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受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申诉书汇编

【明慧网2004年12月28日】

  • 武汉市李友云写给检察院的申诉信

  • 上海市退休教师裴珊珍写给最高检察院的申诉书

  • 吉林市大法弟子刘明辉的申诉书

  • 武汉市李友云写给检察院的申诉信

    检察院各级领导:

    我叫李友云,女,今年59岁,住武汉市硚口区荣华街建乐小区27栋5号门一楼。从45岁开始我患有肝病,胃病、食道梗阻,心脏病,神经衰弱。由于长期病魔缠身,经中西医治疗,又练了许多种气功都无效。1996年4月有缘得了大法,修炼法轮功后各种疾病不治而愈。99年打压法轮功后,不让我们炼功,失去了炼功环境。为了向政府讲真象,反映我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的真实情况,我到北京上访。可是,当时政府不但没有解决我的根本问题,反而从北京驻京办把我带回武汉工读学校关押。回家后我坚持在公园炼功。

    2000夏季在硚口公园炼功被恶人举报,被送往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建工旅社关了一个星期,强行收取我的生活费、住宿费共计800元左右,每天派人轮流日夜监控,罚站,不准睡觉。由于我所反映的实际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于2000年11月再次進京上访。当时被便衣警察非法拦住,将我送往武汉市东西湖区额头湾“洗脑班”,当时正好媳妇要临产了,我说我媳妇要生孩子了,我不能去,结果还是被强行抓走,被关押迫害18个月。后来造成儿子、媳妇闹离婚,妻离子散。

    2001年正月初一,在关押期间因抄监,抄走了《转法轮》一书,惩罚我们法轮功学员,逼迫我们90多人转圈,不给饭吃,其中还有87岁的老人。在严寒的天气手不许插在口袋里,谁将手插在口袋里,就从圈中拉出来毒打,打得头破血流,被狠狠的推倒在地。大法弟子齐声呼喊人民警察爱人民,制止强暴。为了抵制这种残酷的迫害,大法弟子90多人开始集体绝食抗议。为了分化瓦解,他们将我们分了一部分人到武汉市硚口区工读学校关押迫害。

    在非法关押期间,我们失去了一切自由。房门上都挖了洞,安上透明玻璃来监控我们的一切,连大小便都失去了自由。大便每天早上要憋2-3小时。在憋不住的情况下肚子痛得很难受,没办法只好叫醒他们,但他们不但不理睬,反而还惨无人道的关我们的禁闭。每间房门上贴有五不准,吃的饭菜还不如犯人吃的。四道门锁把我们紧锁在牢房里。为了达到他们诬陷法轮功创始人的目地,就在关押我们的房间走廊里挂上诽谤师父的图片。我们大法弟子都是在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根本没有象诽谤图片上的那种事情。为了抗议这种不公平对待,我们只有采取绝食,不吃不喝。

    2002年6月份,以朱俊为首的一伙人,要我们写违心的东西,我不写,就用车轮战进行迫害:光着脚在草地拔草、不准坐、不准蹲、不准洗澡、不准穿鞋、双手反捆、头上顶盘子、戴高帽子(如同文革整人的形式)以及胸前、背后都贴诽谤师父的纸条,等等。白天靠墙晒太阳,晚上喂蚊子,日夜走草地。李兆筋要我象青蛙一样在地上趴,对我進行人格侮辱,我当时对他说:你不应该这样做。话音刚落,他把脏物塞進我的嘴里,不准我讲话。紧接着有人往我身上灌水,用雪碧瓶子打我的头,紧捏腮窝。这样的折磨持续了7天8夜,结果整得高血压,当即送往武汉市第十医院抢救。在我生命垂危的时候,他们还不甘心,又惨无人道、变本加厉的连续迫害6天6夜不准睡觉,总共摧残了13天。

    我真是艰难地度日如年哪!不知道白天黑夜,听见鸟叫才知道是早晨。因长期遭受残酷的肉身和精神折磨,回来后我的身体一直疼痛难忍。我们修炼人都是无辜的善良百姓,只是炼功做好人,修炼真善忍,竟受到如此不不公的对待,天理不容啊!希望善良的人民和各级领导支持我们的正义举动,盼望各级领导公道公正的对待我们,惩恶扬善,早日结束持续五年之久的迫害,使国家太平,人民幸福!

