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教养院女子大队恶警暴行纪实

【明慧网2003年12月26日】大连教养院女队于2000年11月份成立,在这里非法关押了上百名来自大连各区的女大法弟子及少数女刑事犯,这里的管教人员曾到马三家教养院学习“先进”经验,除管教外还利用刑事犯、监视器看管大法弟子每天从早到晚背手坐在“小马扎”上(体罚)强行收听编造的诽谤法轮功的广播。

在中国法律程序上,被强行劳教者不服判决,可在60天内申请复议,当时所有的法轮功学员都提出了书面复议,要求无罪释放,但如石沉大海,八十余名学员在此期间绝食,其余十名学员绝食20—30天,每天用胶皮管强制灌食两遍灌的是白菜剩下的咸汤(教养院的伙食),后来用粗管灌食,大部分被灌的口鼻出血,五十多岁的付淑英被恶警用电棍击的口吐白沫、抽搐,高翔两腿被恶警王军(队长)用胶皮棒打得下身淌水,两腿肿的很粗,不能打弯,走路得拖着腿,一点一点挪,还有一位大法弟子孙莲霞在绝食期间被管教不断地折磨,绝食30天后,含冤离开人世。(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大连教养院有个专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平等规定,如,不准背经文、练功等等。否则就会遭到毒打。(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大法弟子满春荣,因练功把她用手铐铐在窗上,用电棍和胶皮棒毒打至昏死过去,两腿从臀部至脚后跟全部打成黑紫色,谁见谁掉泪,真是残忍至极,即使这样恶警不许她卧床休息,强制她坐在小马扎上,有一个折磨她的管教随子强(男)说:“没办法是上面叫这样干的。”

2001年3月份它们打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幌子把女队迁入新楼,新楼大厅挂着一个巨幅标语,新来的法轮功学员必须在转化书上签字,否则便会遭到毒打,大法弟子李华,在拒绝签字的同时向管教洪法,被管教林毅(男)在头上套上袋子毒打,整个脑袋变得很大,被打走形,直到胶皮棒断掉方才罢手,事后这两位管教问李华是否恨他俩,李华没有丝毫怨恨,以一个大法修炼者的慈悲向他们讲清真相,挽救他们,这使他俩很受感动(后据林毅讲他在戒毒所,一个关押法轮功学员的临时场所)时就知道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

为了达到转化学员的目的,法轮功学员所在的每一个监室都上了监视器(包括走廊、厕所、仓储室)安装了喇叭用来播放诽谤老师和大法的广播,购买了一批电视,每室一个,用来播放邪悟者的报告录像,即使这样它们还达不到转化学员的目的,它们的上司下达了不惜一切手段,只要“转化率”的命令。于是,3月19日在大连教养院极其邪恶的一幕上演了。

当天,管教到处张贴了许多诽谤老师和大法的纸张,有的被弟子撕掉,当晚全体法轮功学员体罚(两腿分开双手抱头向前下腰90°—180°)强制在诽谤法的纸上签字,拒绝者便会遭到数名恶警和刑事犯罪的犯人的殴打,有的被泼冰水后再用4—5根大长电棍长时间过电,法轮功学员丁红、董桂艳、张静的头上、脸上、脖子上到处布满了透明的大黄水泡,丁红整个后背全部电破,教养院计划连整三天三夜。20日中午,大法弟子于立新、被恶警夺取了年轻的生命,年仅27岁,还有大法弟子王秋霞也是惨死在教养院里。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构,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而大法弟子在上访时却一句话不让讲,信访办的门口都不让进,公安局的人直接将学员塞入警车,进行拘留、劳教,谁在违法。

大陆警察为什么拼命的抓打法轮功修炼者,说是上司的命令,上司是谁,敢于凌驾宪法之上,让人民警察疯狂镇压善良的百姓,向人民犯罪,是江泽民一纸密令“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就地火化,名誉上搞臭,精神上搞垮”一个稿子就足以证明电视报纸对法轮功的谎言欺骗是捏造的,是“搞”出来的,是“造”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今天中国大陆对“法轮功”的镇压完全是违反宪法的。

善良的人们,谁善谁恶,谁正谁邪,这不一目了然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