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法轮功学员赵庆山在看守所里写的上诉书

【明慧网2004年2月28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因修炼法轮大法被哈尔滨动力法院判刑十一年。我认为,对我的判刑是毫无道理的,是非常不理智的,也是善恶不分的一种错误的做法。因为我没有犯任何罪,没有伤害任何人,而且我做任何事都考虑对别人有没有受伤害,对别人有伤害的我坚决不做。我们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都是善意在讲理。难道讲理的权利都成了犯罪?都成了判刑的依据?!我修炼法轮功完全是我个人的信仰,这是信仰自由,任何国家都是允许的。

说我“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真是荒唐可笑。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对任何人没有伤害,从何谈起破坏法律?以什么为标准?以什么为根据?不能听说,想象,推理等作根据吧?对做好人的人定罪,判刑,这不是善恶不分,正邪不分,好坏不分吗?难道做好人有罪吗?

下面我就举几个小例子来说明问题。在法庭上应该是严肃的,要实事求是。比如,2000年我在自己家里静静地看书学法,被指控“扰乱社会治安罪”拘留15天。我在家里静静地看书,扰乱什么社会治安了?

是谁在犯罪?我说打击善的,保护恶势力的就是对人类的犯罪。法律应该是正义的公道的象征,是惩恶扬善,打击一切坏人的,是维护人类生存的保卫者。人要清醒地分别善恶,理智地对待一切,要堂堂正正地做人。我修炼的,用三个字就可以概括起来,那就是“真,善,忍”,用我的理解,简单地说一下,修真,就是说真话,办真事,对人忠实,堂堂正正地做真正的真人。这是没有罪的;修善:对人处事要善良友好,做事处处为别人着想,修善能修出慈悲心,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真正为别人活着的有觉悟的人,也叫觉者,对人非常善良、慈悲的,这样的修炼者有错有罪吗?也犯法吗?修忍,就是在个人利益上不去争不去斗,与人为善,做事考虑别人,在发生矛盾时首先检查是不是自己做的不对,遇事要有大忍之心,退一步海阔天空,使人在祥和的环境中生活。我是本着这三个字在修自己的,根本没有错。要说“真善忍”不对,那么在人类这个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对的了。

是谁在破坏国家法律?是谁在扰乱社会治安?对信仰自由和人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那才是犯罪。下面我讲一下自己的经历,看看是谁在犯罪!

在2002年1月20日晚,我侄女婿李超开车和我侄女从哈尔滨市回双城家里看望,我也跟着顺路去双城看望我姐。当李超停车在双城市内等人时,被双城市公安局副局长,“610”头子张国富领着一帮恶人开着双城出租车小面包非法抓捕。当时我被莫名其妙地抓起来,其中有个便衣手里拿着2米长1寸粗的白色塑料管,没头没脑地抽打我。我脑门被打破,鲜血把内衣染红。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群众说:“他们是干什么的这样打人?”张国富说:“我们是双城市公安局的,他们是法轮功。”光天化日之下就干出这种流氓事情来,好像穿着公安的外衣就可以“合法”随便打人?法轮功修炼者就可以这样被粗暴虐待?我们都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修炼人,这些公安中的恶人,它们才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人。

我被他们抓到后用我的外衣盖着头,带到什么地方也不知道,什么也看不见,躺在地板上,两个便衣踩在我身上。大约一个多小时后,我被他们盖着头带到楼里,到屋里将衣服取下,被扣在铁椅子上,就是现在也不知道那是什么地方,一切都是秘密进行。有两个人称是审问的,其实是打手,以审问为名进行严刑拷打:把我扣在铁椅子上,再带背铐,嘴用胶带封上,然后用皮鞋尖使劲往小腿的骨头上踢,疼痛难忍,都踢露骨头了。我腿都肿起来,脚脖子一圈几天后发黑,不敢走路,现在腿上的坑还清晰可见。他们用脚使劲蹬手铐,使手铐往肉里卡,手脖子被卡烂,手肿得象馒头,手指不能拿弯;他们嘴里还嘲笑谩骂着,连社会上的流氓恶棍都不如,真的没人性,这是警察吗?第二天,我又被用胶带封上嘴,用衣服盖住头坐在铁椅子上,有人往我脖子里倒凉水,毛衣毛裤都湿了,好几天才干;不给吃,不给喝。晚上继续用刑,他们又换上一帮人,坐铁椅背铐将我胳膊往上抬,我胳膊都要断了。在这种情况下搞逼供,拿着编造的东西叫我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的口供能真实吗?

这次我在街上被非法抓捕,就因为我向法轮功学员要了一篇我们师父的经文,就被他们这样严刑逼供定罪。哪个政府、国家定的说修炼“真善忍”的人是犯罪?是反社会的?恶警对我用酷刑,使用电刑,电昏过去就用凉水,醒过来再电,说什么“电死你,白死”?这不是暴政吗?

我说的,请法院调查核实,给个公正说法。另外说一下,市公安一处扣押我个人一千一百元钱,也应该给我说法。

上诉人赵庆山
2004年元月4日于哈尔滨动力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