    李友云
    2004年8月25日


    上海市退休教师裴珊珍写给最高检察院的申诉书

    从新闻媒体得知,最高检察院从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写此信。

    我叫裴珊珍,女,61岁,法轮大法修炼者,家住上海市静安区南阳路183弄2号1508室,原向群中学退休教师,现并入市西中学。

    2000年6月因进京上访,向政府讲清法轮功真象,判扰乱社会治安,在静安看守所拘留7天;同年7月13日,因散发真象资料,刑事拘留35天,8月18日批捕,11月14日在静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指控我“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修炼法轮功,只是为了修心养性,祛病健身,何罪之有。次年2月20日,不服所定罪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月开庭,驳回上诉。仲裁不得再上诉。

    同年3月,有缘人向我借了一盘李洪志师父讲法录音带,判我扰乱社会秩序,在本人没有收到劳教判决书情况下,强行送劳教2年。

    以上多次判罪与事实不符又无法律依据,本人不服提出申诉。

    当我步入中年后,多种疾病缠身,求医成效甚微,苦不堪言,对人生已失去了自信和乐趣,在绝望中我有幸在报上看到介绍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上乘功法,对祛病健身有特效。九五年在襄阳公园找到了炼功点,又在书店有缘得到了李洪志师父的著作《转法轮》,学炼法轮功三个月左右病情有了好转,一年以后多种病痛神奇的消失了,九五年至今没有花过国家一分钱医药费,亲身体验了无病一身轻,健康生活的快乐。

    因法轮功义务教功,简单易学,深受广大健身者的青睐。它以宇宙特性“真、善、忍”指导炼功,特别注重修心养德,提高心性,因此炼功之余我们常聚在一起学法修心,切磋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如家庭,邻里,单位等发生矛盾如何向内找,找自身不足之处,把它做好,因而普遍出现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改善了,邻里的矛盾纠纷化解了,在单位工作不图名利,多尽责任等自觉向善的行为。《转法轮》中说:“如果人人都向内心去找,人人都想自己怎么做好,我说那社会就稳定了,人类的道德标准就会回升。”我们在交流中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做更好的人。彼此关心,鼓励精进。生活在这样一个纯净、祥和愉快的环境里,身心得到不断升华,因此祛病健身疗效特别显著。人人受益匪浅,因此都想把这利国利民的好功法传授给家人和亲朋好友,让更多的人身心受益,就这样以人传人,心传心,炼功者日益巨增,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提高了人类文明素质,这对任何一个制度的国家来讲都是一件有百利无一害的大好事。

    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99年7月突然开始镇压法轮功,如晴天霹雳,各地出动警员强行驱散炼功人群,抓捕义务教功人,收交法轮功书籍、音带……。这不禁让我想起四十多年前的文革,曾记得当时我正在读大专,一夜之间,我们崇敬的师长,院领导都成了反动学术权威、叛徒、特务、走资派等,那时因年轻无知,在高压下参与了批斗活动,使培养、教育我们的恩师深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至今我还时时受到良心的谴责。追溯中华历史,几千年的文明史,涌现了一批批为了正念正信,顶着压力敢于讲真话的忠良之臣,他们是真理的捍卫者,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是伟大、纯真、善良的民族脊梁。

    如今人类已进入文明的法制时代,那无法无天的乱法乱政行为应当受到制止与纠正。真正贯彻执行以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强国之策。

    依照《宪法》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利。”第四十一条及信访条例,赋予公民有信访的合法权利,有向政府及领导者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更正的权利。为此,我依法进京上访,向政府讲清法轮功的真象,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责职和合法权益。在上访中我按上访的有关手续,和平、善意,讲述自己炼法轮功后的亲身体会,让政府正面真实的了解法轮功,消除误解,善待法轮功。但令人失望的是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让来访者填写完表格后不问缘由,一律面对墙壁坐在走廊的地上,等人押回原籍拘留,信访办成了抓人处。《宪法》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条条《宪法》条款给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国家信访办却遭到如此不公的待遇。人民的信访部门为什么要阻挡信访?阻挡公民向政府沟通的渠道?更不该把热爱祖国,支持、爱护政府,维护《宪法》尊严,敢讲真话的善良正直的人民推到敌对面去,人民的政府听不进人民的心声,这不令人心寒吗?

