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教师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本人依法向贵院提出此“检举书(六)”,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查办。这是关系到国之存亡、民之生死、生命之淘汰与否的重大事情,请最高检察院务必明察。
本人已多次向贵院依法提交“检举书”(“检举书[一]”至“检举书[五]”等),而且都是“署名举报”,请最高检察院真正本着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敢于依法追究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真正的善良公民,维护国家民族的真正利益。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部门蔑视宪法尊严和司法尊严,蔑视公民的基本人权,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和公民人格尊严,他们非法压制我的重要“控告书”(控告日期为2000年11月13日,控告的是本人的第一被告人江泽民的违宪罪行)、“刑事诉讼状”(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被告北京市团河劳动教养所”)和给贵院的“检举书”等重要法律文书,打击迫害重要控告人,用酷刑恶意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其犯罪手段极其邪恶,影响恶劣。他们严重触犯了宪法、刑法、教师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因此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依法把他们全部送上法庭。
作为诚实的公民,作为正直的人民教师,作为真诚的法轮大法弟子,我心怀真善忍,真诚相待他人,真诚热爱祖国,真诚热爱我的学校和我的教学工作。我从没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没伤害任何人,也没扰乱社会秩序,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对政府也没有任何仇恨的心理。我真心希望我的祖国繁荣富强,真心希望人民安居乐业,真心希望大家都能过一个幸福美好的生活。我没有任何政治目地,没有任何政治组织,没有任何政治斗争和阶级斗争,我需要的仅仅是宪法和国家法律及国际人权公约赋予我的基本人权和生命权利而已。我信仰“真善忍”,想做一个诚实善良的好人,想做一个正直的人民教师,想做一个有良心的好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这样做呢?为什么把我抓到北京团河劳教所里用种种酷刑折磨迫害我呢?为什么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呢?我依法控告第一被告人江泽民(并非特殊公民)的违宪罪行,如果我告的不对,那么我依法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为什么不给我答复呢?按法律规定,即使不受理也应给以“不受理”的书面答复,为什么不给我书面答复反而用酷刑折磨迫害我呢?
作为诚实的公民,我不争名利,几十年如一日为国家为人民默默作出贡献,从没做过任何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的事情。我深深热爱我的祖国,深深热爱我的学生和学校。我自幼上学,在学校一直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我十七岁“上山下乡”,十八岁开始就当乡村小学老师,后来当中学老师和大学老师,直到现在,我的职业一直就是学校老师。这也是我真正喜爱的工作。一九八七年从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哲学系毕业之后,我一直就在中央民族大学哲学系(现在改名为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任教。我从小就酷爱哲学,一直苦苦寻找一种真正的哲学,寻找宇宙人生的真正意义和真理。直到一九九五年六月,当我读了我师父的著作《转法轮》(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12月出版,新华书店经销)之后,我才知道我真正找到了我一直苦苦寻找的真理,那就是宇宙生命的最高真理——真善忍。师父在《转法轮》中说:““佛法”是从粒子、分子到宇宙,从更小至更大,一切奥秘的洞见,无所不包,无所遗漏。他是宇宙特性“真、善、忍”在不同层次的不同的论述,也就是道家所说的“道”,佛家所说的“法”。”真善忍是宇宙最高特性,是宇宙生命的最高标准。我信仰真善忍,真诚修炼真善忍,真诚希望自己做一个正直善良的好人,做一个有良心的正直的好老师,做一个身体健康、道德高尚的人。作为真诚的大法弟子,我把真善忍当作比我生命都重要的生命真理。几年来我心怀真善忍,真诚修炼自己,真诚按大法标准要求自己,从没做过任何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学校的事情。我需要的仅仅是宪法和国家法律及国际人权公约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生命权利而已。但是他们不让我信仰真善忍,不让我修炼真善忍,不让我通过修炼真善忍来锻炼身体。他们触犯的是“宪法”、“刑法”、“教师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2000年4月26日早晨,我一个人在我校院子里进行晨炼,跟往常一样静静炼功锻炼身体,没有扰乱学校秩序,也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学习。但学校保卫部的有关人员严重侵犯本人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强行把我抓到保卫部里进行违法活动。后来北京市公安局第十四处又把我强行抓到“炮局”拘留所,非法把我关押在该拘留所长达一个月之久。他们把一个无辜的人民教师强行关押在黑糊糊的牢房里,把我和那些杀人、强奸、偷盗、抢劫的刑事犯关在一起,让我吃窝头,睡硬板,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遭到了严重的侮辱和侵犯。他们剥夺了我的教学权利和学术研究权利,没收了我的哲学著作手稿及其他有关书籍,他们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人权和生命健康权利及教师的合法权益。
