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判吴长新抄袭 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明慧网2002年4月11日】台湾科学气功学会理事长吴长新于1998年间抄袭李洪志先生所著《法轮佛法 大圆满法》,窜改法轮功之五套功法动作,自编“科学法轮功”一书企图混淆和误导有心学炼法轮大法的台湾社会大众,为正视听,获得李老师独家专属授权之台湾益群书店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吴长新侵害著作权之刑事自诉,业经台北地方法院一年多审理,于去年二月,法院判决吴长新有罪,处以徒刑。吴不服上诉,又经台湾高等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年余,因益群书店之委托律师指证历历,吴罪证确凿又无悔意,高等法院刑事庭遂于今年四月八日宣判确认吴长新有罪,罪在以改作《法轮佛法 大圆满法》之方式侵害著作权,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科新台币十万元。益群之委托律师并表示,最高法院为法律审,高等法院事实审认定无误,吴即使上诉也机会不大。

台湾政府保障法轮功学员于台湾地区之所有合法活动,对于法轮佛法书籍之出版及流通更给予公正的法律保障,从吴长新欲窜改法轮大法遭到台湾法院一审及二审判决有罪观之,便是最好的例证。对于理性开放的台湾社会维护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保障法轮佛法的出版自由及智财权,与江泽民独裁政府利用法律工具迫害学员及毁书禁书之犯罪行径相较下,正邪之分,不言而喻。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4/24/21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