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江泽民胁迫整部国家机器对人民的犯罪

【明慧网2001年8月12日】对法轮功的诋毁和迫害是江泽民一手挑起和策划的,但很多政府部门、中共各级组织、宣传机构、司法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这场迫害,犯罪的不仅仅是江xx等少数政治流氓。一亿法轮功学员因此遭受摧残和迫害,他们的家属受到牵连、胁迫甚至恐吓,很多民众都受到官方媒体的蒙蔽和欺骗。可以说,对法轮功的迫害不仅仅是对个别公民权利的侵犯问题,而是一场超大规模的集团刑事犯罪。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江xx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国家机器策划并实施了系统的、组织严密的集团犯罪,其行为至少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故意杀人罪、反人道罪、酷刑罪和报复陷害罪。

在这个庞大的犯罪集团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政府机关、中共各级组织和宣传机构中,一些人命令、授意、劝说、引诱和刺激他人实施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行为,从而成为教唆犯。很多人并不赞同迫害行为,却为了名利被迫参与进来,实际上充当了胁从犯,而所谓“执行命令”和“完成工作”等并不能解除这些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整个国家机器都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权力,但法治原则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完全被抛弃了。就中共政法委或者610办公室而言,宪法并没有赋予其任何可以操纵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权力。江xx在迫害法轮功中推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政策,直接体现了整个犯罪集团的故意犯罪。这些不择手段的方针政策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贯彻和执行,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设定的法律义务没有得到履行和遵守,其中相当多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与此同时,法律上的公平也被完全破坏。对于一个公民而言,他所面临的处罚应该与他行为的不当在性质和程度上相当,这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论一个人犯了什么罪,他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由独立的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定罪量刑,这是程序意义上的公平。相比较而言,程序意义上的公平是公平原则的底线,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危害社会的迹象和嫌疑,而且法轮功以及法轮功学员从来就没有得到程序上的公平对待。

在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中,所谓法轮功的危害性问题是江xx犯罪集团自己杜撰出来的,造谣的官方传媒一直在自说自话;法轮功学员被明文剥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不允许进行上访、申诉和对不法官员进行控告,法轮功学员在法律程序中的地位连一个死刑犯都不如。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会有公平和正义可言?

在历史上,古罗马皇帝也曾经利用法律对基督徒进行迫害。早期的护教者丢格那妥(Diognetus)曾经申辩说,“我们若是贼,是强盗,或是杀了人,犯了国家的法律,你们应当调查,然后依法办理。但若仅仅因为偏见而判基督徒有罪,岂不违反罗马法律的精神吗?”然而今天,历史上卑劣的一幕又在中国大陆重演。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政治中的罪恶没有丝毫减少,很多人祸往往是借助国家机器制造出来的。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分明是一个独裁政府对上亿民众的洗脑、监禁、拷打和虐杀,分明是地地道道的法西斯反人道犯罪。这场迫害不仅仅是一个人权问题,而且是人间的邪恶势力企图毁灭整个人类的道德和良知的一个罪恶图谋。

与以往政治运动不同的是,法轮功学员在前所未有的诽谤、威逼和迫害中表现出对信仰的无比坚定、平和与理性以及大善大忍的胸怀,抵制并挫败了犯罪集团的一次次构陷,震惊、感动了很多善心未泯的人们,大陆公众正在从蒙蔽中清醒过来;而且,这场迫害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国际社会的正义力量窒息着邪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江泽民政府已经臭名远扬。

在大陆发生的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是一个国际事件,需要全球善良的人们共同制止。对于几个丧心病狂的犯罪集团头子而言,它们邪恶的本质使其不可能在单纯的呼吁中停止其犯罪行为。大陆法轮功学员的鲜血每一刻都在不停地流淌,几乎每一天都有善良、无辜的生命在大陆消失!我们呼吁那些被胁迫参与迫害的政府官员们尽快从犯罪集团中脱离出来!一切热爱正义和向往美好未来的人们应该采取更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早日结束这场犯罪,并将那些罪恶累累的歹徒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