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集团的“法律” :代买火车票竟成犯罪行为

【明慧网2002年2月7日】代买火车票竟作为犯罪行为,成为被起诉的事实根据,这是发生在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审理法轮功学员曾建新一案中的情景。

2002年2月1日上午,在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第四庭审室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曾建新。曾建新,男,现年40岁,一个玉雕手工艺者。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2000年国庆期间,因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证实大法、讲清真相,10月18日被武昌区公安分局刑拘,11月24日被非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武昌区青菱看守所。

对曾建新的“指控罪名”同其他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一样,用来佐证的事实根据是二个:一是曾建新为其他想去北京和平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代买了火车票共20张,二是曾建新本人参与了2000年10月5日在天安门广场上的护法活动。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从法律角度讲,上述两件事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而成为起诉的事实根据的。法律常识告诉人们,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作为,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不作为,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很明显,起诉书中所说的二个事实根据不符合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作为法轮功受益者,在江泽民集团残酷打压法轮功,又堵塞和处罚依法上访的法轮功群众的形势下,法轮功学员到天安门广场用和平方式向政府和世人证实大法、表达心愿、讲清真相,并没有触犯刑法中任何一条规定,根本不是犯罪行为。帮助依法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代买火车票,竟也成为指控的罪名,真是荒唐至极!

在翻箱倒柜也找不到法轮功修炼者任何一点违法乱纪材料的情况下,为使捏造的罪名成立,把法轮功修炼者正常的合法行动硬性定为非法,并作为起诉的根据,恣意曲解法律,愚弄百姓,堂而皇之地侵犯人权,甚而残酷打压,这就是大陆法院在江氏政治流氓集团淫威下审理案件的真实写照!

迄今,曾建新仍被看守所超期非法关押(已历时一年零三个多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法定期限之条款,曾建新一案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严重侵犯。但这种现象在中国公检法系统受制于“610办公室”而审理的“案件”中并不鲜见。如此肆意践踏法律和侵犯人权,黑社会式地残酷打压,这就是现代“东厂”的翻版——江氏流氓集团凌驾法律之上,恣意妄为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