    “实事求是”是党一贯的工作作风,但在对待法轮功事件中却违背了这个原则。开始镇压时,宣传媒体每天滚动播放的是“不让人看病,因延误治疗,害死了多少多少人。”“北京的傅怡彬失去了人性,凶残杀妻、弑父。”“天安门自焚事件”……铺天盖地,使很多不明真象的世人被蒙骗,毒害,仇恨法轮功和炼功者。法轮功要求炼功者“不能给人治病。” 媒体断章取义说成了“法轮功不让人看病。” 北京的傅怡彬,邻居证实他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用一个不正常人的疯话加害法轮功,那谁更疯呢?天安门自焚行为与法轮功的法理完全背道而驰。李洪志师父的著作《转法轮》里特别强调炼功人不能杀生,因为杀生会造下很大的业力。自杀也是有罪的。这是每个炼功者都十分清楚明白的,真正的炼功者会这样做吗?会去破坏法理害自己吗?

    看过“天安门”自焚电视片的,都不约而同提出不少疑点。自焚事件理应是个突发事件,从自焚画面看,拍摄自焚现场的长焦距镜头是从高处拍摄的,摄像机镜头是移动的,并且跟踪拍摄了整个事件,镜头首先跟着警察,然后随着警察移动到事发地点,让人感到整个拍摄过程是事先安排好的。

    新华社报导,王进东首先点燃火焰,四名警察立即取出灭火器,不到一分钟,迅速扑灭了火焰。在天安门自焚,史无前例,广场上没有灭火器,警察也不会背着灭火器巡逻,怎么可能四个人同时立即拿出数个灭火器?

    王进东右边拿着灭火毯的警察没有紧急灭火的动作感,好像在等着什么,细看原来是在等王进东喊完有关法轮功的口号。这样的镜头场面发生在整个突发事件的一两分钟以内,而且摄影机处在最佳的拍摄角度,这会是偶然的巧合吗?
    报导中说,王进东是法轮功老学员,但他打坐姿势和喊出的口号内容都不是属于法轮功的。这说明什么?

    报导中说,王进东被严重烧伤,但是电视片上他两腿中间盛过汽油的塑料雪碧瓶居然完好无损……。种种破绽不一一例举了。这样做的背后目地何在?为什么害怕第三方来验证。

    从李洪志师父在国内传功至今,法轮功已洪扬世界60多个国家,在大陆被镇压以前的7年里,从没有法轮功学员自焚、杀人事件发生,在大陆以外全世界任何一个地区也从来没有法轮功学员自焚、杀人事件发生,镇压法轮功以后,国内媒体多次报导这类恶性事件,这不奇怪吗?

    我是法轮功亲身受益者,可以实事求是证实法轮功是祛病健身、修心养性的好功法,给人们带来的是身心健康和道德的回升。一个利国利民的好功法却遭到诋毁,有点良知的人,怎能昧着良心听之任之呢?在上访申诉无门的情况下,我无奈只得向周围邻居散发法轮功真象资料,这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但为此我遭到抄家和抓捕。

    在静安看守所关押了七个月之久,度日如年。开庭时指控我“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一切让我至今还困惑不解。法轮功要求人修心养性,放下名、利、情,心怀真、善、忍,碰到问题向内找,做一个先他后我,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好人。如果这是邪的话,那么什么是正的呢?早晨去公园炼炼功,祛病健身,炼完功学员聚在一起学习,切磋碰到问题如何向内找,互相交流修心重德的体会,彼此鼓励精进,只为身心的净化再净化,这样一个不抽烟,不嗜酒,不赌博,不沾邪淫,不贪污受贿,不为名,不为利,以苦为乐的人群是在参与××组织吗?真诚、善意、和平、依法向政府、邻居讲清法轮功的真象是扰乱社会治安,破坏法律实施吗?我们为何要到处讲真象?如果当初没有人制造事端干扰、破坏我们炼功环境,如果我们没有遭到这么多不公正的待遇,我们要讲什么真象!究竟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两高”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和处理办法是同时发布的,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对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成千上万公民合法权益的大是大非事件,应按司法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广泛了解民意,听取民声,集体商定,依法秉公处之。那么现在的一切也许都不会发生。

