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她们开始检查我的随身行李,一个人检查完了又换了另外一个人检查,我的小行李箱被连续检查了五次,当我质问她们为何要检查五次时,她们回答我说:「我们是不同单位的人。」这真是令人惊讶,如果不是香港海关的办事效率落后,就是企图针对特定人士作出违法的指控!当我再度问她们:「我到底是违反了香港的哪一条法律,要如此对待我?」她们回答我:「不好意思,我只是例行性的检查」我再度问他们:「是因为香港禁止法轮功修炼者吗?」,他们支支吾吾的回答:「没有」。经过2个多小时的检查,最后他们实在找不出理由,只是重复的回答「保安理由」然后将我带到登机口,之后粗鲁的拿出一张纸要我在上面签名,我看到上边竟然有未经我允许的签名,我非常清楚的告诉她们:「你们伪造文书,犯法!因为这张纸上明白的叙述了我在被非法羁留期间可以享有的权利,包括打电话与外界联系,结果你们不让我打电话还要叫我签名承认我知道这些权利。」港警这时自知理亏,急着将我手上的纸抢走,还要撕毁企图湮灭证据,但被我严肃的制止。(如附件)
这整件事情从发生到结束才不过短短几个小时,但却让我对香港政府的蛮横态度感到痛心,我只不过是个身高未满160公分的小女子,但是香港政府却派了近20名的警察来对我进行无理的搜查与看管,最后在查无实证的情况下还要我自己用我自己买的机票回来台湾,而最后只以一句莫须有的「保安理由」解释这一切加诸于我的违反人权的行为,这个荒唐的笑话,只因为我是一个修炼真、善、忍,相信做人要真诚、善良、遇事先替别人着想的法轮功修炼者?
一个少数当权者违反良心的错误命令,却要让这些不明白真相的执法人员去执行所谓的上级的命令,如果有一天真象大显了,诉诸法律追究责任时,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是上边的黑手还是这些执法人员?不知那些当事人是否冷静思考过这个关系自己未来的问题。
给予在羁留人士或在入境事务处接受调查的人士的通知
被入境事务处羁留人士或在入境事务处接受调查的人士,只要不致对调查过程或执行司法工作造成不合理的延误或阻碍:
(一)可打电话给亲戚及朋友;
(二)可私下打电话给领事、律师或大律师,或以书面或亲自与他们联络;
(三)可要求获得一份由香港律师会提供的律师名单;
(四)在与入境事务队人员会面时,可获准领事、律师或大律师在场;
(五)在你的同意下,可获准私下与自称受第三者委托代表在羁留人士的律师或大律师联络;
(六)可拒绝与一个不是你自己要求会见的律师或大律师接触;
(七)可要求本处邮寄或递送信件,尽量不要延误;
(八)在会面后尽快获给予一份你经警戒后所做的口供或所回答问话的口供副本;
(九)在未获得一份你经警戒后所做的口供或所回答问话的口供副本之前,可拒绝回答其后的问题;及
(十)可要求本处提供书写用具。
我,充分明白再接受调查或羁留期间所获得的权利及签收这通知的副本一份。
签署 见证人签署
传译员签署 日期/时间
AP/SF/O/49(Revised 12/2001)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22/48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