2000年11月,我依法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递交了“控告书”,控告的是第一被告人江泽民的违宪罪行。“控告书”指控被告人江泽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本人的“控告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参见本人的“控告书”,控告日期为2000年11月13日。)但我的重要“控告书”被非法压制,作为重要控告人,我本人也遭到了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的恶意打击、陷害和报复。他们非法把我抓到北京团河劳教所里,公然用酷刑折磨迫害我,故意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我遭到不法人员故意伤害后全身曾经严重浮肿,特别是双下肢严重浮肿,严重发麻,胀痛,致使行走不便,晚上也睡不好觉。酷刑折磨和恶毒的迫害使我的头发和胡子也白了很多。现在本人的身体虽然已基本恢复正常,但本人的双下肢仍然时时发麻,胀痛。因双下肢神经受到严重伤害,现在本人仍然不能走长路,不能走快步,时间一长双下肢就严重发麻,胀痛。
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部门用他们邪恶的犯罪手段严重摧残了我的身心健康,给我带来了无法言表的身心痛苦和伤害。更严重的是,他们的犯罪行为给我的家人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和痛苦。我的老母亲,我的妻子和孩子,他们脆弱的心灵曾遭受了无法言表的痛苦和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教师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我依法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交“控告书”之后,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和寻找有关证人,我在学校继续行使宪法和国家法律赋予我的公民有关权利,我没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学校保卫部有关人员和哲学与宗教学系有关领导及一些教师都知道我的真实情况,他们都知道我是正当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的王毅和张艳芝两名警察当时也做过详细的调查,他们也知道我是合法控告人。北京万寿寺派出所当时也做过详细的调查,也做过“笔录”,他们都知道我的真实情况。
提交“控告书”之后,我只是在家里等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我的“控告书”的依法受理和公正的答复。但是2001年1月18日下午(春节前几天),北京万寿寺派出所的几个警察开着警车到我家来抓我。当时我在家门口(西校门)“自然美发厅”里正准备理发,刚洗完头,还没擦干,他们就强行把我抓到万寿寺派出所里。当时我8岁的孩子李零也在那里和我一起理发,警察非法强行抓走爸爸,这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了深深的伤痛和恐惧。那时我的妻子也在场,她当时带着极度恐惧和痛苦的目光望着自己的丈夫被他们强行抓走。我告诉我的妻子:我会回来的,一定等着我。
当日,在北京万寿寺派出所我告诉警察:我是正当控告人,没做任何违法犯罪事情;你们不能抓我,你们不要执法犯法。有一个戴眼镜的年轻警察跟我说,他也是大学出身,法律上的事他很清楚,他问我告的是谁。我说我依法控告的是江泽民的违宪罪行。他说:你胆大包天,你以为这是美国呢?你超前了五十年,也许五十年以后可以;在中国江泽民就是法律,你还告他?我说:在中国也一样,宪法应高于一切;你们不要无法无天。
那天深夜,他们强行把我送进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拘留所。在拘留所我告诉警察:我是正当控告人,你们不能抓我,不能迫害合法公民,不能迫害无辜的人民教师。
他们不让我说话,把我单独关在一个屋子里,三个警察(男警)同时扑过来,对我拳打脚踢,长时间进行毒打。在毒打过程中我的头发被揪掉了很多,同时我的嘴、鼻子和脸也都出了血。后来其中两个警察打累了,自己坐在那里休息。另外一个警察拿着一个用红布包着的凶器狠狠的打我的手背(当时我坐在凳子上,两只手静静放在我的腿上面),一直打到我的两个手背被严重打伤。当时我的两个手背立刻严重肿起来,呈黑红色,严重郁血,极度疼痛。不法警察又没收了我的重要“控告书”副本证据材料。
后来我带着受伤的手,脸上流着血被他们带到牢房里,记得被关押在3筒8号牢房。(刚开始把我关在3筒9号牢房里,一起被关押的有于冥等人。后来把我转到8号牢房,一起被关押的有邵宏博等人。)邵宏博等一起被关押的人都知道我当时受伤的情况。三个不法警察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在拘留所非法关押期间,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明知我是正当控告人却对我执法犯法,公然用行政手段触犯宪法、刑法和教师法,非法决定对我正当控告人强制劳教一年半,非法劳教期为2001年1月18日至2002年7月17日。他们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教师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2001年2月13日,被告方非法把我带到北京市劳教人员调遣处。他们把我关押在阴森恐怖的高墙电网里面,强行给我穿上红色劳教服(阴森恐怖的暗红色衣服)。他们用强制手段想让我放弃对真善忍大法真理的信仰。因我信仰真善忍,不肯放弃修炼真善忍,他们就把我关在他们的一个办公室里,用手铐铐着我的双手,六七个警察各自拿着电棍同时扑上来,恶狠狠的电击我的全身。六七个警察的高压电棍长时间“劈啪”作响,在我的全身一阵狂电,就像万箭穿心,就像万条毒蛇乱咬我的全身一样,使我的身心遭受了极度的痛苦和伤害。有一个警察恶狠狠的说:你炼法轮功,你敢告“皇上”,灭你九族!