    自99年7月20日以来,执法机构对迫害法轮功持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民政部”和“公安部”的通告和“两高”的解释。依据我国《宪法》“民政部”和“公安部”属于政府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通知属于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条款。对法轮功的定性既无合法的司法程序又无“人大”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将××的罪名直接扣在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难道不是在破坏法律实施吗?

    李洪志师父所有的著作和讲法录音带,一切都是公开的,你们可以亲自读一读,听一听,都无一例外在反复强调修心养性的重要性,教人如何做一个无私重德的好人,完全有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提高人民文明素质的法理。一个有缘人向我借了一盘李洪志师父的讲法录音带听听,难道教人向善也要定罪吗?何况我是被动的。为此又一次遭到抄家和抓捕,说是“扰乱社会治安”,在无任何合法手续下,四个高大男警强行绑架我从家里扭送静安看守所。

    在看守所里因我坚持炼功,不愿放弃“真、善、忍”信仰,竟把我铐在铁栅栏上,用毛巾勒住我的嘴,几次险些背过气去。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以绝食和平请愿,竟遭强行灌食,掐伤了我的两颊,擦伤了我的鼻腔和喉管,吐血不止,在本人没有接到劳教判决书的情况下,强行送劳教二年。

    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 罪行轻微,不够行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 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行事处分的。
    (三)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行事处分的。
    (四) 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五)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行事处分的。

    我没有上述任何一条违法行为,判劳教合法吗?

    在劳教所的二年中,除了洗脑还是洗脑,在里面人人要写三书(决裂书,认罪书,批判书)否则遭到严管,罚静站,静坐,吃囚餐;坚持炼功就被上吊铐等。强制让人放弃,改变对“真、善、忍”的信仰,剥夺《宪法》三十六条给予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权利。

    中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常任理事国,“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个人的权利,中国公民同样享受,也应得到政府的保护和保障,但恰好相反,我们遭到了太多的不公正的待遇。

    九九年至今已度过了五个风雨春秋,随着时间的验证,法轮功的真象日趋大白,炼功者是怎样一个人群也逐渐被更多人了解,只有心怀大慈大悲,具有大忍之心的大法修炼者,面对一切不公正的待遇和迫害才能如此平静、祥和、无私、无畏、理性善待,才能无冤无悔苦苦用自己的正念正行在世间证实大法。

    “真、善、忍”是宇宙的特性,是衡量好坏的唯一标准,他属于世界,属于全人类,如今已传遍五大洲六十多个国家;《转法轮》已译成二十多种文字被各国人民接受;法轮功在国际上获得1200多项褒奖,这决非偶然。人心向善,返本归真,这是人类的本性,所有善良的民族和人民都会认同“真、善、忍”大法,用佛家一句话讲:“佛光普照,礼义圆明”。

    也请记“善恶必报”。
    请善待法轮大法,善待大法修炼者,幸福平安在你一念中。

    最后请执法部门明察,昭雪强加罪名,还我们一个清白和公道。

    此致
    最高检察院

    裴珊珍
    2004年9月


    吉林市大法弟子刘明辉的申诉书

    申诉书

    我叫刘明辉,男,25岁,汉族,初中毕业,家住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苏相村三社,社员。

    今年七月份,我和我的家人(父、母、爷爷)连续遭到不法公安警察及610人员的迫害、恐怖威胁。我与父母被逼过着流离失所的生活。

    2004年,我国政府将“保护人权”写进宪法,司法开始整顿处理公、检、法内部违法、违规现象,开展为期一年(2004年5月-2005年5月)“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五大类案件”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证人权的举措。(五大类包括:(1)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非法拘留、非法搜查的案件;(3)开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4)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这是国家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善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大好事。为了配合这一专项活动,我做为一个国家公民,有责任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对我及我的家人各种迫害和侵害、剥夺我们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事实。因我父母多次申诉未予回复,故我本人再次向你方提出申诉,希望早日给予合理、公正的答复和解决。

