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大法弟子遭受迫害的部分事实

【明慧网2002年1月29日】在中国历史上,凡是以暴政血腥镇压人民的统治者,最终必然灭亡。善恶有报,千古永恒。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教修炼人按照宇宙的特性“真、善、忍”标准修炼的佛家上乘功法,自1992年5月传出后,以其博大精深的法理,柔和舒展的动作,吸引了全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亿人修炼。可是中国大陆却在江泽民个人私欲和法西斯专制下,于99年7月22日禁止民众修炼法轮功,并采用了各种卑鄙手段制造事端,诬蔑、诽谤法轮功及其创始人,对崇善修德的广大炼功群众的迫害更是血腥残暴,史无前例。目前全国已知的被公安人员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就有347人,致残的不计其数,被非法拘留的数以百万计,被非法劳教的两万多人,被非法判刑的五百多人,最长刑期达18年,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药物摧残的有一千多人,被送进洗脑班强制洗脑的不计其数。

仅在湖北荆门这个只有20余万人的城区,就有300多人次被非法拘留,42人次被非法劳教,1人被秘密判刑,100多个家庭遭到非法洗劫。由非法机构“610办公室”指挥,公安及部分单位参与,强行限制炼功群众人身自由的非法洗脑班办了三次,共有85人次被逼迫洗脑,办班时间最长达三个多月,隔绝在准监狱--民兵训练基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各单位办的洗脑班的次数及人数无法统计,被“610办公室”、公安等以下岗、扣发工资、开除、坐牢等卑鄙手段强逼写“保证”、“签字”放弃修炼的有近2000人次,有数万人被强制在反对法轮功的条幅上签字和观看捏造的图片展,连小学生也不放过。它们这样做的目的是妄图毁灭大法弟子,毁灭宇宙真理,毁灭人们美好生活,毁灭众生!希望受蒙蔽的人们赶快觉醒,为了您生命的永远,请用您的善心了解法轮功真相。

一、 被非法秘密判刑的大法弟子有:

孟祥龙:男,36岁,大学本科,原市地税局干部,因为揭露公安人员污辱法轮功女学员,被秘密非法判刑5年,现在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身心迫害。

二、 被非法劳教的有:

慈保生:男、47岁,原是荆门市石化厂公安处月亮湖派出所副所长,因为法轮功上访而被非法劳教3年。
彭亚新:男,29岁,大专生,荆门市石化厂职工,99年9月因炼功上访被送沙洋劳教2年,期满后又直接押送至洗脑班--民兵训练基地强迫洗脑3个多月,现24小时被监控,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斐红:男,28岁,大专生,荆门市石化厂职工,99年因炼功上访被送沙洋非法劳教2年,期满后又被单位押回继续关在招待所强制洗脑。
王维涛:男,27岁,荆门市石化厂职工,99年因为为法轮功上访被非法劳教。
程华:男,28岁,荆门市石化厂职工,99年因为为法轮功上访被非法劳教,现被关在沙洋劳教所严管队遭受迫害。
史军胜:男,26岁,大专生,荆门市石化厂职工,因上访被拘留过,因坚修法轮功被三次强迫进洗脑班。在第三次洗脑班时正念走出民兵基地,后在掇刀开发区讲清真相时被公安抓住,非法送沙洋劳教三年。
张兰凤:女,36岁,大专生,荆门市石化厂职工,99年因炼功上访被拘留过,在第三次洗脑班上被恶警孙得红辱骂和殴打,后因绝食抗议而被多次打麻药灌食,出现过生命危险,经炼油厂医院紧急抢救后,仍被非法判劳教一年半。
张玉华:女,36岁,大专生,荆门市石化厂职工,99年因炼功上访被非法劳教三年,在沙洋劳教所始终坚信大法,多次惨遭毒打,并被无理加期六个月。
郑连春:女,45岁,大专,荆门市石化技校教师,因炼功上访被非法劳教三年。
万秋霞:女,26岁,荆门市石化厂职工,因炼功上访被非法送劳教,回来后仍被关在石化招待所洗脑。
李玉玲:女,50岁,荆门石化小学原党支书记,因炼功上访被非法送沙洋劳教过。
凃红杰:女,荆门市石化厂退休职工,因公伤致残炼功,后因上访被非法送沙洋劳教过。
陈启季:男,40岁,大专,原是三局一公司教师,因上访和传看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非法拘留过三次,送沙洋非法劳教两年,现已被单位开除。
陈启银:男,36岁,大专,原是三局一公司职工,因上访和讲真相被非法拘留过两次,被非法送沙洋劳教一年,现已被单位非法开除。
朱翠花:女,41岁,原是三局一公司灯泡厂职工,99年因为法轮功上访被非法送沙洋劳教三年,现在女子严管队遭受身心迫害。已被单位非法开除。
龚亚茹:女,51岁,原是三局一公司机关工会主席,99年因炼功上访被非法送沙洋劳教一年。
陈艳平:女,33岁,原是三局一公司职工,因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非法送往武汉何湾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柳德玉:男,47岁,大专,原是防疫站干部,因两次进京上访而被非法判了三年劳教,现在沙洋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龙庭璠:男,47岁,大专,原是东光电器厂职工,曾因工负伤被评为一等残废,炼功后恢复了健康,因二次进京上访被非法判三年劳教,2001年6月被沙洋劳教所折磨得滴水难进,测不到心跳了才保外就医,到市一医抢救,7月底,又被非法送沙洋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乔左权:男,36岁,中专生,原是市一服装厂副厂长,99年12月因上访被非法判劳教3年,现还在沙洋劳教所严管队遭受身心迫害。
何中敏:男,33岁,99年7月至12月曾4次上访,被非法判3年劳教,现还在沙洋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周萍:女,41岁,原是文峰工商银行会计,99年因2次上访被非法判1年半劳教,现被超期非法关押在沙洋女子严管队遭受身心迫害,已被单位非法开除。
周力:女,48岁,原是建设银行会计,因上访和讲法轮功真相被非法劳教2年,现在沙洋女子严管队遭受身心迫害。
刘翠兰:女,41岁,个体户,99年两次上访被劳教,2001年5月因讲清法轮功真相又被非法送沙洋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陈慧君:女,37岁,汇商集团职工,因炼功上访被非法劳教,2001年6月又被非法送沙洋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纪艺华:女,50多岁,因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而被非法送沙洋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李青霞:女,38岁,99年10月因炼功上访而被非法劳教,先是在沙洋劳教,后又转到武汉狮子山劳教所,出来后,于2001年9月被掇刀公安分局及居委会等人员强行绑架到第三期洗脑班,并遭恶警孙得红辱骂毒打过,12月中旬,又被4个恶人强行抓住手在保证书上按手印,出来后即声明“保证书”作废。
王令祥:男,30岁左右,大专生,襄沙化工厂职工,因上访和拒绝参加洗脑班而被非法送沙洋劳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被非法劳教过的人员还有:李大勤、李玲、罗长华、段文红、段玉兰、吴引娣、邵代翠、黄瑞华、刘世英、尉仕兰、黎中兰等共42人次。他们都曾被非法拘留1-3次不等。