不法人员们把我关在一中队一班,十几平米的小屋子里,我们四十几个人被挤在一起,连最起码的生活卫生条件都没有,我们的身心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晚上他们让我们睡在冷冰冰的地铺上勉强过夜,白天又强迫让我们从事过度的奴役劳动(如拼命包“卫生筷子”等)。每次“放茅”(上厕所)时间只限制在几分钟之内,而且洗漱和“放茅”时间强行放在一起,时间根本就不够用。二者只能急急忙忙选择其一种,即使这样也根本就无法在几分钟之内完成洗漱或“放茅”。因不能及时“放茅”和洗漱,我们很多人的身体健康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北京市劳教人员调遣处给我的真实感受就是:这里就是“人间地狱”。
2001年3月1日,被告方强行把我带到北京市团河劳动教养所第五大队。在劳教所,我的身心遭受了严重的伤害,他们的各种酷刑、变相体罚、奴役劳动、恶毒的精神迫害等严重摧残了我的身心健康。2001年3月7日,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真正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即使不受理也应在一定时间内给以“不受理”的书面答复,但我的“复议申请书”遭到非法压制,我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2003年5月17日出大门回家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2001年3月30日,我写了“最后的选择”,我告诉警察,告诉所有的人:“……我不能和真善忍大法决裂,不能和我的师父决裂,如果这一切需要我的生命来证实,我随时可以坦然付出我生命的一切。……我没有任何仇恨的心理,我会坦然包容我周围的一切。”(2003年5月17日,“最后的选择”副本证据材料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因我坚持信仰真善忍,坚持不转化,坚持不撤诉,团河劳教所五大队就用各种变相体罚,如长时间“罚坐”、“罚站”、过度的奴役劳动、剥夺睡眠等违法犯罪手段故意伤害了我的身心健康。我的“最后的选择”告诉他们,我宁死也不可能转化,也不可能撤诉,所以从那以后他们虽然不做“转化工作”,但开始用种种恶毒的违法犯罪手段故意伤害我的身心健康。夏天,酷热难耐,白天他们强行让我在外面从事长时间的奴役劳动,如翻地、挖沟等;到了晚上,我又累又困,他们又不让我休息,恶毒的剥夺了我的正当睡眠休息权利,每天只让我睡2个半小时。他们就这样故意恶毒的伤害了我的身心健康。因长时间遭受故意伤害,在五大队时,我的身体,特别是双腿和双脚已经开始浮肿,穿鞋都很困难。这完全是由劳教所故意迫害引起的。
后来五大队虽然不再剥夺我的睡眠,但他们每天让我清理垃圾、清理厕所,用这种变相体罚来折磨迫害我的身心健康。
2001年8月中旬,他们把我转到团河劳教所二大队。因为我在五大队不转化,我坚信真善忍,坚信大法真理,他们就把我转到二大队来继续折磨和迫害我。劳教所警察经常威胁我说,像我这样的人(坚信真善忍大法真理,不转化的人),在劳教所就是“不死即疯”。过一个月后,也就是“9.11”恐怖事件以后刚过一天,即2001年9月13日,在团河劳教所二大队会议室等地方(团河东楼二层),劳教所二大队就开始对我进行邪恶的犯罪活动。
2001年9月13日至9月30日,将近二十天连续性的时间里,劳教所二大队的犯罪分子倪振雄(二大队警察,副大队长)和蒋文来(二大队警察,大队长),严重执法犯法,用邪恶阴毒的犯罪手段故意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他们想把我逼死、逼疯,想让我神经错乱,想让我“不死即疯”。因怕留下犯罪痕迹,他们不敢直接给我留外伤,他们是用更加邪恶阴毒的犯罪手段直接伤害了我的神经系统,主要是伤害腿脚神经和脑部神经。在劳教所内,我心怀真善忍,真诚相待他人,也没有扰乱所内纪律,但他们就是要这样故意恶毒的伤害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
9月13日晚9时左右,犯罪分子倪振雄等警察假装做我的思想工作,开始用非常恶毒的酷刑─长时间强迫“军蹲”(一种“军事迫害”酷刑--长时间压迫伤害腿脚部神经)来故意伤害我的神经系统。从晚上9时左右到第二天早晨6时(早操时间),8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犯罪分子不仅不让我睡觉,还强迫我单腿“军蹲”,当时我的双腿和双脚极度的痛苦难忍(一般“军蹲”十几分钟就非常痛苦难受),我的双下肢神经开始遭受严重的伤害。我曾严肃警告犯罪分子倪振雄,他们这样对待我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后会追究法律责任。但他说,宁可犯法也要治我。当时在场人员(目击者)有劳教所二大队的原劳教人员杨富、吕福和等。在犯罪现场(会议室)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倪振雄和他们几个人一直在一起。
故意伤害我的双下肢神经系统之后,更加邪恶阴毒的是,他们开始用恶毒的犯罪手段故意伤害了我的脑部神经。他们想让我神经错乱,想让我发疯,想让我“不死即疯”。他们利用的邪恶阴毒的犯罪手段之一就是长时间强行“剥夺睡眠”。
