在电话里就指出:“我老伴根本就不应该去,我老伴是你们无条件释放的,为什么还要求去汇报呢?刘敬雨说:“如果超过三次电话,人还不来汇报,那两万元钱就不给退还了。” 老人家气愤的说:“你们终于道出了你们的目地,你们不就是为了那两万元钱吗?”并感慨的质问对方:“你是不是国家公务员?”对方回答说“是。”老人家说:“我为国家有你这样的公务员感到可悲,你们真是不知羞耻,言而无信,撒谎张嘴就来,你为了那两万元,可以如此不择手段,损害公安的形象!我为国家有你们这样的败类感到羞耻。”对方无话可说,把电话挂了。
于2004年1月份春节前,来了两个人,带着没收两万元的收据,又被谢艳馨的老伴给轰走了。过了正月十五,刘敬雨又来了,老伴再次抵制,不给开门,结果恶警却无耻的把收据叠成小方块塞到了门把手里,并可耻的说:不用签字了,然后仓皇而逃,那两万元就这样被霸占了。
在法律上,这样的收据必须在公安、家属、当事人三方签字后,方能生效,缺一不可,可这张收据,却无任何一方签字。由此可见当今的公安是多么的目无法纪、胡作非为,大法弟子承受的是多么严酷的迫害,自迫害法轮大法以来,江氏集团对大法弟子就从来没有讲过法律。谢艳馨一家自迫害以来,在经济上共损失十万七千八佰五十多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