三、 以下是曾因上访和讲法轮功真相被非法拘留过的法轮功学员:

陈明芳、杨桂平、刘祖悦、李伯平、杨本泉、何爱华、周继红、惠春茹、黄金武、黄运秀、马兰凤、赵星华、汪开盛、袁平、王云、任小玉、王雅莉、陈义莲、刘道会、刘菊显、沙圣琪、秦秀碧、柴玉华、陈广军、鲁进喜、苏克珍、李宏伟、梁秋实、张月翠、王丹阳、卢克清、胡启云、李红娥、顾永鑫、刘玉秀、李艳华、何春香(现还关在拘留所)、李培英、雷全英、刘少云、刘春爱、龙金梅、陈昌平等等无法一一统计。

以上学员都被非法拘留过1-3次不等。被非法拘留期间每人每天要交生活费20-50元不等,有的还被罚款,最长的被非法拘留时间超过四个月。

荆门恶人录:

马全国:市公安局副局长,原东宝分局局长,指挥并参与迫害,曾伙同手下对拒绝参加第二期洗脑班的大法学员梁秋实拳打脚踢,并命令手下将梁关在月亮湖拘留所禁闭室20多天。

毕向银:东宝分局国安科科长,是一个道德与人性丧尽的禽兽不如的东西,一贯贪赃枉法、嫖娼聚赌,借机敲诈钱财,所有被非法拘留、劳教、判刑的大法学员都是它提供的黑材料,经常指使恶警毒打大法学员,经常向炼功群众敲诈钱财,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刽子手,罪孽深重。

徐岳:东宝分局国安科副科长,协助毕向银迫害大法弟子,99年在荆门驻京办事处殴打、吊铐、捆绑过许多大法弟子。

孙XX:原月亮湖派出所副所长,因迫害前任副所长、大法学员慈保生和荆门石化厂其他大法学员,上任不久即被人砍死,遭了恶报。

刘正松:市供销社行政科科长,积极参加迫害本单位的大法学员,收缴并烧毁大法书籍。2001年正月初一出车祸与其子当场死亡,其妻差点成植物人,而司机安然无恙。

刘道本:第三期“洗脑班”的邪恶头子,积极参加迫害,指使手下人对绝食抗议的大法学员刘春爱、张兰凤等打麻醉药后强行灌食。

孙得红:第三期“洗脑班”的打手,曾对大法弟子张兰凤、李青霞等污言秽语,拳打脚踢。

惊醒过来吧!还在思想上认可、言行上附和邪恶的人们,如果你们曾在历次运动中运用明哲保身苟安过一时,可今天是所有的生命都在大法中重新摆放位置的时候了。李洪志大师在北美大湖区法会上讲法中说:“我告诉大家,如果在正法这件事情结束之后,人类将要进入下一步的事,头脑中装了‘宇宙大法不好’的这个人、这个生命,就是第一被淘汰的对象,因为他比宇宙中再坏的生命都坏,因为他反的是宇宙的法。”真诚的希望你们为自己选择美好的未来。

觉醒过来吧!还在媒体的不断造谣中犹豫不决、摇摆不定的人们。法轮大法已在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洪传,而中国的江氏邪恶流氓集团,不顾全世界善良人民的反对,一意孤行地搞国家恐怖主义,残害大法弟子,欺骗愚弄中国老百姓。这比“文化大革命”时更不正常的表现,难道还不足已让你警醒吗?坚定住正念吧!经过多次运动历炼的人们,你应该可以自己确定谁是谁非?谁正谁邪?谁好谁坏?

行动起来吧!已经觉醒的人们。当你们向亲朋好友、同学、同事讲清法轮功真相时,你们就是在给他们生命中最宝贵的援手。当他们也能去掉因邪恶毒害而产生的对法轮功的偏见时,你们也挽救了他们垂危的生命,同时为你们自己的未来奠定了非常美好的基础!

这正是:


邪恶之徒谤师尊,逆境锤炼护法神。
万般酷刑只等闲,生命证实大法正。
众生不悟性命悬,大法弟子苦相劝。
真相能使观念转,法正人间辉煌见。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2/6/18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