到10月1日前,不管白天黑夜,每天二十四个小时,在十八天连续性的时间里,他们强行不让我睡觉,期间一直就是强迫“罚坐”,强行让我在一个小塑料凳子上“罚坐”。当时犯罪现场的在场人员有:劳教所二大队警察赵大、侯队长和二大队原劳教人员孔令申、刘建新、荣建普、闵永东、徐帆、刘永凯、刘素亭、付言彪等。另外,团河劳教所二大队的部分干警、很多劳教人员及医务室的部分医生都知道我遭受迫害的真实情况。
因我的身体及神经系统长时间不断遭受伤害,我的身体开始严重浮肿,刚开始是双下肢严重浮肿,后来是全身严重浮肿,致使走路、穿鞋都很困难,晚上也睡不好觉。这一切使我的身心遭受了无法言表的痛苦和伤害。
因邪恶阴毒的酷刑迫害不能使我转化,不能让我放弃对真善忍宇宙真理的信仰,于2001年12月中旬,他们就把我转到劳教所一大队(普教队)进行隔离迫害。在劳教所一大队,他们每天让我扫垃圾、扫厕所,用这种变相体罚的犯罪手段继续迫害我的身心健康。
2002年1月1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被告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被告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2月6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给我送来“裁定书”,该“裁定书”称:“对李春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002年2月7日,本人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02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我送来[2002]一中行审终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称:“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2年5月30日,我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但没有任何答复。(我的“起诉书”、“上诉状”、“申诉书”等副本证据材料后来均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在我“上诉”和“申诉”期间,即2002年3月14日至3月30日,被告方又对我实施了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2002年3月14日,他们无缘无故的把我带到了劳教所“攻坚楼”(西楼)。在攻坚楼,不法警察姜海权满身恶气,气势汹汹的又想把我逼死、逼疯。3月15日,他公然没收了我的诉讼证据材料。我告诉他:我的材料都是严肃的法律文书,你不能没收,你不要执法犯法。他却说,他就是要犯法,就是要犯我的法。当时犯罪现场的在场人员有:二大队原劳教人员付言彪、刘建新和张晓地等,这几个人在那里专门负责监视我。我严肃的告诉不法警察姜海权:你严重执法犯法,以后一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他把房间里的人都支走后,把我单独关在屋子里,气冲冲的一面卷起袖子,一面恶狠狠的说:我搞了几十年警察,不信我治不了你;你不是不怕死吗?你给我撞墙,马上给我撞墙。他当时全身恶气,气焰嚣张,真的是想把我逼死、逼疯。我严正的告诉他:你在执法犯法,你在犯罪,以后一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他一看我不动心,逼不死我,他就想用其它酷刑继续折磨迫害我。他也想逼我“军蹲”,想用这种恶毒的“军事迫害”来进一步伤害我的身体。
到“攻坚楼”之前,我的身体已经严重浮肿,特别是双腿和双脚严重发麻、胀痛。在“攻坚楼”,不法警察姜海权又想用这种邪恶阴毒的犯罪手段伤害我的身体,我知道这次我绝对不能让他们再次伤害我的身体。我严正的告诉他:我的身体已经有伤,我不能“军蹲”,你不能故意伤害我的身体;你要故意伤害我的身体,你就是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你要负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他一听我的话,一下就泄气瘫软,呼哧呼哧的喘着粗气,瘫坐在旁边的凳子上。
3月底,他们把我送回劳教所一大队六班。同年(2002年)4月5日,我在劳教所一大队六班向贵院依法递交“检举书(一)”,直接交给了一大队政府干部邹副大队长。当时在场人员(目击者)有劳教所一大队六班的原劳教人员赵广林、范钢等人。这两人是我的“包夹”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他们随时跟着我,所以他们知道我的真实情况。4月中旬,他们把我转到劳教所六大队三班。“包夹”人员是劳教所六大队三班的原劳教人员米瑞友和李占旗,他们也是我的见证人。同年5月19日,我在六大队三班依法向贵院递交“检举书(二)”,直接交给了六大队政府干部张副大队长,当时在场人员有米瑞友等我的包夹人员。(据说后来米瑞友等人被秘密送往黑龙江的双合劳教所。我的“检举书[一]”、 “检举书[二]”等副本证据材料后来也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我在劳教所六大队期间,于2002年5月2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递交了“刑事自诉状”,控告的是团河劳教所的不法警察倪振雄和蒋文来的重大违法犯罪事实。此自诉状被压制,作为正当自诉人,我本人进一步遭到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的打击、陷害和报复。2002年6月19日,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然执法犯法,非法决定对我延长劳教期限10个月。
