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看守所驻所检察官:要求依法惩处国保大队的犯罪行为

【明慧网2003年12月1日】我叫XXX,系XX省XX市人。

2003年X月X日,我在家中和朋友聊天,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闯入我的房间。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证甚至连证明身份的身份证也没有的情况下,强行扣押了我的所有物品,包括生意上的账本、存折、现金、摩托车、手机及一些生活用品,然后将我带押至看守所。

事后我才被告知,因为我炼法轮功被抓。那么我做生意用的账本、存折、现金、摩托车、手机等物品是与法轮功没有丝毫关系的,XX县公安局的强行扣押给我和我的朋友的生意带了很大的损失,这个责任由谁来负?根据我所知,由法院或检察机关授权才能对居民的个人财产搜查、扣押,一个县级公安机关的国保大队有什么权力在没有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民宅并扣押我的个人财产?更有甚者,他们没有出示任何相关证件和证明,即使证明身份的警官证也没有。听闻依法执法是中国警方在新世纪的口号,我对XX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违法行为提起抗议,应依法追究XX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责任。

另外,最令我费解的是:我到底犯了什么罪?炼法轮功有罪吗?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轮功赋予我全新的人生观,使我做一个高尚的人,我不偷、不抢、不嫖、不赌,我有何错?

进京上访有罪吗?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个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依据宪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上级部门反映自己的看法有何错?但接待上访人员的却不是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而是警车和手铐,然后是遣送回户口所在地劳教、判刑。我不知道这种做法有符合什么法律规定。

那么散发资料有罪吗?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民众的视听权被堵塞,电视、报纸对法轮功报道极尽污蔑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向广大民众进行善意的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前一段时间,公安机关提审我时,向我传达了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利用XX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司法解释。并且对我说:依据此条文可判我三至七年,甚至七年以上徒刑。我不知道这些执法人员是否懂法。据我所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立法机构,有权制定、审核、批准各种法律的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权制定各种法律条文,所以此条文不足以用来作为制裁我的依据,那么执法人员向我传达这样的条文并依此条文制裁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我不是在为法轮功辩解,因为真理是无需辩解的,人类只能在真理出现时去追随真理、同化真理;我也已无力为自己申诉,被关押以来,我已绝食一个月,而且我仍将继续坚持我的这种抗议。

检察官阁下,上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行为如何处理,我要求追究XX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责任。

我强烈要求:
1、 还我人身自由
2、 归还我的所有个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