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1999)新城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尹彦菊,女,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市中办事处菜园村。 原告尹彦菊与被告王安收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彦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王安振到庭参加了诉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精神病复发多次,病情没有任何好转,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患精神病是因练法轮功引起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8日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1990年9月6日生一男孩王雷。1988年被告曾患精神病,在泰安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两个多月,1996年后被告精神病复发,多次去泰安市精神病院治疗。1998年被告开始练习法轮功,同年4月精神病复发,将其父亲用铁锨打死,被送往泰安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论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原告于1999年5月30日到本院要求离婚。案经审理,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自愿承担共同生活期间个人所借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患精神病并隐瞒,婚后精神病多次复发,且经久治不愈,曾因精神病发作杀害自己的父亲,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男孩子王雷现尚未成年。长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放弃财产分割及承担债务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9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尹彦菊与被告王安收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成俊 |
从判决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庭调查资料确证王安收将其父亲用铁锨打死是因原精神病发作所致。在江泽民集团迫害诬蔑法轮功后,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借机捞取政治资本和个人私利,却将这一事件诬蔑为王安收将其父亲用铁锨打死是练法轮功所为,大肆造谣,毒害不明真相的百姓。在江泽民炮制的“因练法轮功导致1400人死亡”的谎言中,山东新泰市的王安收就是其中的一例。
据悉当时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利用王安收之事制造谎言,曾在新泰市电视台、齐鲁晚报、中央新闻等多处媒体欺骗毒害百姓。
附1:法轮功关于精神病人不能修炼法轮功的规定,见《法轮大法义解》32页
附2: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扫描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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