2002年6月23日,我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递交“刑事诉讼状”,控告的是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第三被告北京市团河劳动教养所的重大违法犯罪事实。此重要诉状被非法压制,而我本人也遭到了被告方的恶意陷害、打击和报复。(我的“刑事自诉状”和“刑事诉讼状”副本证据材料后来被团河劳教所没收。)2002年6月26日,在我结婚十周年纪念日那天,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开始对我进行邪恶的犯罪活动。
从6月26日起到2003年3月29日,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长时间非法把我关押在团河劳教所集训队的铁笼牢房里,公然用劳教所的行政手段和种种残忍和不人道的犯罪手段继续恶毒的迫害我的身心健康。
刚开始在牢笼里,从6月26日到8月20日,将近二个月的最热的那些天里,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首先把我关在集训队“小号”禁闭室里,用非常恶毒的酷刑--“绑死人床”来迫害我。禁闭室是一个非常阴森恐怖的封闭式酷刑室,仅有3平米大的封闭式铁皮牢房里,地面放着一张木板,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用它来折磨迫害我。小角落里还放了一个小塑料桶,当马桶用。狭小恐怖的禁闭酷刑室里,酷热难耐,蚊子、苍蝇、臭气、恶气让人难以忍受。到了晚上,还有阴森恐怖的气氛和难耐的孤独、难耐的寂寞等折磨着人的神经系统。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长时间把我关押在这种阴森恐怖的酷刑禁闭室里,而且将近二个月的时间,惨无人道的把我的全身紧紧绑在“死人床”上,使我的全身像死人一样一点也不能动。更加恶毒的是,他们严格控制用厕,不让我及时用厕,因不能及时用厕,生理机制遭到严重破坏,致使后来出现便血等。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使我的身心遭受了无法言表的痛苦和伤害,也使我的身心遭受了严重的摧残。当时犯罪现场的在场人员有:团河劳教所集训队的警察周宝华大队长、刘通河副大队长、徐建华副大队长和集训队原劳教人员王结实、李旺、李建民、吴军、王传银等。
在“小号”酷刑禁闭室里把我关押了三个多月之后,10月12日,他们从禁闭室里把我拉出来,开始把我关在“大号”铁笼牢房里。在“大号”铁笼子里虽然不绑“死人床”,但他们开始用每天“罚坐”来继续折磨迫害我。从2002年10月12日到2003年3月29日,五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一直把我关在集训队的“大号”铁笼牢房里折磨迫害我。在封闭式的酷刑折磨期间,他们又不让我和我的家人见面,不让家人知道我受迫害的真实情况。在铁笼牢房长达九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卫生用品,如卫生纸、牙膏、洗衣粉等都不给使用。
2002年12月5日,在团河劳教所集训队,我依法向贵院递交“检举书(三)”。此副本证据材料后来被团河劳教所没收。2003年1月份(春节之前),被告方公然非法没收了我所有的诉讼证据材料,甚至连我的笔和纸都被他们强行没收。他们公然执法犯法,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用惨无人道的种种酷刑折磨迫害我,故意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但我一直是用和平理智的方式(包括法律诉讼等)解决问题,从没利用任何暴力或过激的方式。但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做贼心虚,连我这种最和平理智的方式也不能接受。他们公然执法犯法,蔑视宪法尊严和司法尊严,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和公民基本权利,他们是在对人民犯罪,对国家犯罪。为了制止他们的这种犯罪行径,我开始绝食绝水,用我的生命静静的、和平的表示抗议。那时我要写遗书,要用我生命的一切告诉他们生命真理,但他们不敢给我纸笔。
2003年1月27日,在团河劳教所医务室,他们强行给我灌食。强行灌食前,我告诉他们,我有最后遗言要告诉他们(我知道很多大法弟子是在强行灌食时被灌死的)。我一面流着泪,一面留下了最后的“遗言”:
我的母亲、我的妻子、我的孩子、我校师生、各界众生:
我,大法弟子是清白的。大法是生命真理,我用我的生命告诉你们这一切。记住真善忍吧,这对你们的生命有好处。我深深的爱着你们。把一切仇恨都扔掉吧,宽恕他们吧……