    现将当地丰满公安分局曹建国、二道派出所民警许振锋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事实控诉如下:

    2004年7月19日晚8时许,二道乡政府机关干部和二道乡派出所警员,来我家强行搜查,我们没让他们进院,过程中许振峰叫喊:“少他妈跟他废话,就他欠揍!辛哥(辛德臣),上!”而后又说些下流话,威胁恐吓,企图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闯进院内。十多分钟后,找来了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曹建国,在曹的命令下,警察在无任何搜查证明的情况下,蜂拥而上,跳墙入院,砸坏所有的锁头,踹坏窗户,跳进屋内翻、砸、抢,在翻的过程中,恶警许振锋用手电打我母亲,打倒后又踢又踹,我父亲上前阻止,也被打倒。他们抢走我家现金500元,大、小录音机3台,摩托车1辆(125型,3月末买的新车4000元)和一些大法书、讲法光盘、录音带、大法资料等物品。在打、砸、抢时曹建国说:“你们怎么整都行,死几个人算个屁事,我顶着!”过程中,曹用两手来摸我母亲的兜。到晚上11点离开,临走时还将我家果树上的果子摘走不少,并折坏不少枝叶。整个过程3个多小时,围观群众上百人,大家敢怒不敢言,背后纷纷议论这帮警察就是“有证”的强盗、劫匪。

    我父亲于2004年7月21日去市人大上访,后转丰满区政法委。政法委的主任说:“你要是不炼法轮功了,写个保证,我可以给你们解决,把钱、物、车返还,还可以处理打人的警察。要是还坚持炼,那打就打了,抢就抢了,都属于过激行为。你们认为不行就上告吧,我管不了。”

    由于我父母的上告惹恼了曹建国,他扬言把我们一家投入大牢蹲一辈子。
    2004年8月4日,早5-7点,警察再次来我家翻,家里只有爷爷一人(74岁,脑血栓后遗症、小脑萎缩、脑梗塞、心脏病、不会说话,腿不好使),9点又来搜,晚10点又来一次,一天来三次象疯了一样搜人。

    8月5日6-7时,再次来到我家,恐吓、逼迫老人。就这样三个警察押着被吓得哆嗦成一团的老人到我姑姑家翻人。这一天来了三次。

    8月6日晚10点又来一次。三天共七次闯进我家翻人。无理的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十一条)

    我们法轮功学员都是努力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信仰真善忍宇宙法理。而且我母亲修炼前患有心动过缓,我患有顽固性牛皮癣,都是修炼后好的。修炼十年我和我的父母没吃过一粒药,在大法中我们都是亲身受益的。

    “信仰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公安人员擅自闯入我的家中,抢走个人财物,搜查大法书籍,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因为: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法轮功的书籍有出版书号,有合法的版权登记号,不是非法出版物。在有关部门宣布“非法”前,公民个人购买的法轮功书籍理所当然是我个人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另外,从我家抢走的钱、财均属于我个人劳动所得,也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2)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具有逮捕证或拘留证的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曹建国等人对我家的搜查既没有搜查证,也没有逮捕证或拘留证,这在程序上已经构成违法。曹本人身为执法的警方干部又宣传与宪法完全不符的言论,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1、3、5、7、8、11款之规定,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245条、第247条立法。

    许振锋身为人民警察,在私闯民宅同时,大打出手,诽谤他人,除严重败坏公安干警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之外,同时也违背了上述条款的规定,构成犯罪。

    对于曹建国、许振锋知法犯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宪法》中相关规定,我代表我爷爷、父、母及我本人向你处提起申诉,并请求:

    一、依法追究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分副局长曹建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滥用职权非法搜查、强抢财物、压制和打击报复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派出所管片民警许振锋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知法犯法,打人致伤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恢复我家生活正常的基本生活权利,使我们有一个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赔偿我家经济上、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失。

    申诉人:刘明辉
    20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