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充分暴露了中国政府名为“依法治国”,实为“有法不依”的真实面目。法院执行审判权既要求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又要求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然而从这次审判可以看出,北京市中院的审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1998年6月10日,北京中院曾经发布一条通知,规定:“任何一个年满18的公民都可以到法庭旁听”。然而在这次审判中,法庭违反了自己的规定。只准许每个被告人的一位亲属到庭旁听,而且不准亲属携带手提电话和传呼机进场,也不准海外媒体记者旁听,只准大陆官方传媒记者采访。
自从所谓的“4·25法轮功信众围攻中南海”事件以来,中国当局不顾事实的真相,不理会广大民众的心声,持续不断、变本加厉、野蛮粗暴地镇压法轮功学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全世界所有善良人们的广泛关注。许多有良知、有正义的人们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呼吁中国政府停止对法轮功的错误打压。
法轮大法是以同化“真、善、忍”宇宙最高特性为根本的佛家修炼大法,从未宣传异端邪说,根本不是邪教。全世界上亿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大法的功理和功法是真实有效的,具有显著的祛病健身的效果,许多科学工作者的客观、深入的研究也证明,法轮大法是超常的科学,是真正的科学。同时,法轮大法教人向善,重视心性的修炼,,凡事为他人着想,遇到矛盾向内找,向内去修,极大地提高了修炼者的道德水平,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道德回升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何罪之有?面对着大陆公安和警察的皮鞭和电棒,千百万法轮功学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血肉之躯默默承受,请问那些依然下得了手的警察同志,你们良心何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见,法轮大法学员去北京向中央政府反映情况的行为完全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是合法的。
法轮大法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我的一点声明》中明确告知世人:“中国法轮功只是个群众性炼功活动,没有什么组织,更没有任何政治目的。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反对政府的活动。”“我们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反对政府。别人可以对我们不好,我们不能对别人不好”。
可是中国政府却仍然一意孤行,甚至变本加厉,把千百万大法弟子的大忍大善之心,当作懦弱可欺,不但公然践踏自己的宪法,无视人民的基本权利,也严重违背自己已经签署的有关保护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等。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对于自己所作的承诺和义务随心所欲地出尔反尔,其结果只会把自己推向世界各国所有善良和正义人民的对立面,自我孤立;同时,将20年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改善的国际形象彻底破坏。
有鉴于此,我们真诚地呼吁中国政府和国家领导人,以国家民族为重,以亿万人民为重,目光远大,胸怀宽广,勇于承认错误,并勇于纠正错误,尽快回到法治轨道上来,真正地依法治国,以和平对话的方式解决目前的危机,这才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人民之幸。恳请中国政府和领导人三思!
北美法轮功学员
19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