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轮功研究学会中国:审判四名法轮功学员的声明

【明慧网1999年12月30日】 12月26日,中国将四名法轮大法(法轮功)修炼者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分别判处18年、16年、12年和7年有期徒刑。消息传来,全球大法弟子至感痛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法轮大法学员前往北京向中央政府反映地方政府不法情事,完全是合法的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常权利。中共政府将四名法轮大法学员因为行使此正当权利而判处重刑,无异公然自我践踏宪法,不仅不顾人民基本权利,更严重违背其业已签署之有关保护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

法轮大法教人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指导,自我要求提升道德,不求名不求利,堂堂正正修炼,不干涉政治,只做好人。学员修炼的法理都在书店普及的《转法轮》中,光明磊落。学员透过修炼后,身、心都得到净化,对社会安定和谐也有积极的作用。这样的学员越多对社会国家越好,为什么还要镇压、迫害、解职、拘禁、酷刑,禁止学法轮功,甚至逐出住宅呢?在世界各国纷纷给予法轮功肯定、表扬时,为什么中共政府却反其道而行呢?

我们恳切呼吁国际社会和善良的正义之士,共同谴责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敦促中共尽快停止对法轮功的镇压,并透过与法轮功学员的直接对话,公正客观地了解法轮功,以和平、理性、妥善地解决当前的法轮功问题。

台湾法轮功研究学会
19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