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社评:司法打击法轮功政治味过浓

【明慧网1999年11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了一项「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宣布了处理邪教组织和活动的一份法律解释,具体点明当局针对的包括「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非法举行集会」,「跨省建立组织」,「勾结境外人员」的「邪教」,这显然是一份为打击法轮功而度身订造的司法文件,政治味道相当浓厚。

  法轮功是否邪教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会有不同的结论。可以肯定的是,大部分参与练功的成员只当它是强身健体、修心养性的一门气功或宗教。中央政府也强调要「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把他们和需要依法严惩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可是,一声取缔令下,纯粹练气修心的信众也无法再如常练功了,书刊也全部没收了,对人民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言论自由,不能说没有影响。

  这次北京高调地颁布取缔邪教的立法决定和司法解释,用意看来是要总结打击法轮功的经验,综合成放诸四海皆准的通则,以儆效尤。问题在於法院和检察院颁布的对《刑法》的解释,有关「邪教」的定义太过广泛,有关「非法组织和利用邪教」的阐说,则过於政治化,使整份解释文件的说服力大打折扣。

  在「邪教」定义上,司法解释指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神化首要分子」确是伤天害理的邪教的共有特徵,却非邪教所独有,不少合法社团和政党亦是如此,至於何谓「迷信邪说」、「蛊惑他人」、「危害社会」,则更是众说纷纭,一些不涉骗财骗色、不导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组织,也可能被打为邪教。

  在「邪教活动」方面,今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也有过於笼统的问题,最主要的一点是过分针对意见的表达,例如把「聚众围攻、冲击、扰乱国家机关」,「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成员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抗拒有关部门取缔」等,统统列为应予起诉的罪行。其实内地已有严苛的限制示威、游行和集会的法规,再加上「围攻、冲击、强占、哄闹」等未必涉及暴力的抗议行为,难免令人认为文件针对的其实是民众不满或异见者的聚众抗议活动,这对於中国的国际形象实在毫无好处。(1999年11月1日)