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安局及朝阳分局对大法弟子金学哲的迫害

【明慧网2004年12月4日】2002年3月5日长春有线插播后,警察大肆抓捕大法弟子,市局怀疑金学哲参与了有线插播,去家里抓捕,那时他流离失所并不在家住,市局恶警把金学哲家(一楼)的金属防护栏用工具掰弯,钻進他家蹲坑7,8天,私闯民宅,偷走其妻的结婚首饰价值 2000 元,和金学哲以前收藏的一块玉佩约价值500元,以及照相机架(80元)等物品。

2003年3月金学哲被抓后,朝阳分局警察到他流离失所后的住处,抄走电脑一台3000元,VCD一台1000元,电视一台400元,录音机一台300元,复读机一台300元,大旅行包一个400元,电熨斗一个,还有他被抓时身上现金200元,及BP机手机等物品。

同时市局伙同朝阳分局恶警对金学哲進行刑讯逼供,七八个恶警一起殴打金学哲,把他绑在老虎凳上24小时,又把他双臂反背双脚离地吊起3个小时,金学哲体重180斤,全身重量都集中到手铐与手腕处,手铐深深的陷入肉中,至今在手腕上还留有疤痕。恶警还用塑料袋套住头令人窒息的残忍办法反复折磨了金学哲一个晚上,市局国保支队王远航作为记录员目睹了这一切。

现金学哲被非法关押在吉林四平监狱。长春市公安局及朝阳分局恶警的上诉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已构成盗窃罪 和《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做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行径与劫匪无异,必将遭到天理及世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