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剥夺上诉权利
最明显的莫过於禁制本地组织的机制。尽管大量宗教团体、社会团体都要求取消这样的机制,但特区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却坚持保留,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令取缔的过程更规范化。也就是说,政府的条例草案依然让北京政府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取缔本地合法注册、合法活动的组织。像这样的规定,怎不是对市民结社自由的直接冲击呢?
更让人震惊的是,政府的草案虽然容许被禁制的团体向法院提出上诉,但特区政府却可以用保密为理由禁制该团体的成员或他们的律师代表出席聆讯。
换言之,被禁制的组织要面对的是秘密审判、缺席审判的命运,他们将不能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们将不能享有公平审讯的机会,这算是哪码子的上诉权利呢?
而且类似这样的秘密审讯过去在本地的司法制度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现在政府突然引入这样的恶例,怎能不教人担心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扩大、怎能不叫人忧虑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呢?
此外在资讯及新闻自由方面,政府虽然取消了「管有煽动刊物」的罪行,但仍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的罪行。这样的控罪由於并不清晰,加上政治意味甚重,很容易被政府及当权者滥用,令市民、传媒、出版商、发行商都面对极大的心理威胁。在避免误触雷区、误堕法网的考虑下,本地的言论空间将大为收窄,资讯的流通也将受到严重的障碍,这怎不令香港的资讯自由大为失色呢?
**草案陷阱处处
让我们再说一遍,《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是涉及全港七百万市民的权利及自由的重要法例,这样的法例容不下一丝一毫的错误,更容不下任何漏洞与陷阱。偏偏刚推出的条例草案却布满了不同的陷阱,政府甚至偷偷把秘密审讯之类的安排塞进来,像这样的条例草案,怎能让人心安、怎能让人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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