当我一面流着泪,一面向身边的人留下遗言时,身边的很多人也流下了眼泪,其中也包括一些警察。我知道我不会仇恨任何人,我只希望善良的人们、与我有缘的人们都能够珍惜生命真理,珍惜自己的生命。(2003年5月17日回家时,我后来整理的“遗言”证据材料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后来他们答应还给我诉讼材料,我也停止绝食。我继续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依法递交我的诉状和检举书。因我的诉状屡次遭到非法压制,在2002年底和2003年初,我依法多次向最高法院继续递交诉状,也给最高法庭写了“生命的选择”一文,但这些证据材料后来均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2003年2月10日,我向贵院依法递交“检举书(四)”,此副本证据材料后来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2003年4月,在劳教所集训队铁笼牢房里非法关了九个多月之后,被告方把我转到了团河劳教所二大队。4月份,在劳教所二大队,在离开劳教所之前我发表了最后的“声明”:
作为大法弟子,我的生命与大法同在,与真理同在。我愿把我生命的一切真诚献给我心爱的国家、心爱的人民;真诚献给我心爱的亲人、心爱的老母亲、心爱的妻子和心爱的孩子;真诚献给我心爱的有缘人、心爱的众生和心爱的宇宙苍生。无论何时,我心怀真善忍,真诚相待他人,我不会伤害任何人,也不会扰乱公共秩序。我将严格按依法治国原则处理有关问题,同时真正按大法标准解决问题和善解矛盾。
我不是邪恶的人,不是邪教徒,不是违法犯罪者。真善忍是生命真理,是所有生命存在或淘汰的唯一标准。但愿善良的人们都能够珍惜生命真理,珍惜自己的生命。
此“声明”证据材料后来被团河劳教所没收。
2003年5月17日,他们无条件放我回家。我回家时,团河劳教所没收了我所有的法律诉讼证据材料。当时劳教所管理科副科长任宝林送我出门,我告诉他我的诉讼材料都是严肃的法律文书,劳教所不能没收我的诉讼证据材料。但他们还是没收了我的证据材料。当时目击者(在场人员,接我回家)有:田世珠(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党支部书记)、权五泽(中央民族大学亚太经济文化发展研究所所长)、李丽(李春元之妻)、中央民族大学小车司机(皇冠车)等。
当时被没收的法律诉讼证据材料(副本)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7日;(2)“最后的选择”,2001年3月底;(3)“起诉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4)“上诉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2月7日;(5)“申诉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30日;(6)“检举书[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5日;(7)“检举书[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5月19日;(8)“刑事自诉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9)“刑事诉讼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3日;(10)“检举书[三]”,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2月5日;(11)“检举书[四]”,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2月10日;(12)“生命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初;等等。
2003年5月17日回家以后到7月7日,我一直被软禁在家里,我的基本人权和教师基本权利继续遭到压制和非法侵犯。每天24个小时,他们派几个“保安”在我家门前监视我,不让我自由出门,不让我讲课,不让我从事学术研究活动,不让我享有公民的基本人权。
2003年7月7日,学校保卫部的负责人杜继进部长和哲学与宗教学系党支部负责人田世珠书记在我们系办公室找我谈话。他们告诉我说,以后在校内我可以自由活动(我家住在校内),但出校门必须向系里请示,而且“保安”在我身边跟着随时随地监视我。
2003年9月8日,我向贵院依法递交“检举书(五)”。9月8日下午,我在哲学与宗教学系办公室直接交给了田世珠书记,当时在场人员(目击者)为:哲学与宗教学系老师宫玉宽、张继选、张宝明等。9月15日,他们还给我此检举书。9月15日下午,我在校内直接寄给贵院。
因我的教学权利和基本人权仍然遭到侵犯,于2003年11月10日,我依法向哲学与宗教学系和学校办公室递交了“意见书”。11月10日下午,在哲学与宗教学系办公室交给了系领导何其敏老师。
2004年3月26日,我向哲学与宗教学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递交了“法律援助建议书”。3月26日下午,我在哲学与宗教学系办公室直接交给系教代会负责人于祺明老师。
