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博根市通过的决议全文如下:
鉴于,法轮功是一种平和,非暴力的个人信仰和修炼方法,在中国及其它地方有数百万的修炼者;并且,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禁止法轮功学员坚持他们的信仰,并采取系统化的手段企图根除法轮功及其修炼者;并且,
鉴于,这一政策违背了中国自己的“宪法”,同时也违背了“国际民权与政权条约”及“国际人权公约”;并且,
鉴于,江泽民政权在整个中国设立了臭名昭著的“610”政府办公室,用以监控有组织性的洗脑,折磨和谋杀等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活动;并且,
鉴于,由国家控制的新闻媒体发动了旨在激起仇恨与歧视的宣传运动;并且,
鉴于,到目前为止,已经知道的被迫害致死的人数已达253人。此外,数万人被关押在劳改营,监狱和精神病院而饱受折磨,数十万人被迫参加洗脑班;并且,
鉴于,官方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掩盖其谋杀行为,其中包括立即火化尸体,不准尸体解剖,及将被迫害致死诬蔑为自杀或其它原因致死;并且,
鉴于,特别是,妇女成为各种形式性暴力的对象,其中包括强奸,性侵犯和强迫流产等;并且,
鉴于,几位美国的永久居民和美国公民被监禁,折磨和强行关押;并且,
鉴于,这场由中国政府发动,政府官员和警察执行的迫害运动渗透到每一个村庄及每一级政府;为此
新泽西州北博根市市长和市议会决定,本政府机构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并且;
2、美国政府应采取一切恰当的公开和私下的形式,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并且根据“国际民权与政权条约”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允许法轮功学员追求他们的个人信仰。
通过日期:2001年10月24日
我证明:以上为新泽西州哈德逊郡北博根市市议会在上述日期举行的大会上通过的真实、准确的决议案文本。
市政府秘书(签名)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11/14/15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