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自焚事件”引发的多重犯罪活动必须由江泽民负责

【明慧网2001年3月24日】 天安门“自焚事件”可说是事出有因:在中国自杀、自焚的事件年年都有,数目惊人。仅仅在1998年一年当中,据全国人大代表的不完全统计就有25万人自杀。这是由于江泽民专制独裁统治下,大量工人下岗失业,大量农民不能维持生计,各种苛捐杂税、摊派罚款、横征暴敛,各级贪官污吏残酷剥削压迫人民的必然结果。1月23日天安门自焚者,如果是失业人员或城镇居民,这也是江泽民暴政统治下每年大批人民无法生活下去,成千上万自杀现象的一种延续,是苛政猛如虎的现实写真,应该由江泽民承担全部责任。江泽民口称自己是负责任的政府,却把责任推得于一干二净,岂不是咄咄怪事!

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说:自焚者是法轮功学员,自焚是由于法轮功精神控制、心理暗示所致。我们看了有关材料,访问了一些人士,读了法轮功的一些书籍,认为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法轮功珍惜生命,不赞成杀生,更反对自杀,视自杀为有罪。如果接受了这些法理或者象江泽民所说的受到法轮功精神控制、心理暗示的学员就决不会去自焚。自焚者就不可能是法轮功学员。如果说什么精神控制、心理暗示的话,那就是江泽民。是他叫下属造假经文,要法轮功学员在“某年某月某日穿好衣服走出来”到“香山集体自杀” 等等这类的东西。精神控制、心理暗示如果是造成自焚的重要原因,那么,其责任就在江泽民一夥人身上。

这里必需指出的是,要用精神控制、心理暗示去使一个人、一批人去用痛苦的自焚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那么容易,但是用金钱收买和政治、武力威逼却完全可能达到目的。这个条件法轮功丝毫不具备。但在江泽民那里却一应俱全,而且早就处心积虑地策划,运用到制造法轮功学员自杀事件上。有消息称,在2000年10月之前,罗乾等人就在政法委员会上商议以三万元一个人的代价,收买一些混在法轮功中的“线人”自杀来陷害法轮功。在他们精心策划下出现了天安门自焚事件。可以看出决非偶然,其栽赃陷害的目的未变,只不过稍稍改变了方法,用三陪女郎、王进东等的自焚来体现“线人”的自杀而已。

天安门自焚事件从整个过程来看完全是在江泽民、罗干及警察、新华社的一手控制之中。大家知道,一般人员进入天安门广场,一举一动都要受到装设在广场的摄像机的全程监控,密密麻麻的警察、便衣对来往行人一一过滤,身上携带的物品都要一一检查,汽油根本带不进去。再说,广场从未发生过自焚事件,警察不可能、也没人看见他们天天背着灭火器。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当天这一切都异乎寻常的准备好了:自焚者被一个个放进广场;对他们携带的汽油瓶(袋)视若无睹;盘腿在地上打坐也不被禁止。三个警察拿着灭火器、灭火毯站好位置,自焚者才开始点火,几秒钟内就予以扑灭,新华社记者也及时拍摄好了自焚场景,默契得不能不使人觉得是在演戏。

自焚事件还案中有案,令人震惊的是,从2月4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自焚事件录象的慢镜头中可以看出自焚者刘春玲是被人从身后用重物猛击头部,使她突然双手抱头转身倒地,重物弯曲变形飞出几米远且快速下落,画面还可清晰看到伸向刘春玲的手,一个身穿军大衣的人还保持着出手击人瞬间的姿势。如果是被烧死的,她倒地的速度不会那么快,可见打死在先。重击自焚者的人只能是江泽民、罗乾等人指派的,这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制造谋杀案、凶杀案、焚烧案,杀人灭口,焚尸灭迹的有力证据吗?!这种致人于死命,反人性、反人权、反人类,真残忍、真恶毒、真卑鄙的罪责难道不应该由江泽民承担吗?

尤其恶毒的是江泽民、罗乾等把他们一手精心制造的杀人放火的事件嫁祸于法轮功,为进一步将其扣上“反动政治组织”的帽子,加强镇压制造借口;为强迫全国人民签名和采取极端行动打压法轮功大造声势。要全国人民一个个在政治上重新站队,向江泽民个人的独裁专制效忠。凡是拒绝表态、拒绝签名、反对镇压法轮功的通通列为异己分子,予以追究、惩治。当官的乌纱帽不保;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工人面临下岗、学生开除学籍,连小学生也不放过。街道居民也要受到批判,甚至诬蔑这些人是痴迷者,进转化班、拘留所、精神病院或劳改营。许多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骗或被监视、看押、绑票,威逼利诱下签名的,这是江泽民对千百万人民自由意志和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强奸民意、盗用民意的又一新的罪证。他们将这样骗人的玩意拿到联合国人权会议上去招摇撞骗,只能作为反面教材,充份暴露出江泽民是在玩弄政治骗局。由此可见,美国政府谴责江泽民侵犯人权是十分正确的。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通过制止江泽民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粗暴践踏人权的提案也是正义的、良知的呐喊,是完全必要的。组织一个国际性的调查团,去中国深入地查清自焚事件真相,了解一下在监狱内外,江泽民到底扼杀了多少无辜生命,把江泽民押上国际法庭,彻底清算其残酷镇压亿万人民群众人权的滔天罪行也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