目前本人的基本人权和教师合法权益仍然遭到侵犯和非法压制。他们非法剥夺了我的教学权利和学术研究权利,非法压制和侵犯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从2004年4月30日起到5月8日,每天24个小时,他们又在我家门口监视我,而且我一出门就在我身边紧紧跟着监视我,这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严重侮辱和侵犯,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查办。在适当时期,本人将正式起诉,把一切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部门全部依法送上法庭。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目无国家法纪,蔑视宪法尊严和司法尊严,蔑视公民基本人权和教师的合法权益,蔑视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他们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教师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他们非法压制我的“控告书”、“刑事诉讼状”、“检举书”等重要法律文书,用邪恶阴毒的犯罪手段故意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因腿脚神经遭到伤害,到现在我走路仍然受到影响。他们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之后,现在又非法剥夺我的教学权利和学术研究权利,非法压制和侵犯我和我家人的基本人权。他们公然在我家门口非法监视我的家,而且我一出门就在我身边跟着监视我。这是对我和我家人的基本人权和公民人格尊严的严重侮辱和侵犯。
很显然,真正违法犯罪的是他们,而不是我。他们迫害我,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伤害了我和我的家人,更严重的是,他们严重触犯了国家宪法、刑法、教师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教师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本人在此特向贵院提出此“检举书(六)”,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真正本着“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敢于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部门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把那些邪恶不法分子和犯罪部门全部送上法庭。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真正清理邪恶,真正保护善良的人民。
作为合法公民,作为正当控告人和检举人,本人将继续等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法庭和最高检察院对我的控告书、检举书的依法受理和公正的答复。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时日长短,本人将严格协助最高法庭、最高检察院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把一切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部门及一切邪恶不法分子全部依法送上法庭,送上历史的审判台。
附:因我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目前本人还不能自由出门,本人将通过我校哲学与宗教学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向贵院依法递交此“检举书(六)”,请贵院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查办。
检举人 李春元
2004年5月11日
于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
哲学与宗教学系教职工代表大会
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教师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我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检举书(六)”。因我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目前本人不能自由出门,请贵会协助向有关部门依法递交此“检举书(六)”。
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蔑视宪法尊严和司法尊严,蔑视公民基本人权和教师合法权益,他们严重触犯了宪法、刑法、教师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他们在对国家犯罪,对人民犯罪,对人民教师犯罪。因此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依法把他们全部送上法庭。希望贵会依法协助提供有关帮助。
哲学与宗教学系教师 李春元
200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