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律师菲理浦.葛朗 | 戴志珍接受采访 | 新闻发布会 |
除了将在瑞士发生的法律程序外,“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组织还将与世界各地法轮功协会合作,联络世界各地有声望的人权律师形成联合网,共同起诉江泽民,收紧套在江泽民身上的法网,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葛朗律师说,根据证人的证词和大量来自不同来源的资料表明,江泽民政府违背了国际反酷刑公约,他们的所为同时触犯了国际刑事法中的群体灭绝罪。江泽民从2003年3月14日起就已不再是国家主席,不再享受国家元首赦免权。另外,根据1948年联合国预防和处罚群体灭绝罪会议上的决议条例,“任何人,包括国家元首,如果犯下残害人类的罪行,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穷追未受惩罚者”是瑞士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旨在致力将那些犯有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但又因多种原因没有受到惩罚的人,告上瑞士法庭或国际刑事法庭,并为受害者在法庭上辩护。
控方律师葛朗先生说,中国批准并签署了国际反酷刑和其他刑罚或非人道残酷对待或虐待的公约。中国应该遵守这些公约。无论中国作为一个国家,还是中国的某一个个人违犯了这些公约,都要因此承担他们该负的责任。违犯国际公约不仅应受本国法庭的约束,第三国也可以对国际犯罪采取法律手段,只要第三国有这样的法律。
葛朗律师说,那些参与镇压法轮功的中共官员应该明白,他们有一天要为自己所犯的罪行负责。
鉴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88年10月4日批准,5日签署的国际反酷刑和其它刑罚或非人道残酷对待或虐待公约,以及1966年12月16日的联合国关于民事、政治权的国际公约;
-人权是国际法的一部份,因为它体现人类尊严的普遍认知;
-在人权中包括结社和集会自由(公约第22条),尊重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多种保障(公约第6,9和17条)或禁止非人道的残酷对待或虐待(公约第7,10条;国际反酷刑条约),任意关押和对其它司法程序原则的违反;
受迫害者将出席记者招待会并作证:
赵明先生:爱尔兰大学生,在劳教所被关押两年多,在爱尔兰政府、国际大赦组织等的共同努力下于2002年3月被释放。
戴志珍女士:澳大利亚公民,她的丈夫被酷刑折磨致死,在澳大利亚政府的压力下,她才得以领回她丈夫的骨灰。
张天啸女士:呼吁营救她在中国被迫害的家人。她妹妹现在监狱,并被迫害。她妹夫在一家劳教所被折磨致死,她老母亲在沉重打击后去世,妹妹两岁的女儿无人照顾。
司法代表菲力普葛朗律师:
日内瓦法庭出庭律师兼“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TRIAL》Track Impunity Always)主席,将对江泽民进行刑事诉讼,并在下次江泽民来瑞士时实行有关法律程序。另外,一个由多名人权律师组成的国际律师工作组正在运作中,以积极保护众多的中国人权受害者,形成全球控告江泽民的网络,收紧套在江泽民身上的法网。
控告江泽民的三个主要理由:
酷刑
反人类罪
灭绝群体罪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3/3/20/33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