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外交部复函法轮功学员表示支持信仰自由

【明慧网2003年6月16日】2002年12月23日,拉脱维亚外交部政治司司长马莉思-谢尔咯在回复法轮功学员的信件中表示“国家(拉脱维亚)非常重视您所支持的团体。”并表示,“拉脱维亚支持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原则,在此范围内,拉脱维亚将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这些原则。”

信函中写到,“我们收到了你们支持法轮功运动的来信,并得知现法轮功修炼者多达上亿,遍布全世界,包括美国,加拿大,瑞典,英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俄罗斯和拉脱维亚等国家。”

信中说,“想着重说明一下,拉脱维亚是属于欧洲大陆的民主国家,理所当然关注着全世界范围内的信仰自由问题的解决,当然也包括中国。拉脱维亚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着和中国有关人权,文化和信仰自由的对话。在这里有必要说明,2001年拉脱维亚共和国由7名议员组成的议会代表团访问中国时,谈到了这些问题。”

信中说,“同时想提出一个事实,2001年4月19日在拉脱维亚批准注册了波罗的海国家的法轮大法协会,这无可非议地证明,在拉脱维亚,国家是支持信仰自由的;并且在2001年6月27日邀请“波罗的海法轮功和法轮大法协会”的代表参加了新信仰和文化运动理事会议,这也直接表明国家非常重视您所支持的团体。”

最后,在信中,马莉思-谢尔咯表示,希望能与法轮功学员再次探讨他们感兴趣的问题,并为法轮功学员提供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