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八)全司通知所有曾炼过法轮功的职工开会。会后,他们强行扣留了十七人在办公大楼废弃的五层东头办“法轮功学习班”。名为学习班,实则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地下刑场。所有的门窗都用厚木板定死,楼道里还特意加焊了两道铁门,并派了二十多人监管。
学习班里施行三监,即监视劳动、监视上厕所、监视睡觉,学员之间不准相互交谈,不准串门。他们强迫学员半天劳动,半天学习,晚上写什么“认识”,没有写或未能交出的,就不让睡觉、罚站、面壁、或拳脚相加;有的人写了心里话、真话或在“提审”中讲了证实法轮大法好的真话,就被他们在晚上零下几度的气温下吊铐在通风的楼道里,就连快60岁的老人,他们也不放过,有的人经这一冻一铐,咳嗽不止,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学习班”从2月22日一直到6月上旬,非法拘禁学员达100多天,在办班期间,他们害怕曝光,限制学员的亲属探视,有的亲属去探视,没让看不说,还遭一顿毒打。“学习班”解散时,还要其亲属写“保证”并强收“保证金”500元,否则就不放人。
修炼法轮功的职工以“真、善、忍”为准则,在单位里工作任劳任怨,做事先考虑别人,不计个人得失,都是有口皆碑的好人。尽管在如此不公地对待下,还是慈悲、善意地对待监管人员。相反,有的监管人员在这个地下黑窝魔性尽显,不仅肆无忌惮残害职工,还借办班之机收刮钱财、聚众赌博、淫乱,等等,丧尽天良。
谁正,谁邪,一看便知。法轮功学员以大善大忍的胸怀无声无息地忍受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给他们充分的时间,让他们能醒悟过来,停止作恶,可是有少数人性全无,正念无存的败类,非但没有醒悟,反而变本加厉,于2000年12月4日又将五名女学员骗至厂内,又办起了第二期渣滓洞集中营式的“学习班”。他们欺骗职工,蒙蔽群众,大耍淫威,以“学习班”之名,行残害学员之实。
这次学员从12月4日被关,9日开始天天受酷刑摧残。.凶手打学员,手打肿了,脚踢破了,几天不能走路,三天不能上班。铐手铐是家常便饭,只一句“练不练?”“炼”这便铐一天。有时铐你让你蹲不能蹲,站不能站,有时把你两手分开吊起来铐,有的人手腕肿得比原来粗1/3,皮铐破了,还不停地往下淌血。折磨得他们遍体鳞伤,多处淤血,伤痕现在还依稀可见。
最惨无人道的是在白天零下2度的气温下,他们强行脱掉学员的衣服,鞋袜,用麻绳捆住学员,捆时将学员双手反背,绑住双手,脚往前顶,手往上提,只能是弓着身子让站在凉水中,头上还用桶淋着凉水,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连续折腾六天六夜,其状惨不忍睹。监管人员白天烤着火,晚上盖两床棉被还冻得发抖,可他们竟这样残忍地对待学员,他们已完全丧失了人性,就连其他监管人员看了也暗暗落泪。
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见不得人的,他们做贼心虚,来电话不敢接,有人找便躲。但纸是包不住火的,凡是听到和看到他们灭绝人性的暴行的人无不深恶痛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他们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构成犯罪吗?我们是法制国家,应该依法办事,不是由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善良的人们,请你们用智慧明辨是非、认清真象吧!请你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你们炼法轮功的亲友不再受如此邪恶的迫害吧!让我们一起揭露邪恶、谴责邪恶,让我们一起来追究毫无人性的暴徒及幕后指挥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吧!
各级领导、麻城市610办公室、麻城古楼派出所,特别是麻棉集团公司的领导,你们难道不知道无故拘禁他人是违法吗?不知道指使、纵容邪恶一样是犯罪吗?如果不能惩恶扬善,发展下去不危险吗?能把法律视为儿戏吗?还能让邪恶继续猖狂吗?否则,真相一显,将以何面目见人?!
他们的所作所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相容的,他们得势一时,能得势一世吗?多行不义必自毙,人不治天治,天理不容啊!俗话说得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请每个人为自己生命的未来着想,好自为之吧!
大陆大法学员
2001年2月
残害、折磨的直接凶手:
麻棉集团保卫科副科长:乐新民 科员:夏立煊
麻棉集团总公司领导:陈焕文、肖瑛(专管法轮功)、徐声庆
地址:湖北省麻城市陵园路6号 麻棉集团有限公司
邮编4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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