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德国法轮大法协会和数名德国等不同国籍的法轮功学员针对联邦刑警的侵犯行为向柏林州等地的行政法院分别递交了四份诉状,状告德国联邦内政部,下萨克森州内政部、布兰登堡州内政部、萨克森州内政部。诉案的起因是2002年江泽民访德期间,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受到德国联邦刑警和柏林警方的侵犯。所有被告所在城市皆为江氏插脚之处。今日上午得出判决结果的是针对德国联邦内政部的诉案。
2003年4月3日德国法轮功学员代表在公布诉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的尊严和正义是构成正常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然而它却在江泽民到访时受到了侵犯。希望此事通过这次对话和行政起诉得以澄清,并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法官提议并主持会谈
2004年4月26日,德国时间上午10点至下午1点,在法官的主持下,德国联邦刑警局代表和德国法轮大法协会代表Wu Wenxin在柏林的行政法院進行了会谈。
法官就德国法轮大法协会等起诉联邦内政部侵犯人权案件,建议涉案双方通过协议解决纷争。
* 法官认为江氏访德期间德国警察的做法违反德国基本法
法官告诉双方,他认为当时德国警察未经下榻在阿德隆酒店的法轮功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闯入法轮功学员在阿德隆酒店下榻的房间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本国宪法第13条保护的“私人居所地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因为根据德国宪法法院的判例,在旅馆所租的房间属于宪法第13条意义上的私人居所地。
法官并指出,法轮功一直是以和平方式进行抗争。在他知道的范围内,法轮功学员没有对任何人或物采用过暴力。
联邦刑警局官员在会谈中指出,当时法轮功学员在阿德隆饭店打出了中文横幅,喊了中文口号,之后来访的国家元首向他们表示,横幅和口号是对他的一生中从未有过的侮辱,并称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发生,他将立即中断访问。对此法官认为,仅从双方提交的文档他不能认定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构成侮辱,比如“法轮大法好”这样的横幅和口号当然是不能构成侮辱的,所以他还不能确认联邦刑警局以这种“可能存在的危险”为根据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问题做出最后的判定还需更多的证据。另外,法官指出,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国家外交政策利益不属于联邦刑警局法第21条中所指的保护主体,联邦刑警局不能以此为由采取措施。
* 涉案双方以正式达成协议结案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上述观点达成了一项协议,正式确认各自同意协议内容。
在协议的最后,法轮功一方表示理解德国内政部在外国元首来访时要采取一系列特别预防措施。
* 江氏在欧洲三度引起法庭风波均以被告被判违法告终
本案是江泽民第三次在欧洲引起法庭风波。前两次诉讼都是因江泽民怕见抗议人群并通过当地警察侵犯海外民众、人权组织的基本权利,而招致当地民众、媒体、甚至议员的愤怒。其中1995年的诉案原告为大赦国际,1999年的诉案涉及多个团体权益,两次诉讼均以判决被告违法为结局。其中德国巴伐利亚州行政法院当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任何政治利益及经济利益都不能高于宪法。”
针对2002年4月江泽民访德期间带给德国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德国国家电视一台(ARD)于同年4月12日晚间以“狂妄:江泽民的独裁专制在德国土地上”为标题进行了专题新闻报道。报道说,“本周在德国作客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是一个奇怪的人物,每当他的眼睛看到黄颜色他就犯急。黄颜色是法轮功学员衣服的颜色。